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能研究总要求:第 57 条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性能研究(第 2(42) 条:为建立或确认器械的分析性能或临床性能而开展的研究)受第 57 条的一般要求约束:第 57(1) 条要求制造商确保性能研究用器械符合附件 I 的 GSPR,研究范围所覆盖的方面除外,且就该等方面已采取一切预防措施保护患者、使用者与其他人的健康与安全;第 57(3) 条要求研究的设计与实施使受试者的权利、安全、尊严与福祉受到保护并优先于所有其他利益,且所生成数据科学有效、可靠、稳健。
二、法规依据
| 法规/文件 | 条款号 | 日期 | 出处 |
|---|---|---|---|
| Regulation (EU) 2017/746(IVDR) | 第 57(1)–(3) 条(性能研究一般要求);第 2(42) 条(性能研究定义);第 48(11) 条(性能研究用器械适用第 57–77 条) | 通过 2017-04-05;适用 2022-05-26 | EUR-Lex |
| 同上 | 第 58 条(特定性能研究的附加要求);第 59–65 条(知情同意、无能力受试者、未成年人、孕妇与哺乳期妇女、国家附加措施、紧急情况、损害赔偿) | 2017-04-05 | EUR-Lex |
| 同上 | 第 66–77 条(申请、成员国评估、研究实施、电子系统、CE 标志器械的研究、实质修改、纠正措施、结项信息、协调评估程序、不良事件记录与报告、实施条例) | 2017-04-05 | EUR-Lex |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研究范围所覆盖的方面可以豁免 GSPR」是有边界的。
第 57(1) 条的豁免只针对研究本身正在检验的方面(例如临床性能尚未确立),且同时要求就该等方面采取一切预防措施。其余 GSPR(如分析性能、稳定性、标签、风险控制)仍然适用。把整台器械当作「豁免品」处理,是性能研究阶段最常见的误区。
看点二:性能研究用器械不适用常规符合性评估路径。
第 48(11) 条规定性能研究用器械适用第 57 至 77 条,而不是第 48 条的附件 IX/X/XI 路径。这意味着研究用器械不需要 CE 标志即可在研究中使用,但须走第 66 条的申请与第 67 条的成员国评估程序。
看点三:使用剩余样本(left-over samples)的研究也受数据保护约束。
第 57(3) 条第二小段明确:性能研究,包括使用剩余样本的性能研究,须按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律开展。这在多中心、跨国研究中直接涉及 GDPR 与成员国层面的补充规则。
看点四:第 57(2) 条把研究条件拉回真实使用场景。
第 57(2) 条要求性能研究在适当时于与器械正常使用条件相似的情境下开展。这一条决定了研究方案中的样本来源、操作者类型与环境条件设计,也常被用来质疑「只在理想实验室条件下完成」的研究结论。
四、实务建议
- 研究方案先做「豁免边界表」:列出本研究检验的方面(可豁免)与其余仍适用的 GSPR。
- 按第 57(2) 条设计接近真实使用场景的研究条件,并说明理由。
- 涉及人体样本的研究建立数据保护合规文件链(第 57(3) 条)。
- 提前规划第 66、67 条的申请与成员国评估周期,并把第 71 条实质修改程序纳入变更管理。
- 使用剩余样本的研究单独评估是否需要第 58 条的附加要求(见第 28 篇)。
五、核验清单
- □ 已编制 GSPR 豁免边界表(第 57(1) 条)
- □ 研究条件设计已按第 57(2) 条对标真实使用场景
- □ 受试者权利、安全、尊严与福祉优先的机制已建立(第 57(3) 条)
- □ 数据保护合规文件(含剩余样本)已齐备(第 57(3) 条)
- □ 第 66、67 条申请与评估周期已排入项目计划
- □ 第 71 条实质修改程序已纳入变更管理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免责声明
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或承诺。所引法规为 Regulation (EU) 2017/746(OJ L 117, 5.5.2017, p. 176;通过 2017-04-05,适用 2022-05-26)第 2(42) 条、第 48(11) 条、第 57(1)–(3) 条、第 58–77 条。以 EUR-Lex 最新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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