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许可强制性:第 5 条的红线与两类豁免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联邦法令第 38/2024 号第 5 条是阿联酋医疗器械准入的红线:无上市许可(Marketing Approval,MA)不得进口、分销、持有、销售、陈列、再上市、使用或生产医疗产品。这一条覆盖了 8 类行为,意味着从报关到终端使用的任一环节都可能单独构成违规。豁免只有两类明确情形:配制药房配制的产品,以及内阁决定豁免的产品。我们的判断是:豁免是窄口径的例外,任何以「样品」「参展」「试用以收集反馈」为由的无证流通,都需要先回到第 5 条检验。
二、法规依据
| 法规名称 | 文号/编号 | 公布日期 | 条款号 | 要点 |
|---|---|---|---|---|
| 联邦法令《医疗产品、药师与药事机构管理法》 | 联邦法令第 38/2024 号 | 2024-10-14 刊登官方公报;2025-01-02 生效 | 第 5 条 | 强制上市许可,列举禁止的八类行为;两类豁免(配制药房配制产品、内阁豁免) |
| 联邦法令《医疗产品、药师与药事机构管理法》 | 联邦法令第 38/2024 号 | 2024-10-14 刊登官方公报;2025-01-02 生效 | 第 4 条 | EDE 可授予独家上市许可 |
| 联邦法令《医疗产品、药师与药事机构管理法》 | 联邦法令第 38/2024 号 | 2024-10-14 刊登官方公报;2025-01-02 生效 | 第 31–33 条 | 进出口许可及其撤销,与上市许可并行适用 |
| 联邦法令《医疗产品、药师与药事机构管理法》 | 联邦法令第 38/2024 号 | 2024-10-14 刊登官方公报;2025-01-02 生效 | 第 39 条、第 160 条 | 禁止假冒、缺陷、过期产品;对机构罚款 AED 1,000–1,000,000 |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 1:第 5 条列举的是行为,不是主体,覆盖面被显著放大。 我们把第 5 条读作行为清单:进口、分销、持有、销售、陈列、再上市、使用、生产。判断理由是,这 8 类行为分别对应供应链上的不同参与者,因此展会陈列、仓库持有、医院试用都可能各自独立构成违规。企业在设计样品与展示流程时,不能以「未发生销售」作为免责理由。
看点 2:两类豁免都不构成中国企业可援引的常规通道。 第一类豁免针对配制药房按其配制规范制备的产品,与工业化生产的医疗器械无关;第二类豁免由内阁个案决定,不具有可预期性。我们的判断是:把商业计划建立在内阁豁免之上,风险不可控。合规路径仍应回到第 6 条的八项取得条件,或评估第 8–10 条有条件上市许可、第 11–13 条紧急使用授权的适用性。
看点 3:上市许可与进出口许可是两层,取得前者不免除后者。 第 31–33 条规定进出口许可及其撤销。我们判断,企业常把「已有注册证」理解为「可以直接发货」,实际每一批货仍需按进口许可程序办理。EDE 进口许可服务的官方时限为初次进口 3 个工作日、到货清关 2 个工作日,许可自签发日起有效 2 个月,这些环节必须在物流排期中单独预留。
四、实务建议
- 把第 5 条的 8 类禁止行为逐条映射到公司内部的销售、市场、仓储与售后流程,识别无证风险点。
- 对样品、展示机、临床试验用器械单独建立审批流程,明确其在第 5 条下的处理方式与留痕要求。
- 不将内阁裁量豁免写入商业计划,按正式上市许可路径排期。
- 将进口许可作为独立于注册证的排期项,按初次进口 3 个工作日、到货清关 2 个工作日与 2 个月有效期安排发货节奏。
- 与本地合作方签署的协议中写明:不得在上市许可取得前实施分销、陈列或销售行为。
- 对第 39 条禁止的假冒、缺陷、过期产品建立库存隔离与核销机制,避免叠加罚则风险。
五、核验清单
- □ 已完成第 5 条 8 类禁止行为与公司内部流程的逐条比对。
- □ 已确认样品、展示与临床用途器械的合规处理路径并留有审批记录。
- □ 已确认拟申报产品不适用配制药房豁免,且未将内阁豁免作为计划前提。
- □ 已确认每一批货物单独办理进口许可,且发货在许可 2 个月有效期内完成。
- □ 已确认到港货物的剩余货架期不低于总货架期的 2/3。
- □ 已确认合作协议中包含上市许可取得前禁止分销与陈列的条款。
- □ 已建立缺陷、过期产品的库存隔离与核销记录。
延伸阅读:第 07 篇《上市许可取得的 8 项法定条件:第 6 条 a–h 逐项拆解》、第 10 篇《一年过渡期怎么用:生效日、整改义务与罚则起算》、第 38 篇《进口许可两段式:预许可、到货清关与 2 个月有效期》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免责声明
本文由国瑞中安法规团队依据截至核验日期可获取的阿联酋官方法规与监管机构公开信息整理,仅供合规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商业承诺。阿联酋联邦法令第 38/2024 号的执行条例尚未全部发布,EDE 的服务流程与费用可能调整;文中标注「实务口径」的内容来自行业通行做法,不具法规效力。企业应以 EDE(www.ede.gov.ae)最新公布的服务页面、阿联酋官方公报文本及主管机关书面答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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