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器械在哈萨克斯坦:注册定位、证据要求与常见卡点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体外诊断器械(IVD)在哈萨克斯坦与医疗器械同轨注册,适用同一部第 ҚР ДСМ-16 号命令与同一套审评程序,但在三个环节有专门要求:分类判定(按第 ҚР ДСМ-281/2020 号令及联盟第 173 号决定的 IVD 专项规则,2025 年 2 月 18 日第 18 号修订更新了这部分口径)、样品与稳定性证据(试剂类产品的有效期、运输与储存条件验证)、临床证据(分析性能与临床性能的证据组合)。IVD 项目最常见的卡点不在程序,而在样品与稳定性材料的准备。
二、法规依据
| 法规名称 | 文号/编号 | 日期 | 条款 |
|---|---|---|---|
| 卫生部部长令《关于批准药品与医疗器械国家注册、再注册及注册档案变更规则》 | 第 ҚР ДСМ-16 号 | 2021 年 2 月 9 日(司法部登记号 22175) | 注册档案要求 |
| 卫生部部长令《关于批准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 第 ҚР ДСМ-281/2020 号 | 2020 年 | IVD 分类规则 |
| 欧亚经济委员会执委会决定《医疗器械依潜在应用风险的分类规则》 | 第 173 号决定(经第 65 号、第 18 号修订) | 2015 年 12 月 22 日;修订 2023 年 5 月 23 日、2025 年 2 月 18 日 | IVD 分类口径更新 |
| 卫生部部长令《关于批准药品与医疗器械安全性、质量与有效性鉴定(专家审评)规则》 | 第 ҚР ДСМ-10 号 | 2021 年 1 月 27 日 | 审评与实验室研究 |
| 卫生部部长令《关于批准为开展专家审评而采购药品与医疗器械的规则》 | 第 ҚР ДСМ-154/2020 号 | 2020 年 | 审评用样品的采购 |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IVD 分类在 2025 年被专门调整过,旧结论要复核。欧亚经济委员会执委会 2025 年 2 月 18 日第 18 号修订对第 173 号决定中的软件类与 IVD 口径作出调整。凡在 2025 年之前形成的 IVD 分类结论,都应按新口径复核一次,尤其是伴随诊断、自检类与血液筛查类产品。
看点二:试剂与仪器是一体还是分离,决定档案结构。试剂与配套仪器可以分别注册,也可以按系统注册。选择哪种结构,会影响后续变更的频率:分离注册时,仪器软件升级与试剂配方调整互不牵连;系统注册时,任何一端的改动都可能需要评估对另一端的影响。
看点三:稳定性证据是 IVD 项目最容易被低估的部分。试剂的有效期、开瓶稳定性、运输稳定性与储存条件验证构成一组独立证据。审评会核对样品的剩余有效期是否满足研究周期要求,也会核对稳定性结论与标签声明的一致性。国瑞中安的经验是:稳定性研究要在样品运输之前就排期,而不是等样品到了再补。
看点四:检测类器械可能同时落入计量管理范围。具有测量功能的 IVD 仪器(如血糖仪、生化分析仪)还要考虑《关于保障测量统一性》法律下的型式批准与国家登记要求。这是一个与注册并行的独立合规轨道。
四、实务建议
- 2025 年 2 月 18 日第 18 号修订生效后,对存量 IVD 分类结论做一次复核。
- 立项时确定”试剂与仪器分离注册”还是”系统注册”,并评估后续变更频率。
- 稳定性研究在样品运输前排期,确保样品剩余有效期覆盖研究周期。
- 检测类仪器同步核查计量型式批准与国家登记要求。
- 分析性能与临床性能的证据分别建档,避免混在一册中难以检索。
五、核验清单
- □ IVD 分类已按 2025 年 2 月 18 日第 18 号修订后的口径复核
- □ 试剂与仪器的注册结构(分离/系统)已明确
- □ 有效期、开瓶稳定性、运输稳定性与储存条件验证已备齐
- □ 样品剩余有效期覆盖研究周期
- □ 检测类仪器的计量型式批准要求已核查
- □ 分析性能与临床性能证据已分别建档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免责声明
本篇所引法规为卫生部部长令第 ҚР ДСМ-16 号(2021 年 2 月 9 日,司法部登记号 22175)、第 ҚР ДСМ-281/2020 号(2020 年)、第 ҚР ДСМ-10 号(2021 年 1 月 27 日)、第 ҚР ДСМ-154/2020 号(2020 年)与欧亚经济委员会执委会第 173 号决定(2015 年 12 月 22 日,经 2023 年 5 月 23 日第 65 号、2025 年 2 月 18 日第 18 号修订)。文中未标注官方法定出处的判断为实务口径,已在文中标注。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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