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Part III:第 16 至 27 条的十二项要求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尼日利亚的标签义务是法定条例层的义务,写在 S.I. No. 42 of 2024 Part III(第 16–27 条),共 12 条:
| 条 | 官方标题(中译) |
|---|---|
| 16 | 标签信息(Labelling Information) |
| 17 | 失效日期(Expiry Date) |
| 18 | 标签上制造商、注册证持有人、包装商的名称与地址 |
| 19 | 产品标识(Product identification) |
| 20 | 组分或成分(Composition or components) |
| 21 | 日期标注说明(Date marking instructions) |
| 22 | 储存条件(Storage condition) |
| 23 | 官方指定的注册号(Registration number assigned by the Agency) |
| 24 | 使用说明(Instruction for use) |
| 25 | 警告与注意事项(Warnings and cautions) |
| 26 | 展示信息等(Displayed information, etc.) |
| 27 | 净含量(Net content) |
注册指南(R&R-GDL-008-02 §10.2)另给出进口与本地制造器械标签应载明的最低信息清单,与上述条文对应:器械名称;制造商名称与地址;器械标识(含作为系统、试剂盒、器械组、器械族或组族一部分的器械标识);族或组族(如适用);批号或批号(batch or lot number);内容物不易辨明时的含量说明(尺寸、净重、长度、体积或数量);拟以无菌状态销售时标 “Sterile“;拟一次性使用时标 “for single use only“;生产日期与失效日期以月和年表示;器械所针对的医学状况、目的与用途(含必要时为正确使用所需的性能规格);使用说明(除非该器械安全有效使用无需说明);任何特殊储存条件;包装过小无法全部标示时,使用说明应随附器械,但不必印在外包装上或在正常销售条件下可见。
二、法规依据
| 法规名称 | 文号/编号 | 公布日期 | 条款号 |
|---|---|---|---|
| NAFDAC Medical Devices and Related Products (Registration, Labelling and Advertisement) Regulations, 2024 | S.I. No. 42 of 2024 | 2024 年 10 月 16 日 | Part III 第 16–27 条(Arrangement of Regulations,B920) |
| Guidelines for Registration of Medical Devices (Imported and Locally Manufactured) in Nigeria | R&R-GDL-008-02 | 2024 年 5 月 3 日生效 | §10.1、§10.2(最低标签信息清单) |
| NAFDAC Medical Devices and Related Products (Registration, Labelling and Advertisement) Regulations, 2024 | S.I. No. 42 of 2024 | 2024 年 10 月 16 日 | 第 4(10)(d) 条(标签违规可驳回)、第 47(4) 条(未按规定标签不得销售等) |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标签违规在尼日利亚有两条独立的法律后果。
其一,第 4(10)(d) 条把”产品标签违反本条例规定”列为驳回注册申请的事由;其二,第 47(4) 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制造、进口、出口、分销、销售、广告、展示销售或使用未按本条例规定标签的器械。也就是说,标签问题既挡在入口,也管到终端。
看点二:日期必须”月和年”,且批号与日期标记不得预先印制。
指南 §10.2 要求生产日期与失效日期以月和年表示。配套的标签规则(产品标识与日期标注条)进一步要求:批号与日期标记不得预先印制在标签上(shall not be pre-printed on the label)。这条针对的是”先印好空白批号位、后补印”的做法。
看点三:组分/成分标示有”1% 规则”与”致敏原规则”。
标签规则关于”组分或成分”的规定:器械、IVD 及相关产品须在一级与二级标签上按含量递减顺序声明完整的组分或成分清单;无二级包装时列于一级标签;浓度低于 1% 的组分可在 1% 及以上者之后按任意顺序排列;含药理活性组分时须按官方药品标签条例声明活性成分;已知会引起过敏的组分须在标签上声明;多件装(multi-packs)另有四种处理方式(分列或合并列;外包装无法标示时用随附的说明书/标签/吊牌/胶带/卡片并以外包装上的缩略信息或特殊符号指引;单件容器已印清单时无需另附;透明包装且清单清晰可见时无需另标)。
看点四:小包装的”随附而非外印”是法定例外,不是变通。
指南 §10.2 末项与标签规则一致:包装过小无法按 (a)–(k) 全部标示时,使用说明应随附器械,但不必印在外包装上或在正常销售条件下可见。企业可直接援引这一条设计小包装方案,无需申请豁免。
看点五:误导性展示信息本身构成违法。
标签规则规定:标签上任何以任何方式误导或欺骗消费者的信息,均构成条例项下的违法行为;任何人不得移除、增加、涂改、污损或使标签上的声明变得难以辨认。这两句把”标签合规”从内容延伸到物理状态与后续改动。
四、实务建议
- 按第 16–27 条做十二项逐条核对表,并附指南 §10.2 的最低信息清单交叉验证。
- 日期统一”月—年”格式,批号与日期标记不得预印。
- 组分清单按含量递减排列,低于 1% 者后置;致敏组分单独声明。
- 小包装走”随附说明书”法定路径,不必外印。
- 标签变更纳入变更管理(条例第 6 条),并在标签主记录中留痕。
五、核验清单
- □ 已按 第 16–27 条十二项逐条核对标签。
- □ 已核对 §10.2 最低信息清单(含 “Sterile”、”for single use only”)。
- □ 生产日期与失效日期以月和年表示。
- □ 批号与日期标记未预先印制在标签上。
- □ 组分清单按含量递减排列,致敏组分已声明。
- □ 小包装已采用随附使用说明的法定方式。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本文件所引条文均比对 NAFDAC 官网公布的条例文本(S.I. No. 42 of 2024 Part III 第 16–27 条、第 4(10)(d)、第 47(4) 条)与注册指南(R&R-GDL-008-02 §10.1–§10.2);法规更新时同步复核。
- 尼日利亚本地资源:可协调本地持牌进口主体与授权代表资源,覆盖 NAPAMS 线上递交、档案筛查许可对接、进口许可、样品递送与实验室分析配合。
- 服务能力:分类判定、注册路径选择、技术文档(IMDRF ToC)编写、CMFS 与公证认证办理、GMP 与境外检查准备、广告许可、警戒与 PMS 报告、变更管理与续证。
- 联系方式:hito.lin@grzan.cn;官网 www.grzan.cn。
免责声明
本文为法规信息整理与解读,不构成法律意见,亦不替代 NAFDAC 的个案答复或书面确认。具体产品的分类、路径与资料要求,以 NAFDAC 现行有效文本及其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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