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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医疗器械豁免备案或注册情形

📅 2026年09月30日 📂 注册解析 ✍️ Grzan

并非所有进入澳门的医疗器械都必须先完成正常注册或备案。针对公共卫生紧急、临床研究、注册样品、展会展示、定制式医疗器械等特殊情形,法规规定可以豁免备案或注册。

但不意味着产品可以无条件进入澳门。多数情形仍需事先取得澳门药物监督管理局(ISAF)的特别批准,并受到用途、数量及安全性等条件限制。

原文链接:

https://bo.dsaj.gov.mo/bo/i/2025/30/lei12_cn.asp

一、7类特殊情形豁免

二、公共卫生紧急且医疗器械短缺的医疗器械

1.须经ISAF批准,并确保医疗器械符合质量标准、有效性和安全性等基本要求。

2.申请人还需要承担不良事件监测责任,包括对器械使用情况及不良事件进行监测、评估;承担风险防范和控制责任;制定发生不良事件时的紧急救治预案;对相关严重不良事件向ISAF进行通报。

3.对于澳门以外制造的医疗器械,原则上还需要提供原产地或获批上市国家/地区主管机构出具的医疗器械上市证明。如果无法提供上市证明,则需要通过其他资料证明产品具有安全性和有效性,至少包括临床评价报告、风险分析资料。

三、仅供研究及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

1.进口前须经ISAF批准。

2.申请人需提交承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责任的声明,承诺对产品使用过程和相关不良事件实施监测及风险控制。

3.如果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在澳门开展,临床试验本身仍须事先取得ISAF许可。

四、注册或备案申报的样品

1.进口前取得ISAF批准。

2.申请人必须提交能够证明:进口数量属于医疗器械注册或备案程序所需的合理数量。

五、学术会议/展览展示产品

1.进口前须经ISAF批准。

2.申请时还需要特别证明两个事项:医疗器械仅用于学术会议或展览展示,并声明不会投放澳门市场;进口数量属于该学术会议或展览活动展示所需要的合理数量。

六、公共部门因器械短缺进口的医疗器械

1.须经ISAF批准。

2.申请时需要提交公共部门或实体出具的说明,并明确说明:进口该医疗器械是为了履行其职责。

3.同时还需要提交不良事件监测责任声明。对于澳门以外制造的医疗器械,原则上还需提供境外上市证明。如没有境外上市证明,则须提交能够证明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资料,包括相应临床评价及风险分析资料。

七、定制式医疗器械

定制式医疗器械的定义是:根据执业医疗人员的嘱咐,按照其指定的设计特征或结构制造,并向其特定患者供应的医疗器械。

同时,进口定制式医疗器械无需取得第7/2003号法律《对外贸易法》规定的进口准照。

八、特定患者特殊病况所需产品

1.须经ISAF批准。

2.具资质的执业医疗人员作出临床解释:为什么该患者必须使用该医疗器械;已经或将在使用前告知患者,该医疗器械尚未在澳门获准注册或备案;已向患者说明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产生的风险;该病况目前有哪些可选择的治疗方案;为什么澳门现有医疗器械不适合该患者;实际需要使用的医疗器械数量等。

3.申请人需承担不良事件监测责任。

4.对于澳门以外制造的医疗器械,原则上还需要提供原产地或获批上市国家/地区主管机构出具的医疗器械上市证明。如果无法提供上市证明,则需要通过其他资料证明产品具有安全性和有效性,至少包括临床评价报告、风险分析资料。

九、申请ISAF特别批准的流程

确认适用特殊情形 → 准备专用表格及证明资料 → 提交ISAF → 补充资料(如适用) → ISAF审查批准 → 按批准用途及数量进口/使用。

十、申请ISAF特别批准的资料

首先应提交ISAF规定的专用申请表,至少包括:

此外,一般还需要提交:

(1)特殊情形说明及证明资料:

证明产品确实符合公共卫生紧急、研究、申报样品、展会展示、公共部门短缺或特定患者需求等相应条件。

(2)标签及适用的说明书式样。

(3)不良事件责任声明:

适用于公共卫生紧急、研究/临床试验、公共部门短缺及特定患者使用等规定情形。

(4)境外上市证明或安全有效性证明:

对部分境外制造产品,如没有上市证明,则可能需要通过临床评价报告、风险分析等证明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

ISAF还可以根据实际审查需要,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进一步提交其他有助于审批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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