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的 4 项法定事由与 2 日通知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第 5.1 条规定了四项国家注册(重新国家注册)与变更登记的驳回事由:

5.1.1 第 3、4 部分所列文件未完整提交,且该缺陷未按《行政程序法》第 52 条消除;

5.1.2 提交的文件中发现不符合真实情况的信息;

5.1.3 对药品与药物物质,机构实施的鉴定意见结论为否定(器械不适用);

5.1.4 提交的器械文件中发现与质量、有效性、安全性相关的不一致。

第 5.2 条规定,作出驳回决定的,须在 2 个工作日内以挂号邮件方式告知申请人。

二、法规依据

  • 阿塞拜疆共和国内阁 2024 年 7 月 18 日第 345 号决议《药品、药物物质与医疗器械国家注册、纳入国家注册簿与国家注册簿维护规则》(2024 年 7 月 19 日生效;《Xalq qəzeti》2024 年 7 月 20 日第 151 期;《立法汇编》2024 年第 7 号第 906 条;自 2024 年 7 月 20 日起废止 2007 年 7 月 13 日第 108 号决议):第 5.1.1 至 5.1.4 条(四项驳回事由)、第 5.2 条(2 个工作日内以挂号邮件告知)、第 7.5 条(逾期补正则不予审理,2 个工作日通知)、第 7.6 条(可再次申请)。
  • 《阿塞拜疆共和国行政程序法》第 31 条(申请的受理与登记)、第 52 条(缺陷的补正):第 52 条(缺陷的补正)。
  • 《阿塞拜疆共和国药品法》(“Dərman vasitələri haqqında” Azərbaycan Respublikasının Qanunu,第 208-IIIQ 号,2006 年 12 月 22 日通过、2007 年 2 月 28 日生效,《阿塞拜疆共和国立法汇编》2007 年第 2 号第 70 条),经 2023 年 7 月 14 日第 979-VIQD 号法律修订(以新条文新增第 1-1 条与第 9-1 条,《立法汇编》2023 年第 8 号第 1127 条):第 1.0.14 条(器械质量的定义:符合相关技术法规性法律文件及制造商据此出具文件的要求)。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 1:四项事由里有两项是”药品专属 / 器械专属”的镜像。 5.1.3 条只管药品与药物物质(鉴定意见否定),5.1.4 条只管器械(文件中发现与质量、有效性、安全性相关的不一致)。立法者把两类产品的否决逻辑分开写,说明器械不走”鉴定否定”这条否决路径——器械的否决理由是”文件自相矛盾”。

看点 2:第 5.1.4 条的判断基准是第 1.0.14 条。 《药品法》第 1.0.14 条把”器械质量”定义为”器械符合相关技术法规性法律文件,以及制造商依据这些要求出具的文件的状态”。因此”不一致”的典型形态是:制造商在 4.2.8 符合性声明里写的风险等级、4.2.3 简要描述里的适用范围、4.2.9 QMS 证书覆盖的范围、4.2.2 境外注册证上的产品名称,四者之间对不上。

看点 3:第 5.1.2 条(信息不实)与第 5.1.4 条(不一致)是两种不同性质的风险。 前者是真实性问题(文件伪造、过期、张冠李戴),后者是逻辑一致性问题(都是真文件,但互相矛盾)。附件 1 申请表里那句”本人已知悉使用伪造文书的刑事责任”正是为 5.1.2 条准备的。

看点 4:驳回与”不予审理”的救济路径不同。 第 5.2 条只说”告知”,未写救济;第 7.6 条则明确”不予审理”后可以重新申请。实务口径:收到驳回决定后,先按 5.1 条定位具体事由,属于 5.1.1 的补正后可再申请,属于 5.1.2 或 5.1.4 的必须换方案(换文件、换型号、换定级)。具体救济途径依《行政程序法》与《许可与许可证法》执行(待核验,建议个案咨询当地律师)。

看点 5:2 个工作日的挂号信送达,对境外申请人是实质风险。 第 5.2 条要求以挂号邮件方式告知。若持证人或申请人是本地主体但无阿塞拜疆语能力、或地址变更未通知卫生部,驳回决定可能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生效。授权书里必须写明文书转交义务与时限。

四、实务建议

  1. 递交前做一次”四文件交叉核对”:符合性声明的风险等级、简要描述的适用范围、QMS 证书覆盖范围、境外注册证产品名称,四者必须逐字一致。
  2. 附件 1 申请表的真实性声明由有权签字人签署,并确认签署人身份与授权文件一致。
  3. 收到驳回决定后先按 5.1.1 至 5.1.4 定位事由:5.1.1 可补正再申请,5.1.2/5.1.4 需换方案。
  4. 在授权书与内部规程中写明:本地主体收到挂号信后 1 个工作日内转交境外制造商。
  5. 地址、联系人变更时同步通知卫生部与 AEC,避免 2 个工作日的送达落空。
  6. 对可能触发 5.1.4 条的技术性不一致(如型号命名规则),在递交前做一次术语全表统一。

五、核验清单

  • □ 已完成四文件交叉核对(符合性声明/简要描述/QMS 证书/境外注册证)。
  • □ 附件 1 申请表已由有权签字人签署并核对身份。
  • □ 已建立按 5.1.1 至 5.1.4 分类的驳回应对预案。
  • □ 授权书已写明本地主体 1 个工作日内转交文书的义务。
  • □ 地址与联系人变更已纳入对卫生部/AEC 的同步通知机制。
  • □ 已完成型号命名与技术术语的全表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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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19 篇 5 日通知与 10 日补正:缺陷处理与时限中止》:https://www.grzanglobal.com/azerbaijan-medical-device-registration/deficiency-notice-5-days-remedy-10-da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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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30 日。

免责声明

本文依据阿塞拜疆官方公布的法规与主管机构公告整理,仅供合规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阿塞拜疆卫生部与分析鉴定中心(AEC)可能发布新的决议、决定或通知,具体项目请以递交时 AEC 的最新要求与缴费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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