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分销与经营许可:政府第 867 号决定下的生产与维修许可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亚美尼亚对医疗器械生产与维修(维护)活动实行许可制,规则由政府 2002-06-29 第 867 号决定确立;许可与注册是两套并列的监管。国瑞中安的结论:境外制造商若在亚美尼亚设立本地实体从事生产或维修,须另行取得许可;仅从事进口与分销的,重点义务落在储存运输条件核验与销售前三核验上。
二、法规依据
| 法规名称 | 文号/编号 | 公布日期(生效日期) | 条款号 |
|---|---|---|---|
| 关于药品生产、药学活动、组织或个体经营者提供医疗救助与服务、药品批发、医疗器械生产与医疗器械维护许可规则及许可证表格 | 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 2002-06-29 第 867 号 | 2002-06-29 | 许可规则全文 |
| 《亚美尼亚共和国居民医疗救助与服务法》 | 1996-03-04 第 ЗР-42 号 | 经 2024-12-17 第 ЗР-504 号修订 | 第 45 条(许可职能) |
| 《亚美尼亚共和国许可法》 | — | — | 许可一般规则 |
| 医疗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一般要求及其标签和操作文件要求 | 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 2016-02-12 第 27 号 | 议定书生效后 10 个日历日 | 第 5 条(运输与储存) |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第 867 号决定的许可范围横跨药品与医疗器械。 该决定确立的规则涵盖药品生产、药学活动、组织或个体经营者提供医疗救助与服务、药品批发、医疗器械生产、医疗器械维护等活动,并规定了相应许可证的表格。国瑞中安提示:医疗器械相关的许可是生产与维护两项,销售/分销本身不在该决定的列举范围内,但这不意味着分销无义务——分销环节的义务主要落在第 27 号决定的运输储存要求与进口环节的三项核验上。
看点二:第 45 条把”许可”与”注册””合格评定”并列。 《居民医疗救助与服务法》第 45 条规定,授权机关在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的职权包含法定经营类型的许可、国家注册、进口医疗器械的合格评定。国瑞中安提示:企业做主体规划时,应分别判断”是否需要经营许可””是否需要国家注册””是否需要进口合格评定”,三者可以叠加适用。
看点三:储存与运输是不需许可但受监管的环节。 第 27 号决定第 5 条要求,医疗器械的设计、制造与包装应做到按使用说明运输和储存时不损害其性能与有效性;标签须载明特殊储存和/或流通条件(如需要)。国瑞中安提示:亚美尼亚进口实务中,进口商在开始销售前须核验随附单证数据与实际器械信息的一致性,包括遵守规定的特殊储存与运输条件(实务口径)。这意味着冷链、避光、防潮等条件的执行记录是监管关注点。
看点四:进口商主体资格与进口证书申请资格挂钩。 第 429-Ն 号决定规定,进口医疗器械的法人与个体经营者,或其授权的人可提交进口(合规)证书申请。国瑞中安提示:这构成事实上的主体门槛——能提交申请的必须是实际从事进口的法人或个体经营者。境外制造商若无本地实体,须依托本地进口商或其授权的人完成申报。
看点五:维修活动与生产活动同等许可。 第 867 号决定把”医疗器械维护”与”医疗器械生产”一并纳入许可范围。国瑞中安提示:提供售后维修服务的企业(含制造商在亚美尼亚设立的维修中心)需要单独评估许可需求;这与产品注册是两条线,取得注册证不豁免维修许可。
四、实务建议
- 先判活动类型:按”生产 / 维护 / 进口分销 / 销售”四类判断各自适用的许可与义务。
- 维修中心单独评估:计划设立本地维修或技术服务的,按第 867 号决定评估许可需求。
- 储存运输条件留痕:建立温湿度、避光、防潮等条件的执行与监控记录,作为销售前核验的证据。
- 进口主体资格确认:确认负责进口的本地法人或个体经营者身份,并出具相应的授权文件。
- 许可与注册分别建档:把经营许可证与注册证分别建档管理,避免以注册证替代许可。
五、核验清单
- 已按活动类型(生产 / 维护 / 进口分销 / 销售)判断适用的许可与义务。
- 已确认本地生产或维修活动需依第 867 号决定取得许可。
- 已确认进口申报主体为进口医疗器械的法人/个体经营者或其授权的人。
- 已建立特殊储存与运输条件的执行与监控记录。
- 已按第 27 号决定第 5 条核验包装与运输方式不影响性能与有效性。
- 已把经营许可证与注册证分别建档管理。
- 已确认《亚美尼亚共和国许可法》的一般规则并核对现行文本。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30 日。
免责声明
本文由国瑞中安法规团队基于截至核验日期公开发布的官方法规文本整理,仅供医疗器械企业合规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也不替代亚美尼亚共和国卫生部、药品与医疗技术鉴定中心(SCDMTE)或欧亚经济委员会的官方解释。法规条款以亚美尼亚共和国法律信息系统(arlis.am)与欧亚经济联盟法律门户(docs.eaeunion.org)公布的现行有效文本为准。本文所标注「实务口径」的内容为项目经验归纳,不具有法定效力。企业实施具体申报前,应就产品具体情况向主管机关或专业顾问进行单独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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