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义务 Madde 13:谁为放行签字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1. Madde 13 第 1 款的规则极为朴素却极具约束力:进口商只能把符合本条例的器械投放市场(土耳其原文:İthalatçılar, yalnızca bu Yönetmeliğe uygun cihazları piyasaya arz ederler)。
  2. 这一义务是独立的。进口商不能以「上游提供了文件」或「授权代表已处理」为由免除自身核验义务——放行的签字人始终是进口商。
  3. 进口商是 Madde 34 义务主体之一,ÜTS 侧的进口、库存与流转申报动作最终由其在系统中留下痕迹。
  4. IVD 条例的对应条款为 Madde 14(进口商义务),与器械条例编号不同。

二、法规依据

法规名称土耳其语原名文号/编号公布日期条款号
医疗器械条例Tıbbi Cihaz YönetmeliğiResmî Gazete Sayı 31499(1. Mükerrer)2021-06-02Madde 13 第 1 款、Madde 34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条例İn Vitro Tanı Amaçlı Tıbbi Cihaz YönetmeliğiResmî Gazete Sayı 31499(1. Mükerrer)2021-06-02Madde 14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只投放合规器械」是一条结果义务。 这一表述没有给出「尽合理努力」等缓冲。结果是:只要被投放的器械不符合条例,进口商即处于违反状态。这推动进口商在实际业务中建立自己的准入检查,而非完全依赖制造商。

看点二:进口商处在「货物」与「合规」的交汇点。 与授权代表不同,进口商直接面对海关与仓储。一旦 ÜTS 侧缺少产品登记或 Barkod 信息不匹配,货物在物理上可以清关,但在体系里无法合法流转——这个矛盾通常在终端或抽检时暴露。

看点三:进口商与授权代表可以由同一实体担任,但义务不合并。 二者来源条款不同(Madde 11 与 Madde 13),即使由同一家公司担任,也应当在内部文件中把两套职责分开列示,便于后续审计。

四、实务建议

  • 与进口商签署协议时,明确放行前的检查清单:CE 证书有效性与型号覆盖、ÜTS 产品登记状态、语言版本完整性、UDI 载体可扫描性。
  • 把上述清单做成逐票签字表,作为 Madde 13 第 1 款的履约证据。
  • 明确进口商在 ÜTS 侧出入库申报的动作与时限,并纳入月度对账。

五、核验清单

  • □ 进口商已知悉并书面确认 Madde 13 第 1 款的「只投放合规器械」义务。
  • □ 放行前检查清单已建立,并逐票留存签字记录。
  • □ ÜTS 侧进口、入库与出库申报动作已明确责任人与时限。
  • □ 授权代表与进口商若同一实体,两套职责已分开列示。
  • □ IVD 业务已改引 IVD 条例 Madde 14。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本篇所列条款依据土耳其立法信息系统现行文本(MevzuatNo 38657、38658)核对。

免责声明

本篇仅为法规解读与信息服务,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商业承诺。请以土耳其官方最新公布文本及 TİTCK 个案答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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