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规则的双重来源:第 ҚР ДСМ-281/2020 号令与 ЕЭК 第 173 号决定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哈萨克斯坦的医疗器械分类规则有两个来源:走国家路径适用卫生部 第 ҚР ДСМ-281/2020 号命令(2020 年,首次正式公布后 10 个日历日 生效);走联盟路径适用欧亚经济委员会执委会 第 173 号决定(2015 年 12 月 22 日,经 2023 年 5 月 23 日第 65 号、2025 年 2 月 18 日第 18 号修订)。两套规则同为四级结构(1/2а/2б/3),但细则存在差异,2025 年第 18 号修订专门调整了软件类与体外诊断器械的口径。分类结论必须写明所依据的规则版本,否则无法通过审评。
二、法规依据
| 法规名称 | 文号/编号 | 日期 | 条款 |
|---|---|---|---|
| 卫生部部长令《关于批准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 第 ҚР ДСМ-281/2020 号 | 2020 年 | 分类规则全文;首次正式公布后 10 个日历日生效 |
| 欧亚经济委员会执委会决定《医疗器械依潜在应用风险的分类规则》 | 第 173 号决定(经第 65 号、第 18 号修订) | 2015 年 12 月 22 日;修订 2023 年 5 月 23 日、2025 年 2 月 18 日 | 联盟四级分类规则;软件类与 IVD 口径更新 |
| 卫生部部长令《关于批准药品与医疗器械国家注册、再注册及注册档案变更规则》 | 第 ҚР ДСМ-16 号 | 2021 年 2 月 9 日(司法部登记号 22175) | 分类结论在档案中的地位 |
| 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决定《医疗器械安全性、质量与有效性注册与审评规则》 | 第 46 号决定 | 2016 年 2 月 12 日 | 联盟路径的分类适用 |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先定路径、再定分类,顺序不能颠倒。分类规则的选择由注册路径决定,而不是相反。企业有时会先按熟悉的规则分好类再选路径,这会导致分类依据与递交程序不匹配,需要在递交前重做。
看点二:2025 年 2 月 18 日第 18 号修订是最近一次实质性调整。联盟侧的分类规则在 2023 年与 2025 年各有一次修订,2025 年这一次针对软件类与体外诊断器械。凡在 2025 年之前形成的分类结论(尤其伴随诊断、独立软件、自检类 IVD),都应按新口径复核。
看点三:等级结论要写清”依据 + 条款 + 版本”。分类说明中只写”本产品为 2а 类”是不够的,应写明依据的是第 ҚР ДСМ-281/2020 号命令还是第 173 号决定、适用哪条规则、以及所依据的版本日期。审评员核查的正是这三项。
看点四:两套规则的重合部分是国家与联盟档案可复用的基础。两套规则在常规有源与无源器械上的判定逻辑高度一致,差异集中在软件、IVD 与含药组合等前沿类别。企业在做证据包规划时,可以按”常规类别复用、前沿类别双轨各判”的策略处理。
看点五:分类结论影响的是整条合规链,不只是审评深度。等级决定技术试验与毒理学研究范围、是否触发生产现场检查、检查覆盖范围,以及上市后监测的强度。分类错误的代价是全局性的。
四、实务建议
- 分类说明中写明三要素:依据规则名称、适用条款、版本日期。
- 2025 年 2 月 18 日第 18 号修订后,对软件类与 IVD 类存量结论做一次复核。
- 常规类别按”国家与联盟复用”处理,前沿类别按”双轨各判”处理。
- 分类结论在技术试验方案、检查准备、监测方案三个环节同步引用,保持一致。
- 证据包规划阶段就明确分类依据,避免中途换轨导致重做。
五、核验清单
- □ 已确定注册路径并据此选定分类依据规则
- □ 分类说明含三要素:规则名称、适用条款、版本日期
- □ 软件类与 IVD 类已按 2025 年第 18 号修订后的口径复核
- □ 分类结论在试验方案、检查准备、监测方案中一致引用
- □ 常规与前沿类别的复用/各判策略已明确
- □ 分类变更时的档案调整路径已预先设定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免责声明
本篇所引法规为卫生部部长令第 ҚР ДСМ-281/2020 号(2020 年,首次正式公布后 10 个日历日生效)、第 ҚР ДСМ-16 号(2021 年 2 月 9 日,司法部登记号 22175)、欧亚经济委员会执委会第 173 号决定(2015 年 12 月 22 日,经 2023 年 5 月 23 日第 65 号、2025 年 2 月 18 日第 18 号修订)与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第 46 号决定(2016 年 2 月 12 日)。文中未标注官方法定出处的判断为实务口径,已在文中标注。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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