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许可证EL申请条件:四类establishment一次讲清
更新时间:2026-10-22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Q:什么是EL、谁需要办? A:设立许可证(Establishment Licence)。Act 737第15(1)条:任何establishment进口、出口或上市注册器械前须持EL。四类主体:制造商、授权代表(AR)、分销商、进口商。
Q:申请的核心条件是什么? A:① 在马来西亚注册的公司/商行;② 责任人(Person Responsible)——须为最高管理层成员(董事/CEO/GM等),马来西亚公民或持就业准件/居住地址在马来西亚的非公民,资料(身份证/护照+Form 49或任命函)上传MeDC@St 2.0+;③ 联系人(责任人以签字函任命的联络人);④ QMS认证——AR/进口商/分销商须持注册CAB颁发的GDPMD证书;⑤ 相应授权书(AR取制造商授权、进口商取AR授权、分销商取制造商/AR授权)。
Q:费用与有效期? A:官费(第五附表):申请费新申请RM250/续期RM200;执照费制造商与AR为新RM4,000/续RM2,000,分销商与进口商为新RM2,000/续RM1,000。有效期3年,可提前1年续期(以MDA当期公布为准)。
Q:多角色能合并吗? A:可以。制造商可同一执照下分销;AR可在同一执照下从事其受委托的分销与进口;兼具进口商+分销商角色的可用同一执照覆盖。
Q:EL和注册证的顺序? A:先有EL才能开展注册申请(AR以持EL主体身份提交);实务上EL与注册可并行准备,但EL获批是注册推进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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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国瑞中安(GRZAN)基于公开法规整理,数据核验截至 2026年10月19日,仅供行业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法规以 MDA 当期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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