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注册与特殊通道:紧急状态、自然人自用等特殊情形的法规边界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欧亚经济联盟医疗器械注册规则本身不适用于两类器械:紧急状态下所需的器械,以及用于诊断新发、自然疫源性或特别危险传染病的器械——这两类由成员国立法调整。此外还存在免于技术试验的产品清单(质控品、校准品、清洗液、培养基)。国瑞中安的判断:亚美尼亚项目中的”免于注册”是窄口径,企业不宜据此设计主路径;真正常态化可用的减负口子是免于技术试验与1 类器械的进口文件减负。
二、法规依据
| 法规名称 | 文号/编号 | 公布日期(生效日期) | 条款号 |
|---|---|---|---|
| 医疗器械安全性、质量和有效性注册与审评规则 | 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 2016-02-12 第 46 号 | 经理事会 2021-12-24 第 144 号决定修订(公布后 180 个日历日生效) | 第 1 条(适用范围除外条款) |
| 医疗器械技术试验实施规则 | 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 2016-02-12 第 28 号 | 经理事会 2022-03-17 第 25 号决定修订 | 免于技术试验产品清单 |
| 医疗器械进口亚美尼亚境内程序及进口鉴定所需文件清单 | 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 2023-03-30 第 429-Ն 号 | 经 2024-10-17 第 1619-Ն 号修订 | 附件 1 第 10.1 点 |
| 《亚美尼亚共和国居民医疗救助与服务法》 | 1996-03-04 第 ЗР-42 号 | 经 2024-12-17 第 ЗР-504 号修订 | 第 10 章 |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第 46 号决定第 1 条的除外条款是”只此一条”的免注册通道。 换版后的规则第 1 条第二段规定:本规则不适用于紧急情况下需要的医疗器械,或用于诊断新发、自然疫源性或特别危险传染病的医疗器械,其流通由成员国立法调整。国瑞中安提示三个要点:① 触发条件是”紧急情况”或特定传染病诊断,属公共卫生应急属性;② 排除的不是注册义务本身,而是联盟注册规则的适用,改由成员国本国程序承接;③ 企业不能自行认定适用,须以主管机关的认定为前提。
看点二:免于技术试验清单在 2022 年被扩充。 2022-03-17 理事会第 25 号决定修订第 28 号决定后,不适用技术试验的产品清单补充了质控品、校准品、清洗液与培养基,理由是此类产品不适用技术试验。国瑞中安提示:这对 IVD 企业是实质性减负——质控品与校准品此前常被要求走技术试验,现在可以从资料清单中剔除该环节。
看点三:2022 年修订同时降低了实验室人员资历门槛。 同批修订把检测实验室专业人员的必备工作经验从 3 年降至 2 年,并完善了技术试验记录与生物学评价试验记录的格式。国瑞中安提示:这一变化扩大了可选实验室范围,企业在选择试验机构时的合规判断标准应同步更新。
看点四:生物学评价结果可向同组产品扩展。 2022-03-17 理事会第 26 号决定修订第 38 号决定后,明确可以将标准样品的研究结果扩展至同类医疗器械组。国瑞中安提示:对于型号众多的敷料、导管、输注器具类产品线,这一规则可显著降低试验成本与周期,但须事先完成”同组”论证(同一法律制造商、同一技术文件、同一成分材料、相同使用范围与条件)。
四、实务建议
- 不要把应急通道当主路径:紧急状态与传染病诊断器械的免适用条款须经主管机关认定,商业项目不应据此规划。
- IVD 企业先做免试判定:质控品、校准品、清洗液、培养基在进入试验计划前先做”是否属于免技术试验清单”的书面判定。
- 用足同组扩展规则:型号众多的产品线优先组织”典型样品 + 同组论证”,把第 38 号决定的扩展机制写入试验方案。
- 更新实验室准入标准:把”专业人员工作经验 2 年”写入供应商准入检查表。
- 1 类进口文件减负:第 1 类非无菌非 IVD 产品按第 429-Ն 号决定附件 1 第 10.1 点,以批次质量证书替代符合性声明。
五、核验清单
- 已确认产品不属于第 46 号决定第 1 条除外条款的适用对象,或已取得主管机关认定。
- 已对 IVD 产品逐项判定是否属于免技术试验清单(质控品/校准品/清洗液/培养基)。
- 已完成生物学评价同组扩展的”典型样品”论证并写入试验方案。
- 已更新试验实验室准入标准(专业人员经验要求 2 年)。
- 已确认 1 类产品是否适用第 10.1 点的进口文件减负。
- 已确认 2022 年第 25、26 号决定的修订内容已并入内部作业标准。
- 已就免适用条款建立主管机关认定的沟通记录。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30 日。
免责声明
本文由国瑞中安法规团队基于截至核验日期公开发布的官方法规文本整理,仅供医疗器械企业合规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也不替代亚美尼亚共和国卫生部、药品与医疗技术鉴定中心(SCDMTE)或欧亚经济委员会的官方解释。法规条款以亚美尼亚共和国法律信息系统(arlis.am)与欧亚经济联盟法律门户(docs.eaeunion.org)公布的现行有效文本为准。本文所标注「实务口径」的内容为项目经验归纳,不具有法定效力。企业实施具体申报前,应就产品具体情况向主管机关或专业顾问进行单独确认。
关于国瑞中安
国瑞中安是一家专注于全球医疗器械法规合规与注册申报服务的专业机构,长期为医疗器械制造商、品牌方与进口商提供覆盖欧亚经济联盟(EAEU)、独联体及外高加索国家的市场准入解决方案。围绕亚美尼亚市场,国瑞中安法规团队提供:产品风险分级判定与命名目录匹配、参考国与认可国策略设计、注册档案(Registration Dossier)编制与递交、技术试验/生物学效应试验/临床试验方案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生产检查(QMS Inspection)辅导、授权代表(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安排、进口(合规)证书申请、上市后不良事件监测与定期安全性报告,以及注册证变更、暂停与撤销应对。国瑞中安法规团队以欧亚经济委员会原始决议文本、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决定与亚美尼亚卫生部官方页面作为唯一引证来源,所有对外输出均执行"结论前置、条文可溯、实务口径明示"的三项标准,帮助客户在法规变动频繁的联盟市场保持稳定合规。更多法规解读内容请见国瑞中安官网「法规解读」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