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药机法改正(令和 7 年法律第 37 号)全面解读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令和 7 年法律第 37 号(公布 2025 年 5 月 21 日)是药机法近十年规模最大的一次改正,对医疗器械企业影响集中在三处:条件付承认的法律化、治理与供给责任的强化、以及优先审查公示义务的明确。施行采取分阶段方式,自 2025 年 11 月 20 日起陆续生效,其中 2026 年 5 月 1 日为主要施行节点,治理与供给责任相关部分在 2027 年 5 月前全面施行。
二、法规依据
- 医药品、医疗器械等的质量、有效性及安全性确保等相关法律等的部分修订法律,令和 7 年法律第 37 号,公布 2025 年 5 月 21 日。
- 新设药机法第 23 条の 2 の 6 の 2(条件付承認):就希少疾病用、先駆的、特定用途等医疗上必要性高的品目,在可合理预测效果或性能时,附以实施调查等条件给予承认。
- 药机法第 23 条の 2 の 5改正:增设优先审查后给予承认时的公示规定;相关项号随之重排。
- 药机法第 23 条の 2 の 8(特例承認)改正:就与既承认品目具同一性且在政令指定外国已获准者、以及既承认品目需求显著未被满足的情形,调整构成要件。
- 治理与供给:责任役员变更命令的新设、品质保证责任者等设置的法定化、供给体制管理责任者的设置、出荷停止时的届出义务与稳定供给体制整备义务。
- 配套省令:令和 7 年厚生労働省令第 117 号;施行规则改正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公布(2026 年 5 月 1 日施行部分)。
- 现行法体:昭和 35 年法律第 145 号。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立法动因是治理失效与供给不足两类问题
本次改正的背景被归纳为两点:医药器械企业接连发生的不正事件中,经营层对现场违法缺乏掌握与纠正能力,暴露治理形骸化;以及以仿制药为中心的供给不足长期化,而出荷停止等报告长期依赖企业自主协助,国家缺乏迅速准确掌握供需的法权限。理解动因,就能预判执法重点。
看点二:条件付承认是把「早期批准・市贩后验证」写入法律
第 23 条の 2 の 6 の 2 把此前依通知运作的条件付早期承认真正法律化,并扩大适用对象。这一变化对中国创新器械构成了实质性的路径增量。
看点三:分阶段施行意味着合规准备有窗口期
从 2025 年 11 月 20 日起陆续施行,到 2026 年 5 月 1 日的主要节点,再到 2027 年 5 月前的全面施行,为企业留出了分阶段的准备窗口。国瑞中安建议按节点倒排整改计划,而不是等全部施行后一次性整改。
四、实务建议
- 按三个施行节点倒排整改计划。 2025 年 11 月 20 日、2026 年 5 月 1 日、2027 年 5 月。
- 创新器械重新评估路径组合。 把条件付承认与先驱指定、优先审查并列评估。
- 持证主体的治理结构提前整改。 责任役员、品质保证责任者、供给体制管理责任者三项逐一落实。
- 引用条文时核对项号。 本次改正导致多项条文重排,引用前以 e-Gov 现行条文确认。
五、核验清单
- 是否已确认法的公布日为 2025 年 5 月 21 日?
- 是否已按 2025 年 11 月 20 日/2026 年 5 月 1 日/2027 年 5 月三个节点倒排整改?
- 创新器械是否已把条件付承认(第 23 条の 2 の 6 の 2)纳入路径评估?
- 治理三岗(责任役员、品质保证责任者、供给体制管理责任者)是否已逐一落实?
- 引用条文时是否已按 e-Gov 现行条文核对项号?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免责声明
本文由国瑞中安法规团队依据公开可获取的日本官方资料整理,仅供医疗器械企业在规划日本市场准入时作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产品的注册方案、法律意见或商业承诺。日本药机法及其政令、省令、告示、通知处于持续修订状态,厚生劳动省与 PMDA 亦可能通过个案答复调整执行口径。企业在实际申报前,应以 e-Gov 法令検索的现行条文、厚生劳动省最新通知及 PMDA 最新指南为准,并就可能影响申报结论的事项向主管机关事前咨询,或与国瑞中安另行签署专项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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