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合报告分流:15 日、30 日与定期报告的判断规则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日本不具合报告的期限由两个变量决定:健康被害的严重程度,以及该情形是否已记载于添付文书(既知/未知)。判定结果是四档:死亡 15 日、重笃未知 15 日、重笃既知 30 日、非重笃未知定期报告。起算点是「知悉之日」,不是事件发生之日。
二、法规依据
- 药机法第 68 条の 10 第 1 项:不具合等的报告义务。
- 施行规则第 228 条の 20 第 1 项:报告対象与重症度等的区分;第 2 项:按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健康被害程度,自知悉之日起 15 日或 30 日内报告,或作为定期报告提交。
- 药机法第 68 条の 13 第 3 项:报告提交至 PMDA。
- PMDA 公开资料《Post-marketing Safety Measures of medical devices》:以「健康被害程度 × 添付文书记载有无」给出期限对照表。
- PMDA 通知(PSB/PSD 通知第 0115-2 号,2024 年 1 月 15 日):不具合报告様式与期限运用,含网络安全相关不具合的报告判断。
- 现行法体:昭和 35 年法律第 145 号。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判定表的骨架是「严重度 × 既知性」
按 PMDA 公开资料,健康被害(与器械的关联不能否认者)情形下的期限是:死亡不论既知或未知均为 15 日;死亡以外的重笃且未知(添付文书未记载)为 15 日;重笃且既知为 30 日(发生率出现难以理解的上昇时为 15 日);非重笃且未知归入定期报告;非重笃且既知原则上不需个案报告。
看点二:起算点是「知悉之日」,调查未完成也必须按时报告
PMDA 通知明确要求:调查活动应以 15 日这一最严期限为前提开展;即便在期限内未完成调查,也必须严格遵守期限,以当时所知的调查结果作不完全报告提交,并在后续提交追加报告。这一规定把「先报后查」确立为原则。
看点三:网络安全相关不具合适用同一套规则
PMDA 通知列举了与网络安全相关、可能构成报告对象的事例,包括因未授权访问导致的误动作或功能异常、联网设备因 DDoS 攻击停止动作、输液泵或胰岛素泵设置被篡改等。判断依据仍是施行规则第 228 条の 20 第 2 项。
四、实务建议
- 把判定表做成企业内部的四档分流工具。 输入端为「严重度 + 添付文书记载有无」,输出端为期限。
- 以 15 日为默认最严期限建立调查流程。 调查未完成也要按期限提交不完全报告,后续追加。
- 网络安全事件纳入警戒流程。 漏洞被利用造成的功能异常应进入不具合判定。
- 起算点记录要可追溯。 知悉之日应有邮件、系统时间戳等证据支撑。
五、核验清单
- 判定工具是否覆盖「严重度 × 既知性」四档(15 日/15 日/30 日/定期报告)?
- 起算点是否明确为「知悉之日」并留有可追溯记录?
- 调查流程是否以 15 日为默认最严期限设计?
- 网络安全相关事例是否已纳入不具合判定范围?
- 具体分流是否已回到施行规则第 228 条の 20 现行条文最终确认?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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