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与注册双轨:RDC 751/2022 第 6、7 条的路径分界

更新时间:2026-10-29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巴西 I/II 类与 III/IV 类走的是两套并行制度:前者为通知(notificação),后者为注册(registro),分界写在 RDC nº 751/2022 第 6 条与第 7 条(2022 年 9 月 15 日决议,自 2023 年 3 月 1 日 生效);注册项下上市许可有效期 10 年(第 11 条),通知类按第 10 条第 6 款属例常处理、办结时限 30 天,而第 28 条进一步规定通知制产品免于再验证。

二、法规依据

  • 《医疗器械分类、通知与注册及标签说明书要求》——RDC nº 751/2022,2022 年 9 月 15 日决议,第 6 条、第 7 条、第 10 条第 6 款、第 10 条第 7 款、第 10 条第 9 款、第 11 条、第 14 条第 V 项及第 2、3 款、第 27 条、第 28 条、第 56 条
  • 《巴西健康产品卫生监管基本法》——Lei nº 6.360/1976,1976 年 9 月 23 日颁布,9 月 24 日 DOU 公布(Seção 1, p.12647),第 12 条第 1 款(原文为注册有效期 5 年、可连续等期再验证;经 Lei nº 13.097/2015 新增同条项,授权 ANVISA 以自有规章按产品性质与健康风险确定再验证期限,最长不超过 10 年)
  • 《企业经营授权与地方卫生许可制度》——Decreto nº 8.077/2013,2013 年 8 月 14 日公布,第 8 条
  • 《注册再验证的申请期限与失效》——RDC nº 250/2004,2004 年 10 月 20 日决议(董事会会议 10 月 18 日)、2004 年 10 月 21 日 DOU 公布(anvisalegis 官方立法库页脚,卷期页码未取得),第 1 条(含第 1 款、第 3 款;经 RDC nº 212/2018 改写)、第 4 条
  • 《良好生产规范证书授予与续期》——RDC nº 687/2022,第 17 条规定 2022 年 6 月 1 日生效,第 3 条
  •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规则》——RDC nº 830/2023,2023 年 12 月 11 日 DOU 第 234 期公布,第 12 条、第 71 条

三、专业解读看点

国瑞中安认为,把通知理解成「登记一下就行」是最贵的误会。第 10 条第 6 款说的例常处理、30 天办结,讲的是行政节奏,不等于豁免实体义务:第 10 条第 7 款要求通知与注册的维持都以持续符合巴西良好生产规范、基本安全与性能要求(ESPR)及专项法规为条件,第 56 条要求通知持有人保存技术卷宗,第 60 条第 1 款禁止在 DOU 公布前进口与销售。

有效期这块是国瑞中安最想帮企业纠正的一处法源错误:数字通常没错,错的是法源。Lei nº 6.360/1976 第 12 条第 1 款与 Decreto nº 8.077/2013 第 8 条写的是注册有效期 5 年;但同一条第 1 款经 Lei nº 13.097/2015 新增的内容,已授权 ANVISA 以自有规章、按产品性质与健康风险确定再验证期限,上限即为 10 年;RDC nº 751/2022 第 11 条给器械定的 10 年(自 DOU 公布日起算,可连续等期再验证)正是落在这个母法授权之内,不是规章的自我设权。续证窗口同样是 6–12 个月,数字对,法源却常被写错:它不是 Decreto nº 8.077/2013 第 8 条第 2 款的口径,而是 RDC nº 250/2004 第 1 条(经 RDC nº 212/2018 改写)这部横向规章——须在注册到期日前最多 12 个月、最少 6 个月 提出申请,倒算起点为到期日(第 4 条);逾期未申请的,注册失效(caducidade,第 1 条第 1 款);到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自动续证,但自动续证不妨碍审查继续,ANVISA 仍可否决并注销(第 1 条第 3 款)。该窗口由 RDC nº 751/2022 第 27 条第 2 款引入器械续证。把 5 年 套到器械上,会做出错误的续期排期。

第三个差别在批准前提。III/IV 类走注册时,第 14 条第 V 项及其第 2、3 款把 CBPF(Certificado de Boas Práticas de Fabricação)或其受理凭证列为必备资料,批准以 CBPF 在 DOU 公布为前提。国瑞中安在项目排期里把它当作关键路径:不是「注册批了再去办厂」,而是「CBPF 先落地,注册才有出口」。

第四个点是企业的认知盲区——通知制产品「没有有效期」。第 28 条免除了再验证义务,这让很多企业以为通知类从此不用管,实际上第 10 条第 7 款的持续合规要求一直在。

再验证条款反而很轻。第 27 条只要求两份文件:进口产品的制造商授权声明(须声明授权代表与销售、并确认符合 RDC nº 665/2022)与有效的 ANVISA BGMP 证书;第 27 条第 3 款允许用 CBPF 受理凭证启动再验证分析。国瑞中安的建议是把这两份文件的有效期纳入日历管理,而不是等收到通知再补。第 27 条第 1 款还要求授权声明确认遵守 RDC nº 665/2022,等于把 BGMP 责任在再验证节点上重新确认一次。

四、实务建议

  • 先用风险分级锁定路径,再排资料清单,避免用同一套模板准备两种递件。
  • III/IV 类项目把 CBPF 置于注册之前作为关键路径,并预留工厂整改时间。
  • III/IV 类进口产品同步准备制造商授权书(LOA)与自由销售证明(CFS)。
  • 再验证只在 RDC nº 751/2022 第 11 条的口径下排期,不要沿用 5 年规则;同时对第 27 条的两份文件做有效期看板。
  • 通知类产品虽免再验证,仍按第 10 条第 7 款维护 BGMP、ESPR 与专项法规合规证据。
  • 两条路径都要求申请表、IFU 与标签模型为葡萄牙文(第 10 条第 9 款),其余文件可用葡文、西文或英文。
  • 递件前对标第 60 条第 1 款:DOU 公布前不出运、不陈列、不交付消费。

五、核验清单

  • □ 已确认产品等级落在 I/II 类或 III/IV 类,并映射到 notificação 或 registro
  • □ III/IV 类项目已确认 CBPF 或受理凭证在资料清单内
  • □ 有效期口径已统一为器械 10 年,未沿用 5 年规则
  • □ 续证窗口按 RDC nº 250/2004 第 1 条自到期日倒算(最多 12 个月、最少 6 个月),法源未误写为 Decreto nº 8.077/2013
  • □ 续证后的有效期接续上一有效期的最后一日(RDC nº 250/2004 第 2 条第 2 款),不是自批准之日起算
  • □ 已核对 RDC nº 751/2022 的 DOU 版面为 DOU nº 180、2022 年 9 月 21 日(Seção 1, p.172),决议日为 2022 年 9 月 15 日,两者非同一天,引注时分别写明
  • □ 第 27 条两份文件已建立有效期台账
  • □ 申请表、IFU 与标签模型已备葡萄牙文版本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免责声明

本文由国瑞中安法规团队依据巴西 ANVISA 公开法规整理,仅供合规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或监管承诺。法规条款以葡萄牙文官方文本(DOU/Planalto/ANVISA 立法库)为准,中文表述如与官方文本不一致,以官方文本为准。具体项目请以递交时现行法规与 ANVISA 个案答复为准。

关于国瑞中安

国瑞中安(GRZAN Group Limited)专注于医疗器械全球市场准入与法规合规服务,业务覆盖全球 50+ 个国家与地区,累计完成 4000+ 个成功案例,认证成功率 98%。服务区域涵盖北美(美国 FDA 510(k)、De Novo,加拿大 Health Canada,墨西哥 COFEPRIS)、南美(巴西 ANVISA、秘鲁 DIGEMID 等)、欧洲(欧盟 CE MDR/IVDR、英国 MHRA/UKCA、俄罗斯 EAEU/RZN)、亚太(中国 NMPA、澳大利亚 TGA 等)、中东(沙特 SFDA、阿联酋 MOHAP、土耳其 TITCK)、东南亚(泰国 TFDA、新加坡 HSA 等)、独联体与非洲(南非 SAHPRA 等)。在巴西市场,国瑞中安提供产品注册(Cadastro/Registro)、BGMP 认证支持、技术文档编制、葡萄牙文标签与说明书、自由销售证明、临床评价、ISO 10993 与 ISO 14971 等专项服务,并协助客户确定巴西本地注册持有人结构、AFE 与进口合规路径。〔周期 8–24 个月、官费 BRL 5,000–80,000、服务费 USD 15,000–50,000 为公司披露的实务口径,实际以项目评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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