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令第 38/2024 号适用范围:医疗器械被归入哪一类医疗产品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联邦法令第 38/2024 号第 2 条采用列举式立法划定适用范围,公开文本将医疗产品划分为八大类,医疗器械(Medical Equipment)明确在列,与药品、生物制品等并列适用同一部法令的许可、警戒与罚则体系。对企业而言,这一条带来两个直接后果:一是医疗器械不再有游离于医疗产品监管之外的空间;二是法令适用范围明确包含自由区,存放在 DHCC、JAFZA 等自由区内的医疗器械同样受约束。判断某件产品是否落入第 2 条,是后续所有申报动作的第一步。
二、法规依据
| 法规名称 | 文号/编号 | 公布日期 | 条款号 | 要点 |
|---|---|---|---|---|
| 联邦法令《医疗产品、药师与药事机构管理法》 | 联邦法令第 38/2024 号 | 2024-10-14 刊登官方公报;2025-01-02 生效 | 第 2 条 | 适用范围,医疗产品分类列举,医疗器械属医疗产品,适用范围含自由区 |
| 联邦法令《医疗产品、药师与药事机构管理法》 | 联邦法令第 38/2024 号 | 2024-10-14 刊登官方公报;2025-01-02 生效 | 第 5 条 | 无上市许可不得进口、分销、持有、销售、陈列、再上市、使用或生产 |
| 联邦法《健康领域信息通信技术应用》 | 联邦法第 2/2019 号 | 2019 年 | 适用范围条款 | 涉及患者数据处理软件的医疗器械另受该法约束 |
| EDE 服务页:医疗产品分类 | Classification of a Medical Product | EDE 官网现行公布 | 服务时限与文件 | 服务时限 10 个工作日,出具分类信函确认监管类别及是否需上市许可 |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 1:归入「医疗产品」意味着法令全文适用,不只是第 2 条适用。 我们判断,一旦产品被认定为医疗产品中的医疗器械,第 5 条的强制上市许可、第 6 条的八项取得条件、第 21 条的权利人义务、第 44–47 条的广告审批与第 160 条的罚则都会一并激活。这解释了为什么部分企业以「配件」「耗材」名义申报仍被要求补正——分类一旦确定,义务清单就整体附着,不存在只履行其中一段的空间。
看点 2:自由区不是域外,而是境内监管的特殊场景。 第 2 条把自由区写入适用范围,这直接否定了「货放自由区、暂不报关即不受监管」的常见理解。我们的判断是:自由区可用于仓储与再出口,但产品一旦面向阿联酋境内销售,仍须取得 EDE 上市许可并通过持牌进口商办理进口手续。进口环节另有附加条件——自围网自由区进口需有效营销办公室许可、EDE 签发的 GSP 证书且货架期至少 12 个月。
看点 3:软件类产品存在两法交叉,需要并行判断。 含软件的医疗器械同时落入联邦法令第 38/2024 号与联邦法第 2/2019 号《健康领域信息通信技术应用》。我们建议把两项判断分开做:先按第 2 条确认是否属医疗产品并需上市许可,再按联邦法第 2/2019 号核查患者数据处理合规。两者结论互为独立,任一项缺失都会在实际使用时暴露风险。
四、实务建议
- 在立项阶段先用 EDE 分类服务确认产品属性,官方时限 10 个工作日,分类信函可同时明确监管类别与是否需要上市许可。
- 对组合产品(器械 + 药品、器械 + 软件)按主要功能与预期用途确定主导属性,并在分类申请材料中说明组合逻辑。
- 涉及自由区的仓储与分销方案,应同步核对第 2 条适用性与进口环节附加条件,避免按境外中转设计物流。
- 含患者数据处理功能的软件类器械,单列一份数据合规核查表,与注册资料分开管理。
- 对「配件」「备件」「耗材」类产品不做概括性豁免假设,逐规格型号确认是否需单独上市许可。
- 在内部流程中把分类结论作为触发条件:结论为需上市许可的,方可进入资料准备与排期环节。
五、核验清单
- □ 已确认拟申报产品在第 2 条下的属性归属,并取得书面分类结论。
- □ 已确认组合产品的主导属性判断依据与说明材料齐备。
- □ 已确认自由区仓储或分销安排符合第 2 条适用范围的规定。
- □ 已确认自围网自由区进口时的营销办公室许可、GSP 证书与 12 个月货架期要求。
- □ 已确认软件类产品的患者数据处理合规结论(联邦法第 2/2019 号)。
- □ 已确认配件、耗材、备件是否需单独取得上市许可,结论已书面记录。
- □ 已确认分类结论与后续申报动作之间存在可追溯的内部审批记录。
延伸阅读:第 03 篇《「医疗器械」在阿联酋法上的定义边界:第 1 条与第 2 条的读法》、第 10 篇《一年过渡期怎么用:生效日、整改义务与罚则起算》、第 39 篇《自由区与境内:DHCC、JAFZA 与境内销售的边界》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免责声明
本文由国瑞中安法规团队依据截至核验日期可获取的阿联酋官方法规与监管机构公开信息整理,仅供合规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商业承诺。阿联酋联邦法令第 38/2024 号的执行条例尚未全部发布,EDE 的服务流程与费用可能调整;文中标注「实务口径」的内容来自行业通行做法,不具法规效力。企业应以 EDE(www.ede.gov.ae)最新公布的服务页面、阿联酋官方公报文本及主管机关书面答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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