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品递交规则与豁免边界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第 738 号决议下,样品递交遵循”原则要求、例外豁免“的结构:申请人须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供足量样品用于检测;但认可路径与普通 I 级器械通常免于递交样品——且 I 级豁免不及于无菌、计量与侵入性 I 级器械。此外,标准样品、对照材料、专用试剂、试验菌株、诊断系统与制造商专用耗材,在需要时也应一并递交,认可路径下可免除。
二、法规依据
| 法规名称 | 文号/编号 | 日期 | 条款 |
|---|---|---|---|
| 内阁决议《关于批准药品、医疗用途制品与医疗技术设备国家注册及注册证签发程序条例》(已被第 738 号决议取代,规则可参照) | 第 213 号 | 2018 年 3 月 23 日(2023 年 12 月 7 日修订) | 第 10 条 d 项:按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供足量医疗器械或医疗技术设备样品用于检测 |
| 内阁决议《关于批准药品与医疗器械国家注册及注册证签发程序条例》 | 第 738 号 | 2025 年 11 月 24 日通过,2026 年 2 月 26 日生效 | 样品按受控储存与运输条件直接递送至中心 |
| 内阁决议《关于批准药品与医疗器械国家注册及注册证签发程序条例》 | 第 738 号 | 2025 年 11 月 24 日通过,2026 年 2 月 26 日生效 | 样品豁免:认可路径与普通 I 级器械通常免样品;I 级豁免不及于无菌、计量与侵入性器械 |
| 内阁决议《关于批准药品与医疗器械国家注册及注册证签发程序条例》 | 第 738 号 | 2025 年 11 月 24 日通过,2026 年 2 月 26 日生效 | 标准样品、对照材料、专用试剂、试验菌株、诊断系统与制造商专用耗材在需要时一并递交,认可路径下免除 |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样品豁免是”路径红利”与”等级红利”的叠加。 认可路径的样品豁免来自”证据已在境外生成”,普通 I 级的样品豁免来自”风险低到不需要本地检测”。两条红利可以叠加,但都会被”无菌/计量/侵入性”击穿。企业在估算样品成本时,应当先判断三个例外是否成立,再看路径。
看点二:样品递交的复杂度在物流,不在数量。 样品须按受控的储存与运输条件直接递送至中心。冷链产品需要全程温控记录,含锂电池的有源设备需要符合运输规则,大型设备可能需要在现场安装后核查。这些都比”寄几台机器”复杂得多,也是为什么样品环节应当与认证链条一样被列为关键路径。
看点三:诊断系统与专用耗材的样品要求常被遗漏。 体外诊断器械的审评需要诊断系统、专用试剂与制造商专用耗材配合。只递交试剂而未提供配套仪器,或只递交仪器而未提供耗材,都会导致检测无法进行。IVD 项目的样品清单应当把”系统 + 试剂 + 耗材”作为一个整体来准备。
看点四:”为注册程序进口”的豁免解决了样品入境的合法性。 第 738 号决议把”为进行国家注册程序而进口”列为不需注册的情形。这一安排与样品递交规则配套:企业可以合法地把样品运入境内用于检测,而不必先取得注册证。但数量应当与检测实际需要相符。
四、实务建议
- 建立”样品豁免判定三步法”:先看路径(认可/一般),再看等级(I/IIa/IIb/III),最后过三个例外(无菌/计量/侵入性)。
- IVD 项目按”系统 + 试剂 + 耗材”整体准备样品清单。
- 冷链与含电池产品的运输方案提前与代表确认,留存温控与运输合规记录。
- 样品进口按”为注册程序进口”申报,数量与检测需要一致并留存记录。
- 标准样品与对照材料的可用性提前确认,这类物料的采购周期往往长于器械本身。
五、核验清单
- □ 已按路径、等级、三个例外完成样品豁免三步判定
- □ 样品清单已包含系统、试剂与耗材(IVD 项目)
- □ 受控储存与运输条件已与代表确认并留存记录
- □ 样品进口已按”为注册程序进口”申报,数量与检测需要一致
- □ 标准样品、对照材料与专用试剂的可用性已提前确认
- □ 认可路径案件已确认标准样品与对照材料一并免除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免责声明
本篇所引法规为内阁决议第 738 号(2025 年 11 月 24 日通过,2026 年 2 月 26 日生效)与内阁决议第 213 号(2018 年 3 月 23 日,2023 年 12 月 7 日修订,第 10 条)。样品豁免边界与认可路径下的免除安排依第 738 号决议及现行递交口径整理,递交前须在 uzpharm-control.uz 复核当期版本。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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