在医疗器械注册过程中,临床评价对于验证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然而,对于被列入免于临床评价目录的产品而言,如何高效且合规地提交评价资料成为企业关注的重点。下面小编整理了关于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中产品【五问五答】。
A: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二节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 (一)工作机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已上市的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应用多年且无严重不良事件记录,不改变常规用途的; (二)其他通过非临床评价能够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 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的,可以免于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的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调整并公布。 判断产品是否可以免于临床评价,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23年第33号) https://www.nmpa.gov.cn/ylqx/ylqxggtg/20230724161504117.html 如果产品属于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内,可申请免于提交临床评价。 A:产品属于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内,还需要评估产品相关的适用范围、结构组成、描述、工作原理等是否符合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内的产品相关描述,超出范围部分不属于免于临床评价范畴。 A:符合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中产品可以免于提交临床评价资料,但仍需在3.非临床资料-3.8其他资料中提交等同性对比资料。 A:依据《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2021年第121号,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申请人应当按照《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和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 A:①确定是否属于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内产品相关描述的范围; ②收集和整理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相关资料,包括产品说明书、性能指标来源文件(如产品技术要求)等。 ③分析和评估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之间的等同性,申报产品的性能原则上不得低于对比产品的性能要求,针对差异性部分需要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差异处不会影响产品的安全有效性。 ④编写和整理等同性对比资料。
温馨提示:
资料完整性:提交的资料应全面覆盖所有必要信息,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逻辑性,避免遗漏关键数据,以免影响审查进度。
证明等同性:提交的对比资料需充分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产品在安全性和有效性上基本等同,否则,可能需要进行临床评价。
持续关注政策:医疗器械领域的法规和指导原则随科技进展不断更新,企业应持续关注最新政策,确保提交资料符合最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