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则与没收:₦800,000、₦5,000,000 与责任穿透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尼日利亚的器械罚则写在第 48 条,是这部条例里最有威慑力、也最容易被引错的部分:

  • 第 48(1)(a) 条:自然人——最高 1 年监禁,或最高 ₦800,000 罚金,或两者并罚;
  • 第 48(1)(b) 条:法人团体(body corporate)——最高 ₦5,000,000 罚金;
  • 第 48(2) 条:责任穿透——违法行为若经董事、经理、秘书、合伙人、受托人或其他管理人员的同意、纵容或因其疏忽而发生,则该个人与法人团体均属犯罪,可被分别追诉。

配套的还有两条:第 49 条(没收违法所得与作案工具/器械)、第 15 条(NAFDAC 有权查封场所)。

二、法规依据

法规名称文号/编号公布日期条款号
NAFDAC Medical Devices and Related Products (Registration, Labelling and Advertisement) Regulations, 2024S.I. No. 42 of 20242024 年 10 月 16 日第 48(1)(a)(b) 条(罚则)、第 48(2) 条(责任穿透)、第 49 条(没收)、第 15 条(查封场所)、第 50 条(NAFDAC 执法)、第 26(1) 条(误导性展示信息构成犯罪)、第 47(1) 条(未注册器械禁止)
NAFDAC ActCap. N1, LFN 20042004 年第 30 条(制定规章的权力)
Food, Drugs and Related Products (Registration, Etc.) ActCap. F33, LFN 20042004 年第 12 条(注册相关)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罚金数字写在条例正文里,不是写在指南里——这是尼日利亚与多数非洲市场的显著差异。

多数市场的器械规章只规定”违法应受处罚”,金额另见罚则法或附表。S.I. No. 42 of 2024 直接把 ₦800,000 与 ₦5,000,000 写进第 48(1) 条,企业不需要再去查第二部法律就能评估风险敞口。这也是我们在”三项差异化抓手”中把强制注册 + 明确罚则列为第一项的原因。

看点二:第 48(2) 条的穿透,指向的是”个人”,不只是公司。

第 48(2) 条列举的对象是:董事(director)、经理(manager)、秘书(secretary)、合伙人(partner)、受托人(trustee)以及其他管理人员。这是典型的“双罚制”——公司罚 ₦5,000,000 的同时,相关个人可以按自然人的 ₦800,000/1 年监禁被追诉。

看点三:第 48(2) 条的免责抗辩是”不知情、未同意、未纵容”。

第 48(2) 条的但书:若该人员能证明违法行为在其不知情、未同意、未纵容(without his knowledge, consent or connivance)的情况下发生,则不构成犯罪。这个抗辩的举证责任在个人——实务上的启示是:合规决策与审批记录要留痕,它是”未纵容”的唯一证据来源。

看点四:第 49 条的没收对象是”所得”与”工具”,器械本身可能被没收。

第 49 条:法院可下令没收违法所得(proceeds)与作案工具/器械(instruments)。对未注册即进口或销售的器械而言,货值是直接损失——罚金刚是上限,货值损失另算。

看点五:触发点极多,标签与广告是最容易被忽视的入口。

第 48 条不是只针对”未注册销售”。条例中多处明示构成 offence,例如第 26(1) 条(展示误导性信息)、第 47 条(未注册器械的相关行为)。一张标签、一句广告语,都可能直接落到第 48 条。

四、实务建议

  1. 把第 48 条的罚金数字纳入合规培训,让本地团队与管理层知悉风险敞口。
  2. 合规决策与审批全程留痕,作为第 48(2) 条”未纵容”抗辩的证据来源。
  3. 重点排查标签与广告——最容易触发第 48 条的两个入口(第 26(1)、47 条)。
  4. 绝不触碰未注册器械的进口与销售(第 47(1) 条),并警惕货值被没收的风险(第 49 条)。
  5. 用第 47(2) 条的六种许可用途覆盖所有”注册前”场景,不留灰色地带。
  6. 本地合作方合同中加入合规陈述与赔偿条款,把第 48(2) 条的穿透风险传导到责任方。

五、核验清单

  • □ 已向管理层与本地团队宣贯第 48(1) 条罚金标准(自然人 ₦800,000/1 年;法人 ₦5,000,000)。
  • □ 合规审批记录完整留痕,可支撑第 48(2) 条抗辩。
  • □ 标签与广告已完成犯罪风险排查(第 26(1) 条)。
  • □ 无未注册器械的进口、销售、使用行为(第 47(1) 条)。
  • □ 所有”注册前”场景均已取得第 47(2) 条相应许可。
  • □ 本地合作方合同已含合规陈述与赔偿条款。
  • □ 已评估货值没收风险(第 49 条)并纳入预算。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本文件所引内容均比对 NAFDAC 官方条例文本(S.I. No. 42 of 2024 第 15、26(1)、47(1)–(2)、48(1)(a)(b)、48(2)、49、50 条)与两部授权法律(NAFDAC Act Cap. N1, LFN 2004 s.30;Food, Drugs and Related Products (Registration, Etc.) Act Cap. F33, LFN 2004 s.12);罚金数额为条例正文载明的上限,个案裁量结果以司法或行政决定为准。

  • 尼日利亚本地资源:可协调本地持牌进口主体与授权代表资源,覆盖 NAPAMS 线上递交、档案筛查许可对接、进口许可、样品递送与实验室分析配合。
  • 服务能力:分类判定、注册路径选择、技术文档(IMDRF ToC)编写、CMFS 与公证认证办理、GMP 与境外检查准备、广告许可、警戒与 PMS 报告、变更管理与续证。
  • 联系方式:hito.lin@grzan.cn;官网 www.grzan.cn。

免责声明

本文为法规信息整理与解读,不构成法律意见,亦不替代 NAFDAC 的个案答复或书面确认。具体产品的分类、路径与资料要求,以 NAFDAC 现行有效文本及其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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