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 11 项逐项拆解:4.2.1 至 4.2.11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第 345 号规则第 4.2 条规定,为取得更高、高与(或)中风险器械的国家注册(重新国家注册),申请人须随附件 1 申请表向卫生部递交 11 项材料:
4.2.1 制造商生产权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4.2.2 境外注册证明(生产国;若生产国未注册则为其他国家)或自由销售/出口证书(如有)的公证阿塞拜疆语译本;
4.2.3 制造商出具的适用范围、用途与配件组成的简要描述;
4.2.4 制造商出具的标签与包装信息(包装与标签彩色样张,阿塞拜疆语内容);
4.2.5 含药物质时该物质的成分、数量及与器械相容性信息;
4.2.6 制造商提供的生物安全性信息;
4.2.7 无菌器械的检测方法与包装验证、微生物(生物负载)、热原性与无菌检测结果及工艺验证信息(公证阿塞拜疆语译本);
4.2.8 制造商出具的安全与有效性符合性声明,须标注风险等级;
4.2.9 制造商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复印件;
4.2.10 《许可与许可证法》第 18.2.1 至 18.2.3 条规定的文件;
4.2.11 二手器械的可用性文件复印件。
第 4.3 条给出三项豁免:4.2.1、4.2.2、4.2.8、4.2.9 不适用于阿塞拜疆境内生产的器械;4.2.5 不适用于以试管检验人体样本获取信息的器械(IVD);4.2.6 不适用于不与人体接触的器械。
二、法规依据
- 阿塞拜疆共和国内阁 2024 年 7 月 18 日第 345 号决议《药品、药物物质与医疗器械国家注册、纳入国家注册簿与国家注册簿维护规则》(2024 年 7 月 19 日生效;《Xalq qəzeti》2024 年 7 月 20 日第 151 期;《立法汇编》2024 年第 7 号第 906 条;自 2024 年 7 月 20 日起废止 2007 年 7 月 13 日第 108 号决议):第 4.2.1 至 4.2.11 条(11 项卷宗)、第 4.3 条(三项豁免)、第 4.5 条(文件依第 3.6 条取得)、第 4.1 条(三段流程)、第 2.1.1 条(申请人定义)、第 2.1.4 条(配件定义)。
- 《阿塞拜疆共和国许可与许可证法》(“Lisenziyalar və icazələr haqqında” Azərbaycan Respublikasının Qanunu,2016 年 3 月 15 日第 176-VQ 号)第 18.2.1–18.2.3 条、第 19.9 条、第 25 条、第 26.1 条:第 18.2.1 至 18.2.3 条文件。
- 阿塞拜疆共和国卫生部部务委员会 2024 年 5 月 21 日第 8 号决定《医疗器械按风险等级的分类》(依《药品法》第 6.8 条第二句制定;部长 Teymur Musayev 签署;决定作出后 3 日内送司法部纳入国家法律文件登记册):第 2.1.10 条(附件定义)、第 3.8 条(附件单独定级)。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 1:11 项里没有”使用说明书”,也没有”临床试验报告”。 与欧盟、美国或中国的卷宗相比,阿塞拜疆的器械卷宗明显偏薄:核心是”制造商出具的三份自我声明性文件”(4.2.3 简要描述、4.2.5 含药物质信息、4.2.6 生物安全性、4.2.8 符合性声明)加”三份第三方证明”(4.2.1 生产权、4.2.2 境外注册/FSC、4.2.9 QMS 证书)。这既是便利,也意味着符合性声明与风险等级标注的责任完全压在制造商身上。
看点 2:4.2.2 条是”二选一+兜底”结构。 优先提交生产国的国家注册证明;若生产国未作国家注册,则提交其他国家的注册证明;自由销售或出口证书则是”如有”(olduqda)。对中国制造商而言,若国内已取得注册证,优先用国内注册证;若属免注册品类,则准备 FSC 或出口销售证明。两者都要公证阿塞拜疆语译本。
看点 3:4.3 条的豁免是”按产品属性”而非”按申请人身份”。 本地生产免 4.2.1/4.2.2/4.2.8/4.2.9 四项——逻辑很直白:境内生产不需要证明境外的生产权与境外上市资格,也不必重复自我声明。IVD 免 4.2.5(含药物质信息)也很合理:试剂的检测原理不等于向人体给药。但 4.2.10 与 4.2.11 没有任何豁免,主体资格文件与二手可用性文件对所有器械都要。
看点 4:4.2.8 条要求”标注风险等级”,把分类结论直接写进了制造商声明。 这一条与第 10.4.3 条(注册簿风险等级)、附件 5(证书风险等级)形成三角。制造商在自家声明里写的等级,如果与卫生部按第 8 号决定的判定不一致,会落入第 5.1.4 条”提交文件中发现与质量、有效性、安全性相关的不一致”。
四、实务建议
- 按 4.2.1 至 4.2.11 做一张带状态列的清单,每项标注”适用/豁免/待补”并写明依据条款。
- 4.2.2 条优先用生产国注册证,其次用其他国家注册证,最后才用 FSC;无论选哪个都要做公证阿塞拜疆语译本。
- 4.2.8 条符合性声明中的风险等级,必须与第 8 号决定的定级结论逐字一致。
- 本地生产、IVD、不接触人体三类情形,逐项核对 4.3 条豁免并在递交函中写明援引条款。
- 4.2.1 生产权证明要连附件一起交,不要只交主证。
- 4.2.10 条的三份主体资格文件提前备好,这类文件有效期短、更新慢,是最常见的退件原因。
五、核验清单
- □ 已按 4.2.1 至 4.2.11 建立带状态列的卷宗清单。
- □ 已确认 4.2.2 条选用路径(生产国注册证/他国注册证/FSC)并完成公证译本。
- □ 已完成 4.2.3 简要描述(适用范围、用途、配件组成)。
- □ 已完成 4.2.4 阿塞拜疆语标签与包装彩色样张。
- □ 已核对 4.2.8 符合性声明中的风险等级与定级结论一致。
- □ 已按 4.3 条逐项确认豁免并在递交函中援引条款。
- □ 已备齐 4.2.10 条三份主体资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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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1 篇 申请表(附件 1):填写要点与刑事责任声明》:https://www.grzanglobal.com/azerbaijan-medical-device-registration/application-form-annex-1/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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