届出(届出)全解:一般医疗机器的极简路径与三个误区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一般医疗机器的届出是无技术审查的行政备案,但它的前置条件一件不少:必须先有日本制造贩卖业者的许可,境外制造场所必须先完成外国制造业者登录。国瑞中安在日本项目中反复看到中国厂商把 I 类理解成「不用管」,结果在上市后警戒与变更管理两处失守——届出不审查,不等于不监管。
二、法规依据
- 药机法第 23 条の 2 の 12:欲从事一般医疗机器制造贩卖者,须向 PMDA 提交届出。
- 药机法第 2 条第 5 项:一般医疗机器的定义与厚生劳动大臣的指定权限。
- 药机法第 23 条の 2 第 1 项:制造贩卖业许可(第三种)。
- 药机法第 23 条の 2 の 4 第 1 项:外国制造业者登录;第 2 项:有效期 5 年。
- 药机法第 68 条の 10 第 1 项:不具合报告义务——义务主体为制造贩卖业者,与届出品目同样适用。
- 现行法体:昭和 35 年法律第 145 号(平成 25 年法律第 84 号,公布 2013 年 11 月 27 日,施行 2014 年 11 月 25 日)。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届出的受理主体是 PMDA,但许可在都道府县
第 23 条の 2 の 12 的届出向 PMDA 提出,而制造贩卖业许可由都道府县知事核发。两条线并行且互不为前提审查,企业需自行保证顺序:先取许可,再提届出。顺序颠倒会导致届出因申请人不适格而不成立。
看点二:I 类不等于免除外国制造业者登录
日本对境外制造场所的登录要求不因风险等级而消失。施行规则第 114 条の 8 按品目分类规定登录对象工程,一般医疗机器场景下设计环节不属登录对象,但主组装与灭菌等环节仍可能落入范围。
看点三:上市后义务与路径无关
第 68 条の 10 第 1 项把不具合报告义务课予制造贩卖业者。届出品目同样需要建立 GVP 体制、保存记录、执行报告。国瑞中安把这一点列为 I 类项目最常见的事后缺口。
四、实务建议
- 按「许可 → 登录 → 届出」的顺序排计划。 三者的受理主体不同,各自有独立的处理周期(实务口径:届出受理周期常见 1–4 周,不含前置准备)。
- I 类也要建 GVP 体制。 记录保存、不具合判定、报告流程三项在首次出货前完成搭建。
- 境外制造场所登录范围逐环节确认。 不要以「我们是 I 类」推断无需登录。
- 届出内容变更时同步更新。 品目信息、制造场所、持证主体任一变化均需按规定处理,不可静默销售。
五、核验清单
- 制造贩卖业许可(第三种)是否已在届出前取得?
- 境外相关制造场所是否已完成外国制造业者登录,有效期是否在 5 年以内?
- 是否已按施行规则第 114 条の 8 逐环节确认登录对象工程?
- GVP 体制与不具合报告流程是否已在首次出货前建立?
- 届出内容发生变更时是否有既定的更新流程与责任人?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免责声明
本文由国瑞中安法规团队依据公开可获取的日本官方资料整理,仅供医疗器械企业在规划日本市场准入时作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产品的注册方案、法律意见或商业承诺。日本药机法及其政令、省令、告示、通知处于持续修订状态,厚生劳动省与 PMDA 亦可能通过个案答复调整执行口径。企业在实际申报前,应以 e-Gov 法令検索的现行条文、厚生劳动省最新通知及 PMDA 最新指南为准,并就可能影响申报结论的事项向主管机关事前咨询,或与国瑞中安另行签署专项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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