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可路径的六类参考机构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第 738 号决议列举了可支持认可路径的六类境外监管机构: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有权签发欧盟符合性证书的机构(CE 发证机构)、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综合机构(PMDA)、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部(MFDS)、英国药品和保健品管理局(MHRA)。总统令第 UP-137 号另在药品侧引入了 WHO 列名机构(WLA) 与 WHO 全球基准工具成熟度 4 级(ML4) 的标准。器械侧认可以第 738 号决议的清单为准,且资格要针对具体器械逐项确认。
二、法规依据
| 法规名称 | 文号/编号 | 日期 | 条款 |
|---|---|---|---|
| 内阁决议《关于批准药品与医疗器械国家注册及注册证签发程序条例》 | 第 738 号 | 2025 年 11 月 24 日通过,2026 年 2 月 26 日生效 | 认可路径适用的境外机构清单:FDA、欧盟 CE 发证机构、EMA、PMDA、MFDS、MHRA |
| 总统令《关于调节药品与医疗器械流通的补充措施》 | 第 UP-137 号 | 2025 年 8 月 19 日 | 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由列入 WHO 列名机构清单或 WHO 全球基准工具成熟度 4 级的监管机构注册的药品,通过认可方式办理国家注册 |
| 内阁决议《关于批准药品与医疗器械国家注册及注册证签发程序条例》 | 第 738 号 | 2025 年 11 月 24 日通过,2026 年 2 月 26 日生效 | 认可资格须按器械、型号、制造商、生产地址、批准状态与支撑文件逐项确认 |
| 医疗器械注册文件编制细则(登记令) | 第 3888 号 | 2026 年 7 月登记,2026 年 10 月 8 日生效 | 认可路径下的文件要求与编码填报 |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清单写的是”机构”,但资格判定的单位是”器械”。 持有一份 FDA 510(k) 许可,不等于该企业的另一款器械也能走认可路径;甚至同一款器械在新加坡卫生科学局(HSA)的注册,也不在清单之列。资格判定必须落到”具体器械 + 具体型号 + 具体批准文件”。
看点二:CE 证书的签发主体要能被核验。 清单的表述是”有权签发欧盟符合性证书的机构”——重点在有权签发。企业在准备证据时,需要提供能够证明签发机构具备相应资质的文件(如公告机构编号与授权范围),而不能只提供一张 CE 证书扫描件。
看点三:EMA 出现在清单中,指向的是边界产品与集中审批程序下的产品。 EMA 主要承担药品的集中审评,器械侧的适用性集中在药械组合或边界产品。国内厂商若以 EMA 为依据申请认可,需要先确认产品是否落在 EMA 的监管范围内。
看点四:药品侧的 WHO 标准与器械侧的清单是两套标准,不要混用。 总统令第 UP-137 号引入的 WLA 与 ML4 标准是针对药品的;器械侧认可依据的是第 738 号决议的六类机构清单。WHO 预认证器械另有 60 个工作日 的通道,与六类机构认可的 15 个工作日 通道分属不同安排。
四、实务建议
- 逐款器械建立”境外批准台账”,记录批准机构、批准文号、型号、规格、生产地址与有效期。
- CE 证书另附签发机构的资质证明(公告机构编号与授权范围)。
- 以 EMA 为依据的,先确认产品落在 EMA 监管范围内再申报。
- 区分三条通道:六类机构认可 15 个工作日、WHO 预认证 60 个工作日、流行病用途 IVD 30 个工作日。
- 境外批准文件须能通过公开渠道核验;无法核验的文件准备替代性证明。
五、核验清单
- □ 已逐款器械建立境外批准台账
- □ 批准机构落在第 738 号决议列举的六类之内
- □ CE 证书已附签发机构资质证明(公告机构编号与授权范围)
- □ 以 EMA 为依据的已确认产品在其监管范围内
- □ 已区分六类机构认可、WHO 预认证与流行病 IVD 三条通道
- □ 境外批准文件可通过公开渠道核验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免责声明
本篇所引法规为内阁决议第 738 号(2025 年 11 月 24 日通过,2026 年 2 月 26 日生效)、总统令第 UP-137 号(2025 年 8 月 19 日)与第 3888 号登记令(2026 年 10 月 8 日生效)。六类参考机构清单依第 738 号决议及现行递交口径整理,递交前须在 uzpharm-control.uz 复核当期版本。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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