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算法更新与变更注册的新口径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1. 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的注册审查要求,在《国家药监局关于优化全生命周期监管支持高端医疗器械创新发展有关举措的公告》(2025年第63号,2025年6月27日发布)第四部分”进一步明晰注册审查要求”中被列为重点方向,与医用机器人、高端医学影像、新型生物材料并列。
  2. 变更判定的分水岭是核心算法是否变化。核心算法与设计理念不变、仅进行性能优化的,具备简化申报的空间;核心算法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变更注册的完整要求处理。
  3. 变更的法定分界由《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21年8月26日公布,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设定:实质性变化应当申请变更注册;其他变化应当在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备案。
  4. 人工智能器械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落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第28号公告,2022年3月24日发布,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适用范围;列入需审批目录的第三类器械,应当经国家药监局批准,并在符合要求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5. 算法迭代频率高是这类产品的固有特征。企业需要在上市前就把”算法更新—变更判定—证据准备”做成一条可执行的内部流程,而不是每次迭代临时判断。
  6. 国瑞中安的判断:人工智能器械的合规难点不在首次注册,而在上市后的持续迭代。能否把简化申报路径用足,取决于首次注册时有没有把算法边界、性能指标、更新规则写清楚。

二、法规依据

1. 行政法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2021年2月9日公布,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 第二十一条:已注册产品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注册;发生其他变化的,应当备案或者报告。
  • 第二十二条:注册证有效期 5 年;延续申请应在届满 6 个月前提出。
  • 第二十五条:临床评价的两条路径。
  • 第二十七条: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应当经国家药监局批准;自受理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
  • 第二十八条: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不得向受试者收取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费用。

2. 部门规章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21年8月26日公布,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 第二十二条:沟通交流制度。
  • 第二十三条:专家咨询制度。
  • 第二十六条:产品技术要求应明确成品可进行客观判定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和检测方法。
  • 第二十八条:非临床研究的范围包括理化性能、电气安全、辐射安全、软件、生物学特性、生物源材料安全性、消毒灭菌工艺、动物试验、稳定性等研究。
  • 第二十九条:非临床研究应当进行方法学验证;涉及统计学分析的,应当明确统计学分析方法、样本量确定依据和判定标准。
  • 第三十条:按照产品技术要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开展临床试验或者申请注册、备案。
  • 第三十七条: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与申办者备案要求。
  • 第三十八条:需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经国家药监局批准,并在符合要求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实施;具体目录由国家药监局制定调整。
  • 第三十九条:临床试验申请资料要求。
  • 第四十条: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决定,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
  • 第四十一条:需要补正资料的,一次告知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 1 年内一次提供;逾期未提交的,终止技术审评并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 第四十五条:临床试验应当在批准后 3 年内实施;自批准之日起 3 年内无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许可自行失效。
  • 第七十九条:实质性变化应当申请变更注册;其他变化应当在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备案;注册证载明事项属变更注册范围。
  • 第一百一十七条:电子证照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规范性文件与技术文件

  • 《国家药监局关于优化全生命周期监管支持高端医疗器械创新发展有关举措的公告》(2025年第63号,2025年6月27日发布):第四部分为”进一步明晰注册审查要求”,覆盖人工智能、医用机器人、高端医学影像、新型生物材料等领域。
  •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公告2022年第28号,2022年3月24日发布,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共九章 66 条;第六条要求列入需审批目录的还应获得国家药监局批准,并在符合要求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实施。
  • 《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121号,2021年9月29日公布,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优先审批高端医疗器械目录(2025年版)》:与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公告2018年第83号,2018年11月2日发布,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共同构成加速通道。
  • 背景数据:《2025年度医疗器械注册工作报告》(国家药监局,2026年2月24日发布)显示,2025年批准创新医疗器械 76 个,同比增长 17%;批准优先审批医疗器械 25 个,同比增长 212.5%;累计批准创新医疗器械 361 个、优先医疗器械 153 个。

实务口径提示:”核心算法不变”的具体判定标准、性能优化类更新的资料简化范围、算法更新频率与申报批次的关系、真实世界数据用于算法再确认的接受度等,暂无统一的条文级判定表,主要依据该类产品现行指导原则、审评要点以及受理部门当期口径确定。国瑞中安建议对具体的算法更新方案,在提交前通过办法第二十二条的沟通交流制度与办法第二十三条的专家咨询制度寻求前置确认。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核心算法是分水岭,但”核心”需要先被定义

算法更新能否走简化路径,取决于”核心算法是否变化”。问题在于,多数企业没有在首次注册时定义过什么是本产品的核心算法。

国瑞中安建议的拆法是三层:

层次内容变化后的影响
核心层算法的设计理念、核心数学模型与网络架构、输入输出的定义、临床用途与适用人群变化通常构成实质性变化,按变更注册的完整要求处理(办法第七十九条)
配置层超参数、训练数据规模、特征处理方式、后处理规则需逐项评估对性能指标的影响,据此判定路径
工程层界面、提示、日志、部署环境、性能优化带来的推理加速多为其他变化,按 30 日内备案处理,纳入内部台账

三层的划分应当在首次注册时写入算法说明文件,并在风险管理文件中对应到风险条目。划分在前,判定在后;划分缺失,每一次更新都要从零开始论证。

看点二:2025年第63号公告第四部分的政策含义

2025年第63号公告第四部分的标题是”进一步明晰注册审查要求”。这一表述对人工智能器械有两层含义:

  • 第一层是审评端:把注册审查要求公开化、具体化,减少申请人因口径不明而反复试探的成本。对企业而言,可检索、可引用的审查依据越多,前期路径设计就越可靠。
  • 第二层是企业端:审查要求越明晰,”按什么口径准备证据”就越有据可依。这意味着首次注册时的投入方向应当从”多准备”转向”精准准备”,把资源集中在已公开要求的指标与论证上。

结合背景数据看,2025年批准创新医疗器械 76 个、优先审批医疗器械 25 个(同比增长 212.5%),加速通道的实际使用率在上升。人工智能器械同时具备适用创新特别审查程序与优先审批目录的可能性,路径比选应当在立项阶段完成,而不是在首次注册资料基本成型后才考虑。

看点三:需要临床试验时的审批与机构要求

人工智能器械并非都需要临床试验,适用免于临床评价或同品种对比路径的,按其要求准备。落入需审批目录的第三类人工智能器械,则要满足两条硬性要求:

  • 批准:应当经国家药监局批准(办法第三十八条;条例第二十七条)。
  • 机构:在符合要求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第28号公告第六条)。

时限上,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受理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决定,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企业需要注意两个条款的时限单位差异,在做进度倒排时分别对应。

还有一条容易忽略的失效条款:临床试验应当在批准后 3 年内实施;自批准之日起 3 年内无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许可自行失效(办法第四十五条)。人工智能器械的算法迭代快,若审批后算法发生实质变化,可能需要重新评估试验方案,这一失效条款的压力会更明显。

看点四:统计学要求落在数据集与指标两端

办法第二十九条要求明确统计学分析方法、样本量确定依据和判定标准。对人工智能器械,落点在两端:

数据集端:训练集、调优集、测试集的划分规则与独立性保证;数据来源机构数量与地域分布;人群或病种分布的均衡性;罕见类别与重要亚组的样本量;数据质量与标注一致性(多人标注的一致率及仲裁规则)。

指标端:主要性能指标与次要指标的选取;各指标的目标值与可接受下限/上限;分层评价(按人群、病种、设备型号、扫描条件等)的指标一致性;与现有临床方法或对比器械的比较口径。

数据集端决定结论能不能外推,指标端决定结论能不能判定。两端都需要在方案中事先写定。

看点五:算法迭代的两条内部流程必须提前建成

算法迭代的高频特征,决定了两条内部流程不可省略:

第一条:变更判定流程。每一次算法更新后,按三层划分判断影响层级,输出”变更注册 / 30 日内备案 / 内部记录”三种结论之一,并保留判定记录。判定记录本身是证据,它证明企业建立了受控的变更管理体系。

第二条:一致性维护流程。申报版本、验证版本、上市版本之间的对应关系需要持续维护。算法更新后,产品技术要求中的性能指标、说明书中的适用范围与使用限制、算法说明文件中的描述,三者要同步更新。

第二条流程的缺失,会在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中集中暴露——核查关注的不只是文件是否存在,还包括文件与实际的一致性。

看点六:算法更新与上市后义务的衔接

人工智能器械上市后,算法更新与上市后义务在两处交叉:

  • 注册人义务层面: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要求注册人建立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开展上市后研究及风险管控计划。算法更新产生的性能变化,应当纳入上市后研究的评价范围。
  • 变更与延续层面:注册证有效期 5 年,延续申请应在届满 6 个月前提出(条例第二十二条)。算法在有效期内可能已完成多轮迭代,延续注册时需要提交的版本一致性说明与变更历史,工作量取决于平时是否留有台账。

把算法迭代台账与变更历史台账合并维护,可以让延续注册阶段的一致性说明变得可生成,而不是临时拼凑。

四、实务建议

  1. 首次注册即定义核心算法三层边界:在算法说明文件中写明核心层、配置层、工程层各自的构成,并在风险管理文件中对应风险条目。
  2. 把三层边界与监管动作绑定:核心层变化按变更注册的完整要求处理;配置层逐项评估;工程层按 30 日内备案并纳入台账。
  3. 需临床试验的同步准备审批与机构:列入需审批目录的第三类器械,同步安排国家药监局批准与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4. 时限倒排区分条款单位:条例第二十七条为 60 个工作日,办法第四十条为 60 日,倒排时分别对应;同时关注办法第四十五条 3 年实施与失效条款。
  5. 数据集与指标两端方案化:划分规则、独立性保证、亚组样本量、指标目标值与分层一致性,均在研究方案中事先写定(办法第二十九条)。
  6. 建立变更判定台账:每次算法更新输出一条判定记录,结论为变更注册、30 日内备案或内部记录三者之一。
  7. 维护版本一致性矩阵:申报版本、验证版本、上市版本与产品技术要求、说明书、算法说明文件的对应关系持续维护。
  8. 延续注册前向台账要结论:注册证有效期 5 年,届满 6 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算法迭代台账与变更历史台账合并维护,供延续时生成一致性说明。

五、核验清单

  • □ 算法说明文件中是否已定义核心层、配置层、工程层三层的具体内容与边界。
  • □ 三层划分是否已在风险管理文件中对应到风险条目。
  • □ 是否建立变更判定台账,每次算法更新是否留有”变更注册 / 30 日备案 / 内部记录”的判定记录(办法第七十九条)。
  • □ 是否已比对2025年第63号公告第四部分”进一步明晰注册审查要求”,并检索该类产品现行指导原则与审评要点。
  • □ 是否完成加速通道比选,评估创新特别审查程序与优先审批目录的适用性(办法第十条)。
  • □ 需开展临床试验的,是否确认是否需要国家药监局批准,并在符合要求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 □ 审批时限倒排是否区分 60 个工作日(条例第二十七条)与 60 日(办法第四十条)。
  • □ 是否关注办法第四十五条 3 年内实施与 3 年无受试者知情同意即失效的条款。
  • □ 数据集划分规则、独立性保证、数据来源与亚组样本量是否在方案中明确(办法第二十九条)。
  • □ 性能指标的目标值、可接受界限与分层一致性评价是否事先写定。
  • □ 申报版本、验证版本、上市版本与技术要求、说明书、算法说明文件的对应关系是否持续维护。
  • □ 是否按产品技术要求完成检验并检验合格(办法第三十条)。
  • □ 算法更新是否纳入上市后研究与风险管控计划的评价范围(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 □ 注册证有效期 5 年、届满 6 个月前延续的时间节点是否已纳入日程(条例第二十二条)。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本清单所引法规文本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nmpa.gov.cn)、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samr.gov.cn)、中国政府网(gov.cn)公布版本为准。法规修订、废止或配套文件更新后,本文结论需同步复核。

文中涉及的时限、费用、目录范围等数据,均以核验之日官方公布口径为准;标注「实务口径」的内容为行业通行做法或经验性判断,不具有法规效力。企业在实际申报中,应以受理部门当期要求、最新法规文本及官方解释为准。

因法规更新、个案情形差异或企业自身理解偏差导致的申报延误、补正、不予批准等后果,国瑞中安不承担相应责任。如需针对具体产品的注册策略评估,请联系国瑞中安法规团队获取个案化支持。

服务市场覆盖

中国(NMPA)、欧盟(EU MDR / IVDR)、美国(FDA)、英国(MHRA)、瑞士(Swissmedic)、加拿大(Health Canada)、澳大利亚(TGA)、日本(PMDA)、韩国(MFDS)、俄罗斯(Roszdravnadzor / EAEU)、巴西(ANVISA)、墨西哥(COFEPRIS)、印度尼西亚(Kemenkes)、马来西亚(MDA)、泰国(Thai FDA)、越南(MOH)、印度(CDSCO)、沙特阿拉伯(SFDA)、阿联酋(MOHAP)、南非(SAHPRA)等主要医疗器械市场。

核心服务

  1. 市场准入策略:产品分类界定、注册路径比选、上市时间表倒排。
  2. 注册与备案申报:申报资料撰写、整理与递交,全程进度跟踪。
  3. 技术文档编制:技术文档(TD)、设计文档(DD)、临床评价报告(CER)、临床评价资料(同品种对比路径)。
  4. 质量管理体系:ISO 13485、MDSAP、中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体系建立、文件换版与核查辅导。
  5. 授权代表与代理人服务:欧盟授权代表(EC Rep)、美国代理人(US Agent)、英国负责人(UKRP)、瑞士授权代表(CH-REP)、境外制造商来华注册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代理人,及多国本地代表。
  6. 上市后合规:上市后监督(PMS)、警戒与不良事件监测、定期安全更新报告、召回管理。
  7. 唯一标识:中国 UDI 数据库、EUDAMED、GUDID 申报与数据维护。
  8. 标准符合性评估:IEC 60601 系列、ISO 10993 系列、IEC 62304、ISO 14971、YY/T 系列标准适用性与差距分析。

团队与方法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由具备监管机构与企业双重背景的注册事务、临床医学、质量管理与法规事务专业人员组成。我们坚持三条工作准则:可核验——每一项结论都能追溯到法规条款与官方来源;可追溯——每一份交付物都保留版本与依据链条;可执行——每一条建议都落到具体动作与时点。

联系邮箱:hito.lin@grzan.cn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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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国瑞中安法规团队基于公开可获取的官方法规文件整理与解读,仅供医疗器械行业从业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亦不构成对任何具体产品注册结果的承诺或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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