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医疗器械注册 20 问|2026 年”39 类扩围”之后,中国制造商必须重做的合规判断
导语
2026 年 3 月 19 日,智利《官方公报》刊登卫生部第 25 号豁免令(Decreto Exento N°25/2026),一次性将 39 类医疗器械与体外诊断产品纳入强制卫生控制。这意味着:智利沿用近三十年的“少数品类管制 + 其余自由流通”格局,正式进入倒计时。
对中国制造商而言,真正的风险不是“要不要注册”,而是在三年前就做错了判断——把产品归错类、把持证人签给了经销商、把 CE 证书当成了通行证。
国瑞中安法规部门以问答形式梳理 20 个高频问题。所有结论均对应智利官方法规原文(《卫生法典》、第 825/1998 号最高法令、第 25/2026 号豁免令),条文核对至智利国会图书馆 Ley Chile 官方数据库 2026 年 10 月版本,文末附条文索引。
一、监管框架:先搞清“谁管、依什么管”
Q1 智利医疗器械由哪个机构监管?
智利公共卫生研究院(ISP,Instituto de Salud Pública de Chile),隶属卫生部(MINSAL)体系,负责受控器械的注册受理、技术审评、发证与上市后监管;ISP 内部设有专职的医疗器械审评部门。
口岸与流通环节的稽查、卫生行政处罚(sumario sanitario)则由产品所在辖区的大区卫生部长秘书处(SEREMI)负责——这是《卫生法典》第 111 条 e) 项的明文分工。
一句话:注册找 ISP,查处罚款找 SEREMI。
Q2 智利的器械法规是“一部法”还是“一套法”?
三层结构,缺一不可:
| 层级 | 法规 | 作用 |
|---|---|---|
| 法律 | 《卫生法典》(Código Sanitario,DFL 725/1967)第 111 条,2014 年经第 20.724 号法修订 | 确立“符合性验证 + 认证”制度 |
| 条例 | 第 825/1998 号最高法令《医疗产品与器械控制条例》(DS 825) | 规定分类、资料要求、进口与罚则 |
| 实施 | 按产品类别逐一“纳入”的部长令(含第 25/2026 号豁免令)+ISP 技术规范 | 决定“哪些产品真的要注册” |
关键在第 111 条 d) 项:控制制度对具体产品类别的适用,须“经卫生部以说明理由的法令(decreto fundado)”逐一实施。这就是智利长期“轻监管”的法律根源,也是 2026 年扩围的法律依据。
Q3 是不是所有医疗器械进入智利都要注册?
不是。智利采用“先立法授权、再逐类纳入”的模式:只有被部长令明确纳入强制控制清单的产品,才必须取得 ISP 注册(registro sanitario)后方可生产、进口、销售或分销;清单之外的产品,目前不强制注册。
但有两个反向风险必须记住:
- 《卫生法典》第 111 条 f) 项与 DS 825 第 30 条:应注册而未注册的产品,直接查封(decomiso);
- 第 25/2026 号令已将清单从约 10 类扩展到 39 类,且以 III、IV 类与 C、D 类 IVD 为主——“我的产品不在清单里”这句话的有效期,正在快速缩短。
判断动作:拿产品的预期用途 + 技术特征,逐条比对第 25/2026 号令附件,而不是比对经销商的邮件。
Q4 2026 年第 25 号令究竟改了什么?(本文最重要的一问)
2026 年 3 月 19 日公布的第 25/2026 号豁免令,在 DS 825 框架下一次性纳入 39 类医疗器械与体外诊断产品。四个要点:
① 范围:以 III、IV 类器械、C、D 类 IVD 为主,覆盖影像诊断设备、监护设备、治疗与生命支持设备(呼吸机、血透设备、体外循环设备、胰岛素泵)、医院灭菌设备(蒸汽/环氧乙烷)、植入类与心血管介入产品(支架、心脏瓣膜、人工髋关节、乳房植入物、宫内节育器)、以及用于肿瘤影像处理/分析/治疗计划的医疗器械软件(SaMD)。
② 时间:公布后 24 个月(约 2028 年 3 月)适用于植入类及更高风险产品;36 个月(约 2029 年 3 月)适用于其余产品。
③ 过渡:ISP 须在 12 个月内(即 2027 年 3 月前)发布技术指引,明确申报程序与资料要求;在此之前,企业可自愿提前申请符合性验证。
④ 义务:纳入后未取得 ISP 注册即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分销;影响质量、安全性、性能的重大变更须重新申请注册。
实务判断:如果产品在清单内,“等 2029 年再说”是最贵的策略——ISP 审评产能与排队风险,会在 2027—2028 年集中释放。
Q5 智利如何分类?能照搬欧盟或 FDA 吗?
DS 825 第 20 条按风险分四类:I 类(极低风险)、II 类(中等风险)、III 类(高风险潜力)、IV 类(最临界风险)。
条例只给定义,不附分类目录;具体产品的类别由“纳入令”指定(第 22 条)。IVD 在智利按 A—D 分级(与 I—IV 对应)。
不能照搬。欧盟 IIa 类产品在智利被划入 III 类的情形并不罕见。分类一旦错,整套资料体系都要重做——这是最高频、也最昂贵的返工来源。
二、路径与主体:谁能持证,比怎么申报更重要
Q6 境外制造商能自己持有智利注册证吗?
不能以境外主体直接持证。ISP 的受理体系以智利税号(RUT)识别申请人,注册须由在智利合法设立的主体(titular,通常为进口商或本地持证公司)提出,并由其承担第 111 条项下“持证人”的法律责任。
《卫生法典》第 111 条 I 明确:缺陷产品致害时,“注册或授权的持有人、制造商与进口商”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持证人不是“挂名”,而是责任主体。持证人架构必须在商业谈判的第一轮就谈,而不是申报前一周。
Q7 持证人与进口商可以分离吗?
法律上可以设计为不同主体,但会显著抬高合规成本与失控风险:
- 每批进口的“使用与处分(uso y disposición)”须获 ISP 授权(第 111 条 g) 项、DS 825 第 27 条),授权链必须清晰;
- 持证人须实际掌握技术文件与变更申报权;
- 技术警戒、召回、续展义务全部落在本地主体。
建议:持证人与进口商合一,或采用“持证人 + 独家进口商”绑定结构,并在协议中写明注册证转让、终止后交接、技术文件归属与配合义务。渠道可以换,注册证不能失控。
Q8 授权书、认证与翻译,有哪些容易踩的坑?
- 授权书:需经公证 + 海牙认证(Apostille)。智利是《海牙取消认证公约》缔约国,公文认证走 Apostille,无需领事认证;非缔约国文件走领事认证。
- 翻译:所有非西语文件须附西语译本;标签与说明书不得“直译”,预期用途表述须与申报一致。
- 一致性:CFS、授权书、标签、技术文件中的产品名称、型号、制造商名称,须逐字一致——不一致是最常见的补正原因,且往往要重新取证,一次就是 4—8 周。
三、技术文件:不是清单问题,是证据等级问题
Q9 不同类别到底要交什么?(DS 825 第 21 条原文结构)
| 类别 | 法定资料要求 |
|---|---|
| I 类 | ①产品、制造商、经销商识别信息(含包装标签、内附说明、批号与编码、工作原理);②材料声明(部件与原材料清单、化学试验与生物评价);③灭菌与贮存资料(方法、控制、有效期、贮存条件);④境内外支持质量/生产的证明材料;⑤性能评价(依智利官方标准,无则依卫生部批准的标准);⑥进口产品须附原产国出口证明 |
| II 类 | I 类全部 + 质量体系证明(NCh-ISO 9002 生产/安装/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或 GMP) |
| III 类 | I 类全部 + 支持性科学文献 + 制造商的有效性与安全性研究 + 质量体系证明(NCh-ISO 9001 或 GMP) |
| IV 类 | III 类全部 + 代表性患者群体研究 + 器械全部固有风险研究 + 制造商的生物学研究 |
看懂这张表,就明白为什么 III、IV 类项目的核心不是“翻译说明书”,而是临床评价与风险管理证据链。
Q10 自由销售证明(CFS)怎么准备才算合规?
DS 825 第 21 条 a) 项第 6 点:进口器械须提交“原产国为出口目的签发的证明,由该国相应国家机关授权,并经正式认证(debidamente legalizado)”。
操作四要素:
- 签发机关须为主管当局(中国 NMPA、美国 FDA、欧盟主管机构等);
- 认证方式:Apostille 或领事认证;
- 西语译本随附;
- 产品信息逐字一致(名称、型号、制造商、注册/备案号)。
Q11 有 CE 或 FDA 批件,能不能加速甚至替代?
不能替代,也不存在正式的“参考国快速通道”。智利未与欧盟、美国建立器械互认安排;ISP 审查的是“智利法下的符合性”,而不是“他国已批准”。
但 CE 技术文档、FDA 510(k)/PMA、公告机构报告可以作为支持性证据(尤其 III、IV 类的科学文献与临床证据部分),能明显减少技术问询轮次。
结论:把 CE/FDA 资料当“证据库”,不要当“通行证”。
Q12 质量体系证书有什么要求?
DS 825 第 21 条按类别要求:II 类为 NCh-ISO 9002 或 GMP;III、IV 类为 NCh-ISO 9001 或 GMP。
条文仍是 1998 年版本,实务中 ISP 按现行技术指引审阅,ISO 13485 证书是行业通行做法。建议按四要素准备:覆盖申报产品范围、由认可机构签发、在有效期内、经 Apostille 认证。同时保留 GMP 符合性证据,防止“证书范围与产品不匹配”被质疑。
Q13 需要做智利本地临床试验吗?
一般不需要。DS 825 第 21 条要求的是制造商开展的有效性/安全性研究、代表性患者群体研究(IV 类)与科学文献支持(III 类),并未强制要求智利本土临床试验。
但用于研究用途(未注册产品,或已注册产品的超注册用途)的器械,须依《卫生法典》第 111 条 A 取得 ISP 的“临时使用特别授权”,并遵守第 20.120 号法(人体研究)及第 111 条 F 的责任保险要求。
提醒:III、IV 类应提前准备人群适用性说明(体型、流行病学、医疗实践差异),这是拉美审评的常见问询点。
Q14 标签和说明书有什么硬要求?
两条硬线:
- DS 825 第 26 条:受控产品须在产品本身或其包装上清晰标注“已通过符合性验证”及 ISP 分配的编号;确因产品性质、成分或体积无法标注的,须经 ISP 决议豁免或改为其他标示方式。
- 语言:申报的标签与使用说明书须为西班牙语(ISP 受理要求),内容须与申报的预期用途一致。
常见错误:英文标签直译、预期用途写宽(把“辅助诊断”写成“诊断”)、标签上的持证人名称/地址与注册不一致。
四、时限、费用与变更:把不确定性放进计划里
Q15 审评要多久?
DS 825 未对产品注册设定统一的法定审评期限;实际周期由资料完整性 + 技术问询轮次决定。
可以确定的是:《卫生法典》第 7 条对卫生授权类程序设定了 30 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可因补正而中止);DS 825 第 10 条对“验证机构授权”同样规定 30 个工作日。但产品注册的排队与技术问询,不在这两个期限内。
排期建议:按“资料准备 + 1—2 轮问询”倒推,不要把注册证当成营销日历上的确定日期。
Q16 注册证有效期与续展?
智利法下卫生授权类证件的最低有效期为 3 年,并可自动、连续续期,除非被明示撤销(《卫生法典》第 7 条);业界通行做法为按 3 年管理并自动续展,具体以 ISP 批复与现行技术指引为准。
管理动作:续展是被动机制,但合规是主动的。地址、持证人、制造商名称、生产工艺变更若不申报,“自动续期”会把未申报的变更一并延续成历史遗留问题——这在飞检或召回时是致命的。
Q17 变更怎么处理?
分两级:
- 重大变更:影响质量、安全性或性能的(设计、材料、灭菌方式、预期用途、制造场地),依第 25/2026 号令须重新申请注册;
- 一般变更:须向 ISP 申报,由其判定是否需要新的验证。
DS 825 第 25 条另规定:同一产品的重复进口,验证范围限于“确认为已认证的同一产品”,除非纳入令要求逐批验证。
建议建立“变更影响评估表”:每一次工程变更、供应商变更、标签变更,都过一遍“是否需要报 ISP”的判断。
Q18 费用结构怎么算?
法定原则很清晰:《卫生法典》第 111 条末段规定“认证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具体金额按 ISP 现行收费标准计收,与产品类别、申报类型(首次/变更/续展)相关。
真实成本主要在三块:技术文件工程与西语本地化、CFS 与 Apostille 取证周期、持证人/仓储/进口环节的合规成本。只算官费,必然低估总成本。
五、进口、上市后与责任:注册证只是入场券
Q19 进口清关需要什么?
两道关,缺一不可:
- 报关(destinación aduanera)依第 18.164 号法办理;
- 使用与处分(uso y disposición)须获 ISP 授权——《卫生法典》第 111 条 g) 项与 DS 825 第 27 条均为明文。
实务中表现为:每批货物需取得海关用途证明(CDA,Certificado de Destinación Aduanera)与 ISP 的使用处分授权,缺一不能提货。
注册证是“准入资格”,不等于“每批可清关”。港口滞箱费,通常比注册官费更贵。
Q20 上市后义务与违规后果有多重?
上市后(DS 825 第 28 条,双向报告义务):
- 医疗机构须向 ISP 报告任何缺陷、故障、性能退化,以及标签/说明书缺失导致或可能导致患者死亡或健康损害的情形;
- 进口商或制造商须报告导致“系统性召回”的技术或医学原因。
违规后果(三层):
- 行政:《卫生法典》第 174 条,罚款 1/10 至 1000 个 UTM,累犯可加倍;并可停业、吊销授权、暂停销售使用、召回、查封、销毁(第 174、175、178 条);
- 产品:DS 825 第 30 条,无符合性验证证书而销售或分销的,予以查封;
- 民事/刑事:第 111 条 I 的连带赔偿责任;第 111 条 K 明确排除“发展风险抗辩”(不得以当时科学认知不足免责),第 111 条 L 规定受害人索赔时效 5 年。
对制造商而言,真正的损失不是罚款,而是持证人被吊销授权导致的渠道中断与品牌连带。
结论:三个判断决定智利项目的成败
1. 产品是否在第 25/2026 号令清单内?(决定“要不要做”)
2. 类别是几类?(决定“证据等级与预算”)
3. 谁持证、谁进口、注册证归谁控制?(决定“三年后这张证还是不是你的”)
这三个问题,任何一个答错,后面所有工作都是沉没成本。
关于国瑞中安(GRZAN)
国瑞中安是一家医疗器械法规咨询机构,不是分销商。我们不做渠道、不压货、不与你争夺终端客户——这是我们与“持证代理 + 进口商”模式最根本的区别:注册证的控制权,始终在制造商手里。
围绕智利与拉美市场,我们提供:
- 持证人架构设计:本地持证人/进口商的角色分工、授权链、注册证转让与终止交接条款,落到合同文本;
- 注册全案执行:分类判定、DS 825 第 21 条资料体系搭建、III/IV 类临床与风险管理证据、IVD 性能评估;
- 文件与认证工程:CFS 取证、Apostille 认证链、西语技术文件与标签本地化;
- 上市后维护:技术警戒、变更影响评估、续展与年度合规;
- 多市场协同:以巴西自营子公司(可担任注册持有人 BRH 与进口商)为拉美支点,结合全球多国自营实体的持证与进口运营经验,为中国制造商设计跨市场的持证与结算架构。
我们的判断很直接:智利这一轮扩围,窗口期只有 12—24 个月。2027 年 3 月 ISP 技术指引落地后,申报量会在半年内集中爆发;届时决定进度的不再是资料质量,而是排队位置。
附:本文法规索引(国瑞中安核对至 2026-10-26)
| 简称 | 全称与出处 |
|---|---|
| 《卫生法典》 | Código Sanitario,DFL N°725/1967(MINSAL),现行合并文本:https://www.bcn.cl/leychile/navegar?idNorma=5595 引用条款:第 7 条(授权有效期与答复期限)、第 111 条 a)—g)(器械控制制度、逐类纳入、查封、报关与 ISP 使用处分授权)、第 111 条 A(研究用临时授权)、第 111 条 F(责任保险)、第 111 条 H—L(缺陷产品责任)、第 174/175/178 条(罚则) |
| DS 825 | Decreto N°825/1998(MINSAL),《医疗产品与器械控制条例》,公布于 1999-08-21:https://www.bcn.cl/leychile/navegar?idNorma=141005 引用条款:第 1、2、3、20、21、22、25、26、27、28、30 条 |
| 第 20.724 号法 | Ley N°20.724(2014-02-14 公布),修订《卫生法典》第 111 条 |
| 第 25/2026 号令 | Decreto Exento N°25/2026(MINSAL),2026-03-19 公布于《官方公报》,将 39 类医疗器械与 IVD 纳入第 111 条卫生控制制度;过渡期 24/36 个月,ISP 技术指引须于 12 个月内发布 |
| 第 18.164 号法 | Ley N°18.164,海关报关与目的港制度 |
| 第 20.120 号法 | Ley N°20.120,人体科学研究 |
免责说明:本文由国瑞中安法规部门基于上述公开法规原文整理,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产品的分类、资料要求与过渡期适用,须以 ISP 就第 25/2026 号令发布的技术指引及个案批复为准;涉及合同与责任条款,建议由智利本地律师出具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