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例承认(第 23 条の 2 の 8):紧急用途进口替代的窄门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特例承认(第 23 条の 2 の 8)是日本为紧急且无替代手段情形设置的窄门,其法条要件比条件付承认更窄、更偏向公共紧急性与供给保障。令和 7 年法律第 37 号进一步把「既承认品目需求显著未被满足」的情形纳入考量。国瑞中安的判断是:这条路径对绝大多数中国厂商不构成常规选项,但理解它与条件付承认的分工,有助于正确评估自身适用哪一条。
二、法规依据
- 药机法第 23 条の 2 の 8 第 1 项:特例承认的两项要件——①为防国民生命健康重大影响的疾病蔓延等健康危害扩大而急需使用,且除使用该品目外无适当方法;②该品目在与日本同水平的政令指定外国已获准销售、授予、贮藏陈列或通过电信线路提供。
- 令和 7 年法律第 37 号(公布 2025 年 5 月 21 日)改正条文:就特例承认对象追加「与既承认医疗机器具同一性、且在政令指定外国已获准」以及「既承认品目需求显著未被满足、且无其他医疗上适当方法」的构成要件。
- 药机法第 23 条の 2 の 6 の 2(条件付承认)——与特例承认的对照锚点。
- 现行法体:昭和 35 年法律第 145 号;平成 25 年法律第 84 号(公布 2013 年 11 月 27 日)。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特例承认的落脚点是「紧急」,条件付承认的落脚点是「可预测」
第 23 条の 2 の 8 第 1 项第 1 号以「防止健康危害扩大而急需」为要件;第 23 条の 2 の 6 の 2 第 1 项第 2 号以「可合理预测具有效果或性能」为要件。前者拷问公共卫生紧迫性,后者拷问证据的可预测性。两条路径的内在逻辑不同,不宜混用。
看点二:「政令指定外国」是一个可变动的清单
第 23 条の 2 の 8 第 1 项第 2 号把外国限定为「在医疗器械品质、有效性与安全性确保上被认为与日本同等水平、且以政令指定的国家」。这意味着可用性取决于政令清单,而非企业所在地的监管水平自我评价。
看点三:2025 年改正把供给保障考量写入要件
令和 7 年法律第 37 号的改正条文新增了「既承认品目需求显著未被满足」的表述。这与同一次改正中强化稳定供给责任的整体方向一致:日本正把供给短缺从行政指导层面提升至承认制度的考量因素。
四、实务建议
- 不把特例承认作为常规注册路径规划。 其适用门槛高度依赖公共卫生紧急性与政令清单。
- 关注政令指定外国清单的更新。 清单变动会直接改变本路径的可适用性。
- 供给短缺情形下可评估新构成要件的适用。 若既承认品目在日本出现显著供给缺口,且境外有同一性产品,可与主管机关事前沟通。
- 与条件付承认做对比评估。 创新品目优先考虑条件付承认,紧急替代优先考虑特例承认。
五、核验清单
- 是否已确认本项目的目标更贴近「紧急替代」还是「创新早期批准」?
- 是否已确认产品拟依据的外国属于政令指定范围?
- 是否已对照第 23 条の 2 の 8 第 1 项两项要件完成自评?
- 供给短缺情形下是否已就新增构成要件与主管机关事前沟通?
- 是否已避免把特例承认写入常规注册计划?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免责声明
本文由国瑞中安法规团队依据公开可获取的日本官方资料整理,仅供医疗器械企业在规划日本市场准入时作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产品的注册方案、法律意见或商业承诺。日本药机法及其政令、省令、告示、通知处于持续修订状态,厚生劳动省与 PMDA 亦可能通过个案答复调整执行口径。企业在实际申报前,应以 e-Gov 法令検索的现行条文、厚生劳动省最新通知及 PMDA 最新指南为准,并就可能影响申报结论的事项向主管机关事前咨询,或与国瑞中安另行签署专项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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