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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等同性论证精准助力NMPA注册?

📅 2025年04月10日 📂 注册解析 ✍️ Grzan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中,等同性论证是替代临床试验的重要路径,但其技术复杂性和法规严谨性常成为企业申报的难点。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指导,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18日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本次小编就《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梳理等同性论证的核心要点,并分享编写建议,为行业同僚NMPA注册申请助力。

一、等同性论证的适用范围

等同性论证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通过等同器械的临床数据进行临床评价时的等同性论证,不适用于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二、等同性论证的基本含义

等同性论证是指将适用范围相同的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在技术特征和生物学特性方面进行比对,证明二者基本等同的过程。

基本等同包括两种情形:

(一)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具有相同的适用范围、技术特征和生物学特性;

(二)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具有相同的适用范围,相似的技术特征和生物学特性;有充分的科学证据证明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具有相同的安全有效性。

三、等同性论证的基本要求

医疗器械产品等同性评价内容应包括:适用范围、技术特征、生物学特性的等同性判定以及相关支持性资料的准备。

1. 适用范围等同性判定

Ø 判定标准:

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的适用范围是否相同,需从以下方面进行比较:

(1)适应证:包括器械预防、诊断、缓解、治疗或者监护的疾病或症状;
(2)适用人群:如年龄、性别、体重等对适用人群的限定;
(3)适用部位:如临床应用的具体人体部位、器官、组织、体液等;
(4)与人体接触方式和时间:如植入或体表接触、接触时间、接触次数等;
(5)疾病的严重程度和阶段:如疾病的名称、分型、分期、严重程度等;
(6)使用条件:如使用环境(家用、医院、具体科室、手术室、救护车等)、配合使用的器械或药品、使用者要求等;
(7)重复使用:如可否重复使用、可重复使用的次数和时间等;
(8)使用方法;
(9)禁忌证;
(10)警告及预防措施;
(11)其他。

Ø 判定原则:

(1)当适用范围的不同引起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临床安全有效性的显著差异时,可认为对比器械与申报产品的适用范围不同。

(2)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在适用范围的差异可能引起但并非均会导致适用范围的不同。如申报产品与对比医疗器械虽具有不同的适应证,但对于产品的使用,不同的适应证之间具有同质性,则可认为二者具有相同的适用范围。

2. 技术特征和生物学特性等同性判定

Ø 对比内容

(1)技术特征:

①设计信息:

v 工作原理、作用机理;

v 器械设计特征及依据:如组成、材料、产品结构的表征(可根据产品特征,选择适用的方式,包括结构图、三视图、爆炸图、局部细节放大图、工程图等)、尺寸和公差、软件等;

v 申报器械的重大特性,明确其在整体设计和适用范围下的用途;如果没有明确的用途,应重点详述特定的设计或组件如何促进申报器械的整体使用和功能。

②材料:

v 部分产品尤其是植入性医疗器械由于与人体组织直接接触,需明示组成材料详细、完整的化学组成,识别添加剂,如着色剂、涂层或其它表面改性剂等;

v 部分产品的材料加工方式(如锻造或铸造)及其状态(如无定形或结晶)可能影响产品的安全有效性,适用时需考虑列出;

v 除医疗器械常见组成材料外,部分产品可能涉及生物制剂、药物、涂层、添加剂等。

③能源:

如对器械的能源传递(如电池的使用),作为器械功能方面的一部分且对使用产品的患者和/或医务人员有影响的能源传递(如X射线、激光、射频、超声)等。

④产品性能、功能及其他关键技术特征:

v 从测试方式角度,如实验室测试、计算机模拟、动物试验、其他模拟临床使用的非临床研究等。

v 从技术特征角度,如疲劳、磨损、抗拉强度、压迫、流量、爆裂压力、软件/硬件特性、软件核心算法、密度、孔隙度、体外降解特性、试验方法的原理等。

(2)生物学特性:

如降解性能、生物学反应(如免疫反应、组织整合等)等。

Ø 判定原则:

(1)提供充分的科学证据证明二者具有相同的安全有效性

当申报产品的技术特征和/或生物特性与对比器械存在差异时,需提交充分的科学证据证明二者具有相同的安全有效性,从而论证其等同性。

(2)选择适宜的对比医疗器械,尽可能缩小二者差异

随着差异程度的增大,特别是显著影响或可能显著影响产品安全有效性的差异,进行等同性论证时所需的科学证据将增加。基于上述考虑,建议在适宜的前提下,选择与申报产品尽可能相似的产品作为对比器械,二者的差异不引起不同的安全有效性问题,即申报产品未出现对比器械不存在的且可能引发重大风险和/或引起显著影响有效性的问题。

3. 支持性资料准备

等同性论证时,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进行比对时所用的数据和信息,二者存在差异时证明其具有相同的安全有效性所用的有效科学证据,均为等同性论证的支持性资料。

支持性资料通常需包括准确、可靠、完整、可追溯的数据,必要时包括数据的产生过程,试验/实验数据建议来自有良好质量控制的实验室。仅在极少数情形下,可使用一般性描述(如行业的普遍性共识)。未经证实的观点,以及未基于详细数据的科学评价报告不能作为支持性资料。

最后小编免费共享关于等同性论证的一些建议供参考:

1.对比器械的筛选:等同对比器械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应选择NMPA已批准的同品种器械,建议申请人在设计研发阶段搜集法律法规的同时,便开始对对标产品进行筛选和敲定。

2.等同性判定:基本原则的适用范围、工作原理、关键性能参数应等同,等同的概念并不是完全相同,原则上申报产品的性能应不低于对比产品标准,允许存在差异,但需要对差异性部分提供支持性证据证明不影响产品的安全有效性的,可视为等同。

3.对比产品支持性文件:应提供包含对比产品关键性能参数的支持性资料,如产品说明书,必要时提供性能指标、产品技术要求或检验报告,需要注意的是,产品技术要求和检验报告提供需要提供授权。

3.逐项对比分析:对比项目应逐项分析。

4.差异性处理:差异性分析应有理有据,不能含糊,可使用以下方面资料进行支撑。

非临床验证:可使用包括实验室测试、计算机模拟、体膜/动物试验等数据。如材料差异可做化学表征、台架试验等。

临床数据引用:通过现有临床文献资料证明数据安全可靠,可引用对比器械的公开临床文献,但需注明数据来源及适用性。境外器械但未在国内上市的产品数据或文献可作为辅助支撑。

专家共识或教科书引用:可引用专家共识数据或权威教科书内容进行证明。

等同性论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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