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医疗器械注册20问|干货收藏版
导语
加拿大不是”小 FDA”,也不是”简化版 CE”。它有一套自成体系的准入逻辑:两张证、四条分类、一个强制性的 MDSAP 体系证书、以及一套从 10 天到 72 小时不等的上市后报告时钟。
国瑞中安法规部门以20个问题,全部对照加拿大《食品药品法》(Food and Drugs Act)与《医疗器械条例》(Medical Devices Regulations, SOR/98-282,现行合并版截至 2026 年 9 月 30 日,最近修订 2026 年 6 月 17 日)逐条校验。每一条答案后附条款号,可自行复核。
凡属实践判断而非法规原文的,文中会明确标注。
一、制度与路径:先搞清楚”谁管、管什么、要几张证”
Q1|加拿大医疗器械由谁监管?法律依据是哪几部?
结论: 加拿大卫生部(Health Canada)下属的医疗器械局(Medical Devices Directorate, MDD)主管,上位法是《食品药品法》,具体规则是《医疗器械条例》(SOR/98-282)。
三个层级要分清:
- 法律:《食品药品法》——赋予部长发证、下令召回、索取信息等权力;
- 条例:《医疗器械条例》——分类、许可、标签、报告、召回的全部技术性要求;
- 指南:Health Canada 发布的各类 Guidance(如 GUI-0016、GUI-0054)——行政性文件,不具法律强制力,但官方明确”偏离指南须有充分理由并与主管部门事先沟通”。
依据:《医疗器械条例》第 1 条(释义)明确本条例依《食品药品法》第 3(3)、30(1)、37(1) 条制定;条款原文见加拿大司法部法规库 laws-lois.justice.gc.ca。
提示:判断一个说法是否可靠,先看它是”条例第 X 条”还是”某份指南第 X 节”。前者是硬约束,后者是可协商的执行口径。
Q2|器械分几类?分类由谁定?
结论: 分 Class I 至 Class IV 四类,Class I 风险最低、Class IV 最高。分类依据是条例附表 1(Schedule 1)的分类规则——非体外诊断器械(non-IVDD)适用 Part I,体外诊断器械(IVDD)适用 Part II,两套规则相互独立。
条例第 6 条原文:医疗器械依附表 1 的分类规则划入 I 至 IV 类之一,其中 Class I 代表最低风险,Class IV 代表最高风险。
第 7 条则是一条容易被忽略的”从严条款”:若某器械可同时归入多个类别,适用风险较高的类别。
分类由制造商自行判定并对判定结果负责。若存疑,可向 MDD 提出正式的分类请求(classification request)。
依据: 条例第 6 条、第 7 条及附表 1;分类请求渠道见 Health Canada 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FRM-0292 说明。
实践提醒:分类判定错误是加拿大申报中最昂贵的错误之一——经营许可证费用不退,且错类会导致后续全部申请材料按错误深度准备。
Q3|加拿大有几种”证”?MDL 和 MDEL 到底差在哪?
结论: 两张证,逻辑完全不同,缺一不可。
维度医疗器械许可证 MDL经营许可证 MDEL
| 维度 | 医疗器械许可证 MDL | 经营许可证 MDEL |
| 发证对象 | 制造商 | 进口商、分销商;以及不通过持证渠道销售的 Class I 制造商 |
| 覆盖范围 | 逐个器械(按申请逐一发证) | 按”企业 + 活动 + 器械类别” |
| 适用类别 | 仅 Class II、III、IV | Class I 至 IV 全覆盖 |
| 核心性质 | 产品准入 | 主体资质 |
一句话记法:MDL 管”这个产品能不能卖”,MDEL 管”你有没有资格把货进口至加拿大”。
依据: 条例第 26 条(Class II、III、IV 无许可证不得进口或销售)、第 44 条(无经营许可证不得进口或销售);Health Canada《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指南》GUI-0016。
Q4|境外制造商必须在加拿大设代理人吗?
结论:不需要。加拿大没有欧盟式的”法定授权代表”制度。
这是加拿大与欧盟、泰国、印尼等市场最本质的差异,也是很多中国企业最容易按错模板准备的地方:
- 许可证持有人就是制造商本身。 MDL 签发给制造商,境外制造商可以直接持证,无需本地主体代持。
- Class II、III、IV 的制造商豁免 MDEL。 条例第 44(2)(c) 条明确:Class II、III、IV 器械的制造商进口或销售该器械,不适用第 44(1) 的经营许可证要求。
- 但货物要进加拿大,仍需持 MDEL 的进口商。 第 44(1) 条规定:任何人进口或销售医疗器械,须持有经营许可证。第 44(3) 条进一步要求进口商确保其上游供货方持有经营许可证(直接从 Class II–IV 制造商进口的情形除外)。
所以正确的路径画像不是”找一个加拿大代理人”,而是:境外制造商持 MDL(产品准入)+ 加拿大进口商持 MDEL(主体资质)+ 双方签订质量协议与授权文件。
另有一个可选角色:法规通信人(regulatory correspondent)。制造商可自愿指定,用于接收卫生部的年度续期包与往来函件;未指定则直接发给制造商。它不是法定必备角色,但漏报变更可能导致许可证被取消,因此强烈建议制造商委托国瑞中安作为法规联络人,确保持续合规不掉线。
依据: 条例第 44(1)(2)(c)(3)(4) 条;Health Canada《医疗器械许可证续期与销售权费指南》。
Q5|Class I 是不是”不用注册”?
结论: 不需要 MDL,但绝不等于不需要合规。这是中国出口企业最常见的一处误判。
Class I 的真实义务清单:
- 安全与有效性:仍须满足第 10–20 条全部适用要求,并保存客观证据(第 9(2) 条);
- 标签:仍须满足第 21–23 条(含语言要求);
- 事件报告:仍须满足第 59–61.1 条;
- 主体资质: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均需 MDEL——但若制造商仅通过持 MDEL 的渠道销售,可豁免(第 44(2)(d) 条)。
依据: 条例第 9(2)、10–20、21–23、44(2)(d)、59–61.1 条;Health Canada《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指南》GUI-0016。
现场检查会不会来?可能会。Health Canada 明确对境内外场所开展现场检查以确认合规。Class I 的低门槛是”准入门槛低”,不是”监管强度低”。
Q6|申请 MDL 到底要交什么?(按类别逐条拆)
结论: 通用材料 5 项 + 分类别材料,深度逐级递进。
通用(第 32(1) 条,所有类别):器械名称;类别;identifier(含系统、检测试剂盒、器械组、器械族等组成部分的 identifier);标签上制造商名称与地址;实际生产场所名称与地址(如与前者不同)。
Class II 追加(第 32(2) 条):预期用途与适应症描述;所采用标准清单;高级管理人员对”已掌握客观证据证明符合第 10–20 条”的承诺声明;标签样稿;近患者用 IVD 需提交研究性试验承诺;质量管理体系证书(ISO 13485)。
Class III 追加(第 32(3) 条):器械与材料描述;功能特征说明;境外销售国家、销量、问题与召回汇总;设计与生产所采用标准;灭菌方式;全部研究摘要与结论;标签;近患者 IVD 研究性试验摘要;文献目录;质量体系证书(设计 + 生产)。
Class IV 追加(第 32(4) 条):在 Class III 基础上,进一步要求风险分析(含风险降低措施)、质量计划、材料规格、生产工艺、全部研究的详细信息(临床前、临床、过程确认、软件确认、文献研究)、动物/人源组织的生物安全性客观证据等。
依据: 条例第 32(1)–(4) 条。
一个高频理解偏差:Class III/IV 要求提交的”境外销售与召回汇总”,是审评员判断产品”真实世界表现”的第一入口。数据缺失比数据不好看更致命。
二、提交与审评:时限、格式、费用
Q7|产品还没证,能不能先进加拿大?
结论: 有三条窄门,但都不是常规商业路径。
- 特殊准入程序(Special Access Program, SAP):由医疗专业人员为特定患者申请,用于紧急情形或常规疗法失败/不可得/不适用时使用未获许可的器械。
- 研究性试验授权(Investigational Testing Authorization, ITA):用于在加拿大开展临床试验。
- 短缺例外进口(第 62.27–62.32 条):针对加拿大境内短缺或存在短缺风险的器械,允许持 MDEL 者进口已被特定境外监管机构授权的替代器械,并列入卫生部公开清单。此机制自 2022 年 3 月起成为常设制度。
三条路径都有明确适用边界与终止条件,不能作为规避 MDL 的手段。
依据: 条例第 62.27–62.32 条;Health Canada《短缺情形下例外进口与销售指南》GUI-0147;SAP 与 ITA 官方页面。
Q8|一张许可证能覆盖多少个型号?
结论: 可以按”族/组/系统”归并,但必须在申请中逐一列明每个器械的 identifier。
条例第 32(1)(c) 条要求申请中列明器械 identifier,”包括属于某一系统、检测试剂盒、器械组、器械族或器械组族的任何器械的 identifier”。这意味着:归并申报是被允许的,但归并的依据(同一族/组的界定)与清单必须清楚,且后续任何 identifier 变化都触发修订义务(第 34(1)(e) 条)。
依据: 条例第 32(1)(c)、34(1)(e) 条。
Q9|审评到底要多久?
结论: 官方公布的是服务标准,不是法规强制时限,且”时钟”可因发补暂停。
依《药品与医疗器械收费令》配套的绩效标准表:
申请类型服务标准
| 申请类型 | 服务标准 |
| Class II 许可证(新申请 / 修订) | 15 个日历日完成审评 |
| Class III 许可证(新申请 / 修订) | 60 个日历日完成审评 |
| Class IV 许可证(新申请 / 修订) | 75 个日历日完成审评 |
| 私人标签(private label)申请 | 15 个日历日 |
| MDEL 决定 | 120 个日历日(自收到完整申请起) |
三点必须同时理解:
- 这是绩效承诺,未达标时按收费令有退费机制,但不改变审评实质;
- 计时的起点是”行政上完整的申请被接受之日”,不是递交之日;
- 收到缺陷通知(deficiency notice)后时钟暂停,回补后继续——MDEL 每次停表最长 30 个工作日,两次缺陷通知后仍不达标即被拒。
依据: Health Canada《药品与医疗器械收费令绩效标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指南》GUI-0016 及 FRM-0292 说明;《医疗器械许可证申请管理指南》(2025 年 11 月 21 日版,2026 年 2 月 2 日生效)。
Q10|2026 年有什么新规会影响递交?
结论: 有一条硬变化——自 2026 年 4 月 1 日起,Class II–IV 的申请必须通过 CESG + REP 提交,并按 IMDRF ToC 格式准备卷宗。
Health Canada 公告明确:自 2026 年 4 月 1 日起,制造商必须使用通用电子递交网关(CESG)与法规注册流程(REP)。覆盖范围包括:Class II–IV 新申请与修订、微小变更(faxback)、私人标签申请与修订、对条款条件(第 36 条)的答复、对补充资料要求(第 39 条)的答复、对暂停许可(第 40、41 条)的答复。
同时,所有法规递交须采用 IMDRF 目录(Table of Contents)格式。首次申请的新申请人,须先提交 Company (CO) 模板 XML,才能申请许可证。
不在此列的:ITA、MDEL、SAP、Part 1.1(紧急公共卫生需求)项下器械。
依据: Health Canada《医疗器械强制使用法规注册流程公告》(2026 年 4 月 24 日);《IMDRF 医疗器械申请目录指南》。
这条对国内企业的现实影响:过去”一份 PDF 打天下”的递交方式已失效,卷宗结构、文件命名、路径长度、文件系统兼容性都成为可被筛退的形式要件。
Q11|要花多少钱?(2026 年 4 月 1 日起费率)
结论: 费用分三块,且每年 4 月 1 日按 CPI 上调。
一、许可证申请审评费(按件)
项目2026-04-01 起(加元)
| 项目 | 2026-04-01 起(加元) |
| Class II 新申请 | 643 |
| Class II 修订 | 331 |
| Class III 新申请 | 14,163 |
| Class III 新申请(近患者 IVD) | 30,169 |
| Class III 修订(生产相关变更) | 4,470 |
| Class III 修订(非生产类重大变更) | 11,369 |
| Class IV 新申请 | 30,713 |
| Class IV 修订(生产相关变更) | 4,470 |
| Class IV 修订(非生产类重大变更) | 16,251 |
| 私人标签(各类别) | 179 |
二、经营许可证 MDEL:5,519 加元(申请与年度审查适用同一费率表)。
三、销售权年费(Right to Sell):460 加元/证/年,按每年 11 月 1 日起的 12 个月计。
减免:小型企业可申请费用减免(MDEL 类为 25%),但必须在递交申请前已取得卫生部小企业资格,事后不补。
依据: Health Canada 收费标准页(2025-12-01 发布,2026-04-01 生效);《药品与医疗器械收费令》第 4.1 条(按 CPI 年度调整)。
Q12|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有什么硬要求?
结论: 必须是由卫生部认可的注册机构签发、且经 MDSAP 审核的体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 3 年;换证后 30 日内必须报部。
四个要点:
- 标准:CAN/CSA-ISO 13485。Class II 覆盖”生产”,Class III/IV 覆盖”设计与生产”(第 32(2)(f)、32(3)(j)、32(4)(p) 条)。
- 签发主体:须为部长依第 32.1 条认可的注册机构(registrar)。
- MDSAP 是唯一通道: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Health Canada 只接受 MDSAP 审核组织签发的证书,CMDCAS 证书不再受理。MDSAP 一次审核同时覆盖澳、巴、日、美、加五国要求。
- 有效期与报送:证书有效期不超过 3 年(第 32.2 条);注册机构暂停/撤销/到期未续,须 15 日内通知部长(第 32.3、32.4 条);制造商在获得新的或修改后的证书后,须于 30 日内向部长提交副本(第 43.1 条)。
依据: 条例第 32.1、32.2、32.3、32.4、43.1 条;Health Canada《MDSAP 审核组织认可程序要求》;《MDSAP 过渡计划公告》。
第 43.1 条这条 30 天的义务,是审查中最常见的”技术性违规”——证书换了、体系没问题,但没报部,一样构不成合规。
三、体系判断:审评深度、互认与变更
Q13|Class II 是”备案制”吗?Class III/IV 才是实质审评?
结论: 这个说法方向对、表述不准。
准确表述是:
- Class II:不提交完整技术文档,核心是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 客观证据留存(第 32(2)(c) 条)。卫生部做形式与要点审查,企业承担”证据在我手上”的责任。这是”基于承诺的合规“,不是”备案”——承诺不实即构成虚假陈述。
- Class III/IV:提交研究摘要(III)或研究详情(IV)、风险分析、质量计划、临床证据等,进入实质性技术审评。临床证据要求按《医疗器械临床证据要求指南》执行,与风险等级成比例。
依据: 条例第 32(2)(c)、32(3)(f)(i)、32(4)(d)(e)(i)(l) 条;Health Canada《医疗器械临床证据要求指南》。
Q14|已经有 FDA 510(k) 或 CE 证书,能不能直接换加拿大证?
结论:不能。条例中不存在任何互认或转换条款。
可用的”顺风”只有三条,且都是工具层面的,不是准入层面的:
- MDSAP:一次体系审核满足五国 QMS 要求,省的是审核成本,不是审评;
- IMDRF ToC:卷宗结构国际统一,省的是编档成本;
- 境外数据可作为支持证据:但第 32(3)(c)、32(4)(c) 条反过来要求你主动申报境外销售国家、销量、问题与召回情况——这意味着 FDA 的警告信、CE 的 NB 不符项,在加拿大是必须披露项,不是可隐项。
依据: 条例第 32(3)(c)、32(4)(c) 条;MDSAP 与 IMDRF ToC 相关指南;条例全文无互认条款。
Q15|哪些变更必须申请许可证修订?
结论: 六类情形,逐条对照,不要凭感觉判断。
条例第 34 条列举:
- (a) Class III 或 IV 器械发生重大变更(significant change);
- (b) 会导致器械分类改变的变更;
- (c) 制造商名称变更;
- (d) 器械名称变更;
- (e) 器械 identifier 变更(含系统、试剂盒、器械组、器械族内任何器械的 identifier);
- (f) Class II 器械(装饰性隐形眼镜除外)预期用途、目的或适应证变更。
其中”重大变更”在第 1 条有明确定义:可合理预期影响器械安全性或有效性的变更,包括生产工艺/设施/设备、质量控制程序、设计(性能、原理、材料、能源、软件、附件)以及预期用途(新增或扩展用途、禁忌症增删、有效期依据变更)。
依据: 条例第 1 条(significant change 定义)、第 34 条;Health Canada《重大变更解释指南》。
反过来的规则同样重要:不属于第 34 条列举情形的变更,通过年度续期声明(第 43 条)或微小变更(faxback)通道处理,不必走修订申请。用错通道既浪费审评资源,也可能被要求补正。
Q16|标签必须英法双语吗?
结论: 分场景——一般情形一种官方语言即可;面向公众销售则必须双语。
条例第 23 条三层结构:
- 第 23(1) 条:第 21(1) 条要求的信息,最低限度为英语或法语之一;
- 第 23(2) 条:若销售时说明书仅提供一种官方语言,制造商须应购买者要求尽快提供另一官方语言版本;
- 第 23(3) 条:面向公众销售的器械,第 21(1)(a) 项及 (e) 至 (j) 项信息须同时使用英语和法语。
第 21(1) 条要求的信息共 10 项,含:器械名称、制造商名称地址、identifier、Class III/IV 控制编号、包装内容说明、灭菌标识、失效日期、预期用途与性能规格、使用说明、特殊贮存条件(第 21(2) 条另要求”清晰、持久、显著、易被预期使用者理解”)。
依据: 条例第 21、22、23 条。
实务风险点:家用、OTC、消费级产品一旦被认定为”面向公众销售”,双语就是强制项;仅提供英文包装直接构成不合规,而非”待改进项”。
四、上市后:报告时钟与许可证维持
Q17|出了事,多久必须报?
结论: 三个时钟,10 天、30 天、72 小时,触发条件不同。
一、事件报告(第 59–61 条)——制造商与进口商各自均负报告义务:
- 导致患者、使用者或他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恶化:知悉后 10 日内提交初步报告(第 60(1)(a)(i) 条);
- 未导致死亡或健康严重恶化,但复发时可能导致:知悉后 30 日内提交初步报告(第 60(1)(a)(ii) 条);
- 境外发生的事件:在制造商向境外监管机构表明采取纠正措施的意向之后,或该机构要求其采取纠正措施之后,尽快报告(第 60(1)(b) 条);
- 最终报告按初步报告中提出的时间表提交(第 61(1) 条)。
- 经制造商书面授权,进口商可代为提交(第 61.1 条),但制造商须书面告知卫生部。
二、严重健康危害信息(第 61.2 条)——适用对象是 MDL 持有人与进口 Class II–IV 器械的 MDEL 持有人:
- 触发内容:列入卫生部”监管机构清单”的境外机构所通报的风险、标签变更要求、境外召回/再评估/许可撤销或吊销;
- 时限:收到或知悉后 72 小时内(第 61.2(3) 条)。
依据: 条例第 59、60、61、61.1、61.2 条。
请注意第 61.2 条的适用对象包含”进口 Class II–IV 的 MDEL 持有人”——这意味着加拿大进口商不是”转个手”,而是独立承担 72 小时报告义务的主体。
Q18|召回怎么报?
结论: 决定召回后 24 小时内先通知,召回开始时提交初始报告,完成后 30 日历日内提交最终报告。
- 可报告范围(第 63.1 条):器械可能对患者、使用者或他人健康造成伤害,或可能造成严重伤害时,第 63.2、64、65 条适用于制造商与进口商;
- 24 小时通知(第 63.2 条):自决定在加拿大实施召回起 24 小时内提交初始通知;
- 初始召回报告(第 64 条):在召回开始当日或之前提交;召回开始日以开始发出召回通知之日(如召回通知函日期)为准;
- 最终召回报告(第 65 条):召回完成后 30 个日历日内提交;
- 记录保存(第 65.6 条):制造商保存期取以下二者之较长者——器械预期使用寿命 + 2 年,或该器械在加拿大销售期间;其他主体为预期使用寿命 + 2 年,自召回完成日起算。
依据: 条例第 63.1、63.2、64、65、65.1、65.6 条;Health Canada《医疗器械召回指南》GUI-0054。
一个容易被低估的定义问题:加拿大的”召回”定义宽于多数国家——现场纠正(field correction)、标签更换、通知使用者停用,都可能构成召回。境外做的一次 field safety corrective action,在加拿大很可能就是可报告召回。
Q19|许可证会过期吗?怎么维持?
结论: MDL 无固定有效期,但每年 11 月 1 日前必须完成年度续期;MDEL 则须每年 4 月 1 日前提交年度审查。逾期不是罚款,是许可证被取消。
MDL(第 43 条):
- 每年 11 月 1 日前,以部长规定的格式提交由制造商或其授权人签署的声明:确认此前提交的信息与文件仍然正确,或说明变更内容(第 43(1) 条);
- 未遵守,部长可以取消许可证(第 43(2) 条);
- 停止在加拿大销售,须在停止后 30 日内告知部长,告知时许可证即被取消(第 43(3) 条);
- 续期操作节奏:卫生部每年 8 月初寄发续期包 → 企业于 11 月 1 日前回传 → 12 月开票,30 日内付款 → 欠费可按政府应收款程序追缴。
MDEL(GUI-0016):
- 每年 4 月 1 日前提交年度许可证审查(ALR)申请;
- 第 45(a)、(b) 条项下信息(场所名称地址、联系人信息)变更,须在 15 个日历日内通知。
依据: 条例第 43 条、第 45 条;Health Canada《医疗器械许可证续期与销售权费指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指南》GUI-0016。
许可被取消后没有”恢复”通道——必须重新提交新申请并重新缴费。这是年度合规中代价最高的一次疏忽。
Q20|上市后还要交”总结报告”?
结论: 要。Class II 每两年、Class III/IV 每年,且结论有变化时须 72 小时内书面通知。
- 周期(第 61.4(1) 条):Class II 每两年一次,覆盖前 24 个月信息;Class III、IV 每年一次,覆盖前 12 个月信息;
- 内容(第 61.4(2) 条):不良效应、第 57(1)(a) 条所称问题、第 59(1) 条所称事件、第 61.2(2) 条所称严重健康危害风险;
- 分析要求(第 61.4(3) 条):须包含简明批判性分析;
- 变化判定(第 61.4(4) 条):须判断已知获益与风险是否发生三类变化之一——获益可能降低、风险发生概率上升或后果加重、发现新风险;
- 72 小时通知(第 61.4(6) 条):若得出结论认为发生变化,须在得出结论后 72 小时内书面通知部长;
- 记录与索取:记录自创建之日起保存 7 年(第 61.6(2) 条);部长可随时要求提交总结报告或其所依据的信息(第 61.5 条)。
依据: 条例第 61.4、61.5、61.6 条;Health Canada《医疗器械总结报告与问题相关分析指南》。
附:七个高频踩坑(实践观察,非法规条文)
- 把”Class I 免注册”当成”免合规” —— 标签、事件报告、MDEL 主体资质一样不能少。
- 换证后 30 日内未报部(第 43.1 条)—— 体系没问题,程序上已违规。
- 重大变更未申请修订 —— 特别是生产工艺、场地、软件、预期用途四类,最容易漏判。
- 年度续期逾期 —— 结果是许可证取消,只能重新申请、重新缴费。
- 把 CE/FDA 资料直接改个封面递交 —— 缺 IMDRF ToC 结构、缺境外销售与召回披露,首轮即被筛退。
- 标签语言按”出口习惯”处理 —— 面向公众销售的产品,英文单语包装即构成不合规。
- 忽略进口商的独立报告义务 —— 进口 Class II–IV 的 MDEL 持有人自身承担 72 小时报告责任,不因制造商已报告而免除。
资料来源
- 《医疗器械条例》Medical Devices Regulations, SOR/98-282(现行合并版截至 2026-09-30)— 加拿大司法部法规库 laws-lois.justice.gc.ca/eng/regulations/SOR-98-282/
- 《食品药品法》Food and Drugs Act — laws-lois.justice.gc.ca
- 《药品与医疗器械收费令》Fees in Respect of Drugs and Medical Devices Order, SOR/2019-124
- Health Canada:Fees for examining a licence application… for medical devices(2026-04-01 费率)
- Health Canada:Fees for the examination of an application for an establishment licence: medical devices
- Health Canada:Fees for the right to sell licensed or authorized Class II, III or IV medical devices
- Health Canada:Guidance on medical device establishment licensing (GUI-0016)
- Health Canada:Medical Device Establishment Licence (MDEL) application: instructions (FRM-0292)
- Health Canada:Guidance on managing applications for medical device licences(2025-11-21 版,2026-02-02 生效)
- Health Canada:Guidance Document — Medical Device Licence Renewal and Fees for the Right to Sell Licensed Medical Devices
- Health Canada:Guide for recalling medical devices (GUI-0054)
- Health Canada:Guidance on summary reports and issue-related analyses for medical devices
- Health Canada:Guidance Document — Requirements in the Recognition Process for MDSAP Auditing Organizations
- Health Canada:Notice — Transition Plan for the Medical Device Single Audit Program (MDSAP)
- Health Canada:Mandatory use of the regulatory enrolment process for medical devices(2026-04-24)
- Health Canada:Guidance on the IMDRF table of contents for medical device applications
- Health Canada:Guidance on terms and conditions for Class II to IV medical devices
- Health Canada:Guide on the exceptional importation and sale of medical devices in response to shortages (GUI-0147)
- Health Canada:Performance Standards for the Fees in Respect of Drugs and Medical Devices Order
免责声明:本文所有法规表述均对照上述官方文本核对,条款号与数字以加拿大司法部现行合并版及 Health Canada 官方发布为准。法规存在持续修订(如 SOR/2024-238、SOR/2026-96 等),具体项目适用时请以最新版本复核。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分类判定、变更判定等专业结论应结合具体产品技术资料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