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与说明书:RDC 751/2022 第 47 条的必备项与葡文强制
更新时间:2026-10-29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RDC 751/2022 第 47 条逐项列明标签模型必备信息,共 12 项,其中制造商名称与地址、持有人名称与地址、具备法定资质的技术负责人姓名、以及前置 ANVISA 标识缩写的通知或上市许可号码,是中国企业最容易漏掉的 4 项;配合第 26 条 120 天的包装与说明书库存消化期,标签改版是可以提前排产的。
二、法规依据
- 《医疗器械分类、通知与注册及标签说明书要求》——RDC nº 751/2022,2022 年 9 月 15 日决议、2023 年 3 月 1 日生效(第 67 条),第 11 条、第 25 条、第 26 条、第 33 条第 5 款、第 33 条第 6 款、第 34 条至第 36 条、第 46 条第 1 项、第 47 条、第 51 条、第 54 条
-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RDC nº 830/2023,2023 年 12 月 11 日公布(DOU 234)、2024 年 6 月 1 日生效(第 71 条),第 12 条、第 46 条至第 48 条、第 55 条、第 67 条、第 68 条
- 《基本安全与性能要求》——RDC nº 848/2024,2024 年 3 月 8 日 DOU 公布,第 1 条第 3 款、第 85 条
- 《企业授权与卫生许可制度》——Decreto nº 8.077/2013,2013 年 8 月 14 日签署、2013 年 8 月 15 日 DOU 公布并生效(第 26 条),第 5 条
- 《卫生产品监管法》——Lei nº 6.360/1976,1976 年 9 月 23 日公布,第 8 条、第 12 条
三、专业解读看点
第 47 条的十二项依次是:制造商名称与地址(冠以「制造商」字样)、持有人名称与地址、使用者识别器械与包装内容所必需的信息、适用时的「无菌」与灭菌方法、批号或序列号、生产日期与有效期、单次使用标识、储存养护与操作条件、操作使用特别说明、全部警告与注意事项、具备法定资质的技术负责人姓名、前置 ANVISA 缩写的通知或上市许可号码。第 46 条第 1 项另设总纲:标签与说明书信息必须为葡萄牙文。
国瑞中安的判断是,第 47 条真正的难点不在「有没有」,而在「主体对不对」。制造商通常是境外工厂;持有人是在巴西境内持有上市许可或通知的主体(法定术语 detentor de registro/detentor de notificação,行业俗称 BRH);技术负责人则按 Lei 6.360/1976 第 8 条与 Decreto 8.077/2013 第 5 条设置。改版时只改制造商信息、漏掉持有人架构调整,是最常见的错法。
第二个坑是号码字段。I/II 类走通知(notificação)、III/IV 类走上市许可(registro),两种号码格式不同且均须前置 ANVISA 缩写,用错格式会被判为标签不合格。
第三个判断:库存消化有边界。第 25 条允许新旧版本在成品有效期或使用寿命终止前并行进口与销售;第 26 条给包装、标签与说明书 120 天消化期,自变更公布日起算。两条但书一致——为解决安全与性能问题的变更不适用。
第四个判断:标签是 ESPR 的下游证据。产品卫生检查现场看的就是标签与说明书,葡文改版拖延通常在上市后检查中被发现,而非审评阶段。
第五个判断:IVD 不能照抄器械的十二项清单。RDC 830/2023 第 46、47 条下,次级标签除制造商、持有人(含 CNPJ)、技术负责人(含专业委员会缩写与注册号)与前置「Anvisa」的号码外,还须标注「体外诊断使用」或「IVD」字样,列出组分清单及各组分的数量或体积——定标品与质控品须单列,写成「配套试剂」会被判信息不全;样本或基质类型与反应体系所需材料也要体现。初级标签按第 48 条另设四项,符号可使用 ABNT NBR ISO 15223。国瑞中安的读法是:器械标签回答「谁造的、谁负责、怎么追溯」,IVD 还要回答「测什么样本、靠什么体系测出来」。
第六个判断:电子说明书不是「传一份 PDF 就算交付」。RDC 751/2022 第 51 条给它设了 4 项并列条件:在外标签上告知如何取得所供产品与对应版本说明书的对应关系;在标签上标明可免费索取纸质说明书的消费者服务渠道(含运费);在所供产品投放市场期间全程保证说明书可获取;标明阅读说明书所需的资源。第 1 款允许外标签尺寸不足以完整标示时改由随附文件承载;第 2 款把第三项的「全程」锚定为产品标示的货架寿命,自最后一件已上市单元起算。国瑞中安的经验是:中文资料常把前三项抄全、漏掉第四项,而它恰恰最容易被现场检查直接判不合格。第 54 条另设禁区——家用设备(含家庭护理用途)以及供非专业人员操作的设备或材料不得仅提供电子说明书。两套条号不要串用:器械的电子说明书条款跨度为第 50 条至第 54 条,IVD 在 RDC 830/2023 下是第 51 条至第 55 条,其第 55 条才是禁止清单,自测与 POCT 产品因此不能只给电子版。
第七个判断:说明书的上传时限有两个起算点,混用即逾期。RDC 751/2022 第 33 条第 5 款要求新产品以及已通知或已上市许可产品的变更,在 DOU 公布后 30 天内完成上传;第 33 条第 6 款则要求导致说明书变化的无需申报变更,自变更实施后 180 天内完成。第 34 条明确上传完成后即在 ANVISA 网站公开、不做文书审查;第 35 条授权 ANVISA 随时核查已上传的说明书或其缺失;第 36 条对内容不符者按 Lei 6.437/1977 处罚,并可暂停商业化、进口与使用。
四、实务建议
- 建立标签字段表,按第 47 条十二项逐项对照葡文模板。
- 持有人、制造商、技术负责人三主体设联动更新机制,任一方变更即触发改版。
- 区分通知与上市许可号码格式,模板预留 ANVISA 缩写位。
- 改版按第 26 条倒排 120 天库存计划;涉安全与性能问题的变更直接切换。
- 按第 33 条第 5、6 款分开登记 IFU 上传节点:DOU 公布后 30 天、变更实施后 180 天。
- 电子说明书按第 51 条四项条件逐项自检,第四项单独列行核对;家用、非专业用设备与 IVD 自测、POCT 产品仍提供纸质版。
五、核验清单
- □ 葡文标签模型是否覆盖第 47 条十二项
- □ 制造商、持有人、技术负责人三主体是否一致且为最新
- □ 号码是否前置 ANVISA 缩写、格式与申报路径匹配
- □ 库存消化计划是否区分安全性与性能类变更
- □ IVD 是否按 RDC 830/2023 第 46、47、48 条标注 IVD 字样、组分清单与样本类型
- □ 家用/非专业用及 IVD 自测、POCT 是否同时提供纸质说明书
- □ 电子说明书是否覆盖第 51 条四项条件,含最常被漏的第 IV 项「阅读所需资源」
- □ IFU 上传节点是否按第 33 条第 5、6 款两个起算点分别登记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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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国瑞中安法规团队依据巴西 ANVISA 公开法规整理,仅供合规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或监管承诺。法规条款以葡萄牙文官方文本(DOU/Planalto/ANVISA 立法库)为准,中文表述如与官方文本不一致,以官方文本为准。具体项目请以递交时现行法规与 ANVISA 个案答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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