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安全与性能要求 ESPR:RDC 848/2024 的定位与验证方式
更新时间:2026-10-29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基本安全与性能要求(ESPR)在巴西不是一项单独的申报事项:RDC 848/2024 自公布之日起 180 天生效(第 88 条);ANVISA 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发布生效公告,企业无法单独申请一张「ESPR 证书」,合规状况是在另外三个场景里被验证的。国瑞中安的判断是,把 ESPR 理解成「状态」而不是「文件」,是巴西项目能否少走弯路的分水岭。
二、法规依据
- 《基本安全与性能要求》——RDC nº 848/2024,2024 年 3 月 8 日 DOU 公布(决议日 2024 年 3 月 6 日),第 1 条第 3 款、第 85 条、第 86 条、第 88 条
- 《医疗器械分类、通知与注册及标签说明书要求》——RDC nº 751/2022,2022 年 9 月 15 日决议、2023 年 3 月 1 日生效(第 67 条),第 10 条第 7 款、第 11 条、第 57 条、第 58 条
- 《巴西良好生产规范》——RDC nº 665/2022,2022 年 3 月 30 日公布、2022 年 5 月 2 日生效(第 138 条),第 1 条
- 《卫生违法行为处罚法》——Lei nº 6.437/1977,1977 年 8 月 20 日落款、1977 年 8 月 24 日 DOU 公布(第 1 部分,第 11145 页),全文
三、专业解读看点
第 1 条第 3 款给出的三个验证场景是良好生产规范检查、上市许可或通知程序、产品卫生检查。这个设计的意图很清楚:ANVISA 不打算为 ESPR 单开一条审评通道,而是把它嵌进已有程序,让同一套原则在工厂、在档案、在市场三个层面被反复核查。对企业来说,这意味着「递交时补齐」的策略失效。
国瑞中安在巴西项目中看到最常见的坑,是把 ESPR 当成一份勾选清单。企业照着条款逐条打勾、生成对照表就递交,但 RDC 751/2022 第 10 条第 7 款把通知与上市许可的维持条件明确绑定到良好生产规范、ESPR 与专项法规——换句话说,在 10 年有效期内,ESPR 合规是被持续检验的,而不只是在受理阶段。
第二个坑是新旧规衔接。第 86 条取代了 RDC 546/2021,企业在整理历史技术档案时若仍按旧版原则编号,对照表会出现结构性错位。第三个判断:ESPR 首次把医疗器械与 IVD 合并进同一套原则,同时做两条产品线的企业可以共用一套原则框架,但 IVD 另有第 81 条的双性能证明要求,不能简单套用器械模板。
第四个判断:ESPR 与申报路径相互牵动。I 类(低风险)与 II 类(中风险)走通知(notificação),III 类(高风险)与 IV 类(最高风险)走上市许可(registro,RDC 751/2022 第 6、7 条)。通知路径不设技术审评,但 ESPR 合规仍在第 1 条第 3 款所列三个场景内被核查,企业不能因为「不用技术审评」就放松证据准备。
第五个判断:技术卷宗是 ESPR 的载体,结构不能自创。RDC 751/2022 要求技术卷宗按附件 II 的结构编制(第 57 条),并按产品的风险等级分档组织(第 58 条);附件 II 对齐 IMDRF/RPS WG/N9 Ed.3:2019 的 nIVD MA ToC 体例,其第 3 章集中载明现行基本安全与性能要求清单(仅 II–IV 类适用)、电磁兼容与电气系统安全、生物相容性、热原、灭菌验证、可重复使用器械的清洁与消毒、货架期与包装验证,第 4 章为临床证据综述。国瑞中安的做法是把 ESPR 对照表直接挂到附件 II 第 3 章,让条款、证据与卷宗章节三边对应。
第六个判断:ESPR 对照表要锚到附件一的条款号区间,而不是自己编号。附件一第一层分 Part A(通用基本安全与性能要求)、Part B(非 IVD 医疗器械的基本安全与性能要求)、Part C(IVD 的基本安全与性能要求),章节编号连续:Part A 为第 1–58 条,Part B 为第 59–131 条,Part C 为第 132–174 条,第 174 条 落在 Part C 末尾。国瑞中安的做法是对照表直接引用 Part B 的条款号,软件、计算、硬件、IT 网络与网络攻击相关的第 129、130、131 条 单独列出——这样在补正答复里可以直接指到条款,不必解释自家编号与官方编号的对应关系。
第七个判断:ESPR 的证据成本应该摊到产品设计阶段。ANVISA 在 GMP 检查与产品卫生检查两个场景都会回头看设计输入,企业若在立项时就把 ESPR 条款转成设计输入清单,后续补证的费用会明显下降。这是国瑞中安在多个巴西项目上验证过的取舍。
四、实务建议
- 建立 ESPR 对照表时按「工厂—档案—市场」三列分别标注证据来源,不要只做一列勾选。
- 对照表中每一条款指向具体文件编号与版本,便于 GMP 现场检查时即时调阅。
- 生效日之后递交的项目按 RDC 848/2024 编排;历史项目做差异比对并保留旧版对照关系备查。
- 不适用条款逐条写明排除理由,不要把「不适用」留白。
- 通知路径(I/II 类)同样按 ESPR 建档,不因无技术审评而简化。
- GMP 场景由 RDC 665/2022 覆盖设计、采购、生产、包装、标签、储运、安装与技术援助全链条,证据要能对应到这些环节。
- 违反 ESPR 按第 85 条构成卫生违法,适用 Lei 6.437/1977 处罚清单,罚款依违法分级(leve/grave/gravíssima)确定,具体数额依现行规定〔Lei 6.437/1977 第 5 条原文金额为 1977 年克鲁塞罗计价,历经多次改币已非法定货币,具体数额依现行规定,本系列不列示金额〕,并可伴随禁售、注销上市许可等措施。
五、核验清单
- □ 对照表版本是否为 RDC 848/2024,而非 RDC 546/2021
- □ 不适用条款是否逐条写明排除理由
- □ 工厂侧证据(BGMP,RDC 665/2022)是否已就位
- □ 档案侧证据是否覆盖 I/II 类通知与 III/IV 类上市许可两条路径
- □ 上市后维持机制是否纳入质量体系并指定责任人
- □ 是否已指定 ESPR 合规的巴西侧对接人,且与持有人、技术负责人职责不冲突
- □ ESPR 对照表是否已挂接到技术卷宗附件 II 第 3 章对应条目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免责声明
本文由国瑞中安法规团队依据巴西 ANVISA 公开法规整理,仅供合规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或监管承诺。法规条款以葡萄牙文官方文本(DOU/Planalto/ANVISA 立法库)为准,中文表述如与官方文本不一致,以官方文本为准。具体项目请以递交时现行法规与 ANVISA 个案答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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