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语言、译文与公证:俄语与亚美尼亚语译文的合规处理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注册档案的语言合规有 3 条规则:① 外文资料须附俄文译文,并按参考国立法规定的程序认证;② 标签与使用说明书信息以俄文显示,成员国立法有要求时以该国国语显示;③ 技术文件须以俄文电子可检索格式提交。国瑞中安的结论:语言合规不是翻译质量问题,而是程序问题——译文认证的主体、方式与顺序,取决于所选参考国,选错程序等于整包退回。

二、法规依据

法规名称文号/编号公布日期(生效日期)条款号
医疗器械安全性、质量和有效性注册与审评规则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 2016-02-12 第 46 号经理事会 2021-12-24 第 144 号决定修订第 13 条(外文资料译文)
医疗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一般要求及其标签和操作文件要求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 2016-02-12 第 27 号议定书生效后 10 个日历日第 11 条
按潜在使用风险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维护与评估要求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 2017-11-10 第 106 号经理事会 2026-04-27 第 43 号决定修订第 35 条(技术文件俄文电子格式)
医疗器械进口亚美尼亚境内程序及进口鉴定所需文件清单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 2023-03-30 第 429-Ն 号经 2024-10-17 第 1619-Ն 号修订附件 1;附件 2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译文认证程序”随参考国”。 第 46 号决定规定,以外国语言提交的注册档案文件,须附有俄文译文,并按参考国立法规定的程序予以认证。国瑞中安提示:这是语言合规中最容易被忽略的变量——同一份文件,以亚美尼亚为参考国与以他国为参考国,认证程序可能不同。因此在完成译文制作前,必须先锁定参考国。

看点二:第 27 号决定第 11 条确立”俄语底线 + 国语叠加”。 该条规定,第 9 条所提供的信息以俄文显示在标签和使用说明中,如成员国立法有相关要求,则以成员国国语显示。国瑞中安提示:俄语是联盟层面的统一底线;亚美尼亚的国语(亚美尼亚语)要求须以亚美尼亚立法与主管机关受理口径为准(实务口径)。

看点三:技术文件的格式要求被单独规定。 第 106 号决定第 35 条要求,申请定期(计划)生产检查时提交的技术文件,须以俄文、电子形式、可检索格式提交。国瑞中安提示:”可检索格式”排除了纯图像扫描件,PDF 必须为文本层可选的电子文件,这在归档与检查环节会被直接核验。

看点四:进口环节的电子化要求。

第 429-Ն 号决定规定,为取得医疗器械进口(合规)证书,进口医疗器械的法人与个体经营者或其授权的人,须通过“亚美尼亚共和国对外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系统提交电子申请,并附该决定附件 2 规定文件的 PDF 格式彩色扫描件。国瑞中安提示:这里的要求是”彩色扫描件”,与注册档案的”可检索电子文本”是两个不同标准——进口环节接受扫描件,生产检查环节要求可检索文本,两者不应混用同一套电子文件。

看点五:术语一致性是译文质量的真正考核点。 国瑞中安提示:译文审校的重点不是语言流畅度,而是术语一致性——同一产品的器械名称、型号、制造商名称、NMI 目录名称、灭菌方法、被测量单位,在申请表、技术文件、标签、说明书、译文各处的表述必须完全一致。这类不一致是审评中最常见的补正事由。

四、实务建议

  1. 先锁参考国再启动译文:把”参考国确认”设为译文制作的前置条件。
  2. 建立术语对照表:为项目建立中—俄—亚美尼亚语三语术语对照表,覆盖产品名称、型号、制造商、目录名称、灭菌方法、计量单位。
  3. 区分两类电子文件:注册与检查用”可检索电子文本”,进口申报用”彩色扫描件”,分别建档。
  4. PDF 必须带文本层:技术文件的 PDF 交付前核验可选中文本,排除纯图像。
  5. 译文与原文同版管理:原文修订后译文同步更新,并保留版本记录。

五、核验清单

  1. 已确认参考国,并按该国立法规定的程序完成外文资料俄文译文认证。
  2. 已按第 27 号决定第 11 条完成标签与使用说明书的俄文版本。
  3. 已按亚美尼亚要求确认国语(亚美尼亚语)版本的必要性(实务口径已标注)。
  4. 已建立项目三语术语对照表并完成全文一致性审校。
  5. 已确认技术文件为俄文、电子形式、可检索格式(PDF 带文本层)。
  6. 已按第 429-Ն 号决定准备进口申报用的 PDF 彩色扫描件。
  7. 已建立原文与译文的版本同步机制与修订记录。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30 日。

免责声明

本文由国瑞中安法规团队基于截至核验日期公开发布的官方法规文本整理,仅供医疗器械企业合规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也不替代亚美尼亚共和国卫生部、药品与医疗技术鉴定中心(SCDMTE)或欧亚经济委员会的官方解释。法规条款以亚美尼亚共和国法律信息系统(arlis.am)与欧亚经济联盟法律门户(docs.eaeunion.org)公布的现行有效文本为准。本文所标注「实务口径」的内容为项目经验归纳,不具有法定效力。企业实施具体申报前,应就产品具体情况向主管机关或专业顾问进行单独确认。

关于国瑞中安

国瑞中安是一家专注于全球医疗器械法规合规与注册申报服务的专业机构,长期为医疗器械制造商、品牌方与进口商提供覆盖欧亚经济联盟(EAEU)、独联体及外高加索国家的市场准入解决方案。围绕亚美尼亚市场,国瑞中安法规团队提供:产品风险分级判定与命名目录匹配、参考国与认可国策略设计、注册档案(Registration Dossier)编制与递交、技术试验/生物学效应试验/临床试验方案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生产检查(QMS Inspection)辅导、授权代表(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安排、进口(合规)证书申请、上市后不良事件监测与定期安全性报告,以及注册证变更、暂停与撤销应对。国瑞中安法规团队以欧亚经济委员会原始决议文本、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决定与亚美尼亚卫生部官方页面作为唯一引证来源,所有对外输出均执行"结论前置、条文可溯、实务口径明示"的三项标准,帮助客户在法规变动频繁的联盟市场保持稳定合规。更多法规解读内容请见国瑞中安官网「法规解读」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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