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审评时限全景:15/30/60/90/120 个工作日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第 738 号决议下的法定审评时限呈”六档“结构:认可路径 15 个工作日;特定流行病或大流行用途 IVD 30 个工作日;I 级 60 个工作日;WHO 预认证路径 60 个工作日;IIa 级 90 个工作日;IIb 级与 III 级 120 个工作日。最短与最长之间相差 8 倍。这组数字是项目排期的基线,但必须配合第 15 篇所述的”时限外耗时”使用,否则会系统性低估周期。
二、法规依据
| 法规名称 | 文号/编号 | 日期 | 条款 |
|---|---|---|---|
| 内阁决议《关于批准药品与医疗器械国家注册及注册证签发程序条例》 | 第 738 号 | 2025 年 11 月 24 日通过,2026 年 2 月 26 日生效 | 法定审评时限:认可 15 个工作日;流行病用途 IVD 30 个工作日;I 级 60 个工作日;WHO 预认证 60 个工作日;IIa 级 90 个工作日;IIb 级与 III 级 120 个工作日 |
| 内阁决议《关于批准药品与医疗器械国家注册及注册证签发程序条例》 | 第 738 号 | 2025 年 11 月 24 日通过,2026 年 2 月 26 日生效 | 缺陷答复、文件核验、临床研究与生产核查占用的时间不计入法定审评时限 |
| 内阁决议《关于批准药品与医疗器械国家注册及注册证签发程序条例》 | 第 738 号 | 2025 年 11 月 24 日通过 | 专项审评阶段的缺陷补正期为 60 个工作日,申请人答复期间时钟中止 |
| 内阁决议《关于批准药品、医疗用途制品与医疗技术设备国家注册及注册证签发程序条例》(已被第 738 号决议取代) | 第 213 号 | 2018 年 3 月 23 日(2023 年 12 月 7 日修订) | 旧口径参照:缺陷答复 45 个工作日,全流程 155 个工作日 |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六档结构说明制度设计者把”风险”和”证据成熟度”都放进了时钟。 前两档(15/30 个工作日)对应证据已经成熟的情形——境外批准或应急用途;后四档(60/60/90/120 个工作日)对应需要在本地生成证据的情形。企业在争取更短时限时,实际能做的只有两件事:提高证据成熟度(走认可路径),或降低风险等级(通过设计变更或用途限定)。
看点二:I 级与 WHO 预认证同为 60 个工作日,但证据负担不同。 同为 60 个工作日,I 级器械的负担是”一般不要求临床有效性报告(无菌、计量与侵入性除外)”,WHO 预认证路径的负担是”预认证文件本身的核验”。前者的风险在于被重新判定等级,后者的风险在于预认证文件的时效与覆盖范围。
看点三:缺陷补正期 60 个工作日是一把双刃剑。 补正期给了申请人充分的时间,但补正期间审评时钟中止。一个名义上 60 个工作日 的 I 级案件,若经历两轮补正,实际周期可能超过一个准备充分的 90 个工作日 案件。这说明”把卷宗一次做对”比”抢档位”更有价值。
看点四:旧口径的 155 个工作日不能用于新案排期。 第 213 号决议时代的全流程口径为 155 个工作日、缺陷答复 45 个工作日。第 738 号决议生效后,时限结构已重排,旧数值仅作历史对照,不得用于 2026 年 2 月 26 日之后的排期测算。
四、实务建议
- 用”六档表”确定项目的基线段,并把所处档位与判定依据写入排期文件。
- 排期表分两行:法定审评时限(工作日)与限时外耗时(日历日),分别加总。
- 把”一次做对”作为质量控制目标:递交前完成跨文件一致性检查,减少补正轮次。
- 争取更短时限的两条路:提高证据成熟度(认可路径)或降低风险等级。
- 旧口径数值(45/155 个工作日)从排期模板中移除,避免误用。
五、核验清单
- □ 已确认项目所处的法定时限档位(15/30/60/90/120 个工作日)
- □ 档位判定依据(路径类型、安全等级)已写入排期文件
- □ 排期表中法定时限与限时外耗时分列两行
- □ 递交前跨文件一致性检查已完成,以减少补正轮次
- □ 缺陷补正期(60 个工作日)已在排期中预留并标注时钟中止
- □ 旧口径数值(45/155 个工作日)未用于新案排期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免责声明
本篇所引法规为内阁决议第 738 号(2025 年 11 月 24 日通过,2026 年 2 月 26 日生效)与内阁决议第 213 号(2018 年 3 月 23 日,2023 年 12 月 7 日修订)。六档法定时限与 60 个工作日补正期依第 738 号决议及现行递交口径整理,递交前须在 uzpharm-control.uz 复核当期版本;第 213 号决议的 45/155 个工作日为已被取代的旧口径,仅作历史对照。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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