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临床研究资料清单:理化、电气安全、辐射安全、软件、生物学特性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1. 非临床研究的范围由《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21年8月26日公布,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设定,涵盖九类研究:理化性能、电气安全、辐射安全、软件、生物学特性、生物源材料安全性、消毒灭菌工艺、动物试验、稳定性等。
  2. 这九类是选题清单,不是必做清单。是否需要开展某一类研究,取决于产品设计要求与风险管理的结果,第二十八条的逻辑是风险驱动,而非逐项勾选。
  3. 办法第二十九条为非临床研究设定了两根技术支柱:方法学验证与统计学分析。研究做得再全,方法未经验证或样本量无依据,仍难以被采信。
  4. 办法第三十一条确立的”检验用产品应当具有代表性”原则,同样适用于每一项非临床研究:研究样品要能代表申请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5. 非临床研究与产品技术要求、检验报告、临床评价资料共同构成安全有效的证据组合。前三者回答”产品本身是否达标”,临床评价回答”在人体内是否获益大于风险”,二者不能相互替代。
  6. 国瑞中安的判断:非临床研究最常见的失分点集中在三处——研究项目与产品风险不匹配、方法学验证缺失、研究样品与申报产品不同源。这三处都属于前期可诊断、可修复的问题。

二、法规依据

1. 行政法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2021年2月9日公布,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 第五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科学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
  • 第十四条:申请注册、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产品风险分析资料、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检验报告、临床评价资料、产品说明书及标签样稿、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其他资料共七类资料;检验报告可以为自检报告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 第二十四条:免于临床评价的两类情形。
  • 第二十五条:临床评价的两条路径。

2. 部门规章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21年8月26日公布,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 第十九条:应当符合适用的强制性标准;不适用强制性标准的,应当提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 第二十六条:产品技术要求应明确成品可进行客观判定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和检测方法。
  •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在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前完成非临床研究;非临床研究的范围包括理化性能、电气安全、辐射安全、软件、生物学特性、生物源材料安全性、消毒灭菌工艺、动物试验、稳定性等研究。
  • 第二十九条:非临床研究应当进行方法学验证;涉及统计学分析的,应当明确统计学分析方法、样本量确定依据和判定标准。
  • 第三十条:按照产品技术要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开展临床试验或者申请注册、备案。
  • 第三十一条:检验用产品应当能够代表申请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 第三十二条: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自检报告,也可以是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临床评价为原则;免于临床评价的两类情形。
  • 第四十一条:需要补正资料的,一次告知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 1 年内一次提供;逾期未提交的,终止技术审评并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 第一百二十一条:体外诊断试剂适用《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3. 规范性文件与技术文件

  • 《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121号,2021年9月29日公布,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非临床研究资料的提交归入统一资料目录。
  • 《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126号,2021年10月21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医疗器械注册自检核查指南》(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5年9月16日印发)。
  • 《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国家药监局通告2022年第50号,2022年9月29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国家药监局关于优化全生命周期监管支持高端医疗器械创新发展有关举措的公告》(2025年第63号,2025年6月27日发布):第四部分为”进一步明晰注册审查要求”。

实务口径提示:九类研究各自的资料深度、典型样品选取规则、加速老化与实时老化的证据组合方式等,暂无统一条文级强制标准,主要依据该类产品现行指导原则、审评要点与强制性标准确定。国瑞中安建议在立项阶段先做一轮”研究项目清单+依据来源”的双列梳理,再进入试验执行,避免先做试验后找依据。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九类是选题清单,不是 checklist

办法第二十八条的措辞是”包括理化性能、电气安全、辐射安全、软件、生物学特性、生物源材料安全性、消毒灭菌工艺、动物试验、稳定性等研究”,落脚点在”根据产品设计要求、风险管理情况开展”。判断某一类研究是否需要开展,国瑞中安用下面这张决策表:

研究类别触发判断的核心问题典型不触发情形
理化性能成品是否有需要客观判定的物理、化学指标无独立理化指标要求的简单器械
电气安全是否带电、是否连接网电源或患者纯无源非带电器械
辐射安全是否产生、使用或受电离/非电离辐射影响不含辐射源且不受辐射影响的器械
软件是否含软件组件或独立软件纯机械结构器械
生物学特性是否与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触、接触时长与性质完整皮肤短暂接触且无生物学风险的低风险器械
生物源材料安全性是否含动物源、人源或其他生物源材料全部为合成材料
消毒灭菌工艺是否以无菌状态提供、是否需使用前消毒非无菌提供且无消毒要求的器械
动物试验是否有无法通过上述研究评价的风险风险已由其他研究充分覆盖
稳定性是否有货架有效期或运输稳定性要求无有效期限制且性能不随时间变化

关键判断是”不触发”也必须有理由,且该理由要能追溯到风险管理文件的输出。空白不等于豁免,空白只是没有记录。

看点二:方法学验证是研究的准入门槛

办法第二十九条把”方法学验证”放在非临床研究要求的第一位。这一要求针对的正是行业里最常见的做法——直接引用某个标准方法就开做,不确认该方法是否适用于本产品。

方法学验证需要回答四个问题:该方法对本产品的基质、量程、干扰是否适用;精密度、准确度、检出限等参数是否达到本产品判定要求;如为标准方法,是否有偏离及偏离理由;如为非标准方法,是否有完整的确认记录。

企业与审评的分歧往往不在”有没有做研究”,而在”凭什么认为这个方法得出的数可信”。方法学验证材料就是回答这个问题的证据。

看点三:统计学分析要求的是”事先说明”而非”事后解释”

办法第二十九条要求涉及统计学分析的,应当明确统计学分析方法、样本量确定依据和判定标准。三项要求有一个共同特征:都要在方案阶段确定。

  • 统计学分析方法:是优效、非劣效还是等效检验,采用参数法还是非参数法,如何处理缺失数据与离群值。
  • 样本量确定依据:基于什么效应量、什么检验水准与把握度计算得出,而不是”按惯例取三组”。
  • 判定标准:什么结果算通过,界值从何而来,是否有临床或工程上的合理性论证。

事后才解释”为什么选这个样本量”,说服力远低于事前写好的样本量计算过程。这一点在有源器械的性能验证、软件算法的性能确认、动物试验的有效性评价中同样适用。

看点四:样品代表性是贯穿所有研究的横向要求

办法第三十一条的原文针对检验用产品,但”能够代表申请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这一原则横向适用于每一项非临床研究。

常见的代表性断裂情形有三类:研究样品来自工程样机,与量产产品的材料、工艺、供方不一致;研究样品只覆盖注册单元中一个型号,未说明典型型号的选择依据;研究样品的灭菌批次、老化状态与最终上市状态不一致。

可操作的修复方式建立一份”样品溯源矩阵”:每一份研究报告对应一行,记录样品编号、生产批次、与量产状态的差异说明、典型性论证。这张表把分散在各报告里的代表性论证集中起来,审评时可一次性回应。

看点五:非临床研究与技术要求、临床评价的功能分工

三者的分工不同,混同会导致重复投入或证据缺位:

证据类型回答的问题法定落点
产品技术要求成品应达到什么可客观判定的指标条例第十四条;办法第二十六条
检验报告成品是否达到了这些指标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非临床研究为什么这些指标能保证安全有效办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临床评价在人体使用中是否获益大于风险条例第二十五、二十四条;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

非临床研究是连接技术要求与临床评价的中间层。它向上支撑指标设置的合理性,向下为临床评价提供机制性与安全性基础。缺失这一层,即使检验全部合格,仍可能被要求补研究。

看点六:补正阶段的修复成本结构

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补正一次告知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 1 年内一次提供,逾期终止技术审评并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非临床研究类补正的成本差异极大:

补正类型修复方式典型周期量级
资料性缺项补充方案、原始记录、统计报告以周计
方法学验证缺失补充方法学确认试验以月计
样品代表性不足重新制备代表样品并重做研究以季度计
研究项目缺类新增一类研究,含伦理与执行周期以半年及以上计

这组差异说明一件事:在立项阶段把九类研究做一次完整的适用性判断,是非临床工作里唯一一次低成本纠错机会。

四、实务建议

  1. 立项阶段完成九类研究适用性判断:按风险驱动原则逐类判断开展或不开展,不开展的写入风险管理文件并说明理由。
  2. 先出方案后做试验:每类研究先编制方案,明确目的、方法、样本量依据、判定标准,方案经内部评审后再执行。
  3. 方法学验证单独成册:把方法适用性、精密度、准确度、检出限、偏离说明整理为独立文件,与研究报告一并提交。
  4. 统计设计前置:样本量计算、检验方法、判定标准在研究开始前确定并留档,避免事后解释。
  5. 建立样品溯源矩阵:逐份研究报告登记样品编号、生产批次、与量产状态差异、典型性论证。
  6. 引用标准有效性核验:逐项核验研究所引用标准的现行有效版本与年代号(办法第十九条)。
  7. 自检项目按126号公告准备:走自检的研究与检验,按《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准备能力清单与体系文件。
  8. 保留原始记录:方案、原始记录、统计输出、报告四层文件完整归档,支撑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五、核验清单

  • □ 是否在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前完成全部非临床研究(办法第二十八条)。
  • □ 是否对九类研究逐类完成适用性判断,不开展的已说明理由并可追溯到风险管理文件。
  • □ 每类研究是否编制了研究方案,方案是否包含目的、方法、样本量依据、判定标准。
  • □ 是否完成方法学验证,标准方法的偏离与非标准方法的确认是否有记录(办法第二十九条)。
  • □ 涉及统计学分析的是否明确了统计方法、样本量确定依据和判定标准。
  • □ 研究样品是否来自与量产一致的状态,是否建立样品溯源矩阵(办法第三十一条)。
  • □ 注册单元内多型号的,典型型号选择依据是否说明。
  • □ 研究资料中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材料牌号是否与产品技术要求、说明书一致。
  • □ 研究所引用标准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不适用强制性标准的是否已说明理由(办法第十九条)。
  • □ 走自检的是否符合《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2021年第126号公告)及自检核查指南。
  • □ 非临床研究结论是否向上支撑了产品技术要求的指标设置合理性。
  • □ 是否按产品技术要求完成检验并检验合格,取得检验报告(办法第三十、三十二条)。
  • □ 原始记录、方案、统计输出、报告四层文件是否完整归档。
  • □ 补正响应是否在收到通知后 1 年内一次完成(办法第四十一条)。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本清单所引法规文本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nmpa.gov.cn)、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samr.gov.cn)、中国政府网(gov.cn)公布版本为准。法规修订、废止或配套文件更新后,本文结论需同步复核。

文中涉及的时限、费用、目录范围等数据,均以核验之日官方公布口径为准;标注「实务口径」的内容为行业通行做法或经验性判断,不具有法规效力。企业在实际申报中,应以受理部门当期要求、最新法规文本及官方解释为准。

因法规更新、个案情形差异或企业自身理解偏差导致的申报延误、补正、不予批准等后果,国瑞中安不承担相应责任。如需针对具体产品的注册策略评估,请联系国瑞中安法规团队获取个案化支持。

服务市场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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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服务

  1. 市场准入策略:产品分类界定、注册路径比选、上市时间表倒排。
  2. 注册与备案申报:申报资料撰写、整理与递交,全程进度跟踪。
  3. 技术文档编制:技术文档(TD)、设计文档(DD)、临床评价报告(CER)、临床评价资料(同品种对比路径)。
  4. 质量管理体系:ISO 13485、MDSAP、中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体系建立、文件换版与核查辅导。
  5. 授权代表与代理人服务:欧盟授权代表(EC Rep)、美国代理人(US Agent)、英国负责人(UKRP)、瑞士授权代表(CH-REP)、境外制造商来华注册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代理人,及多国本地代表。
  6. 上市后合规:上市后监督(PMS)、警戒与不良事件监测、定期安全更新报告、召回管理。
  7. 唯一标识:中国 UDI 数据库、EUDAMED、GUDID 申报与数据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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