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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IVD分类指南Rule 7更新

📅 2026年09月10日 📂 行业洞察 ✍️ Grzan

2026年9月9日,医疗器械协调小组(MDCG)发布《MDCG 2020-16 rev.5—欧盟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分类规则指南》。

根据文件修订记录,本次主要更新Rule 7,详细明确未赋予定量或定性值质控品的判断标准并修订相关示例。

原文链接:

https://health.ec.europa.eu/latest-updates/mdcg-2020-16-rev5-guidance-classification-rules-vitro-diagnostic-medical-devices-under-regulation-eu-2026-09-09_en

修订前:

修订后:

一、进一步明确独立质控品的用途

新版指南进一步说明,独立质量控制(QC)材料可以用于监控实验室检测程序的有效性,帮助实验室持续确认检测结果和设备性能。

但制造商必须在说明书中明确:

  • 产品仅用于监控实验室检测程序的有效性;
  • 产品不能替代试剂或仪器制造商要求使用的强制性质控材料;
  • 产品应具备适用于相应IVD检测方法的性能特征。

为证明独立质控品适用于特定检测方法,制造商可以提供其中分析物的存在信息或浓度范围。只要实验室实际使用的目标值并非由制造商指定,该信息通常不构成“赋值”,产品仍可按照Rule 7归入B类,但其他分类规则适用的情况除外。

二、有赋值质控品不适用Rule 7

如果质控品由制造商赋予定量或定性值,包括用于判定检测试剂盒有效性的质控品,则不适用Rule 7。

此类产品应按照IVDR实施规则1.6进行分类,即:针对某一特定分析物或多个分析物、具有制造商赋值的质控材料,通常与其所控制的器械归入同一类别。

例如,与B类、C类或D类试剂配套使用的有赋值质控品,通常分别按照B类、C类或D类管理。

三、Rule 7的示例

B类质控品示例包括:

  • 未赋值质控血清;
  • 用于验证免疫层析检测中迁移情况的质控材料;
  • 用于监控核酸提取、扩增和检测分析性能的未赋值杂合质控品;
  • 非特定检测项目使用的凝血质控血浆;
  • 含多种生化分析物的非特定检测项目质控血清;
  • 用作原位杂交正常对照、但不对应特定检测项目的DNA或RNA探针。

此外,文件重申,“国际认证参考物质”以及“用于外部质量评价计划的材料”不属于IVD。

四、对医疗器械企业的建议

对于质控品申报,企业应重点核对说明书中的数值表述,明确区分“参考范围”和“制造商赋值”,同时说明产品是否针对特定试剂或设备,以及是否用于判断具体检测系统的有效性。

如果产品属于未赋值的独立质控品,应清楚限定其用途仅为监控实验室检测程序,避免与有赋值质控品或试剂盒有效性质控品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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