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8 年后的组合谋划:国家证与联盟证的并行管理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2028 年 1 月 1 日之后,哈萨克斯坦的新注册只在联盟规则下进行,但此前取得的国家注册证继续有效——按本国规则注册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没有有效期限制,可在哈萨克斯坦境内继续流通。因此 2028 年后的典型形态是组合并行:存量产品持国家证长期有效,新增产品走联盟路径。管理这一组合的核心是证据包复用与两套合规义务的分轨执行。
二、法规依据
| 法规名称 | 文号/编号 | 日期 | 条款 |
|---|---|---|---|
| 修订 2014 年协定的议定书 | 议定书 | 2025 年 12 月 29 日签署 | 第 11 条:新案至 2027-12-31、变更至 2028-12-31 |
| 卫生部部长令(修订第 ҚР ДСМ-16 号) | 第 146 号 | 2025 年 11 月 18 日签署,2025 年 11 月 20 日公布 | 医疗器械注册证无有效期 |
| 卫生部部长令《关于批准药品与医疗器械国家注册、再注册及注册档案变更规则》 | 第 ҚР ДСМ-16 号 | 2021 年 2 月 9 日(司法部登记号 22175) | 国家路径的维护规则 |
| 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决定《医疗器械安全性、质量与有效性注册与审评规则》 | 第 46 号决定 | 2016 年 2 月 12 日 | 联盟路径的注册与变更 |
| 欧亚经济委员会第 174 号决定 / 卫生部部长令第 ҚР ДСМ-320/2020 号 | — | 2015 年 12 月 22 日 / 2020 年 | 两套上市后监测规则 |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并行不是过渡状态,而是长期形态。国家证无有效期,联盟证是未来的唯一入口——两者会长期共存于同一个产品组合里。企业需要的不是”切换计划”,而是”并行管理方案”。
看点二:上市后义务分轨是并行管理最大的复杂度。国家证适用第 ҚР ДСМ-320/2020 号命令,联盟证适用第 174 号决定;变更程序同样分轨(国家证按本国规则,联盟证走参照国认可国)。代表要同时掌握两套规则,监测台账要能按路径分列。
看点三:证据包复用是降低成本的关键。第 27 号决定的通用安全与有效性要求在两条路径中高度重合,技术文件、风险管理文件与临床证据可以共用基础材料,只在论证结构上分轨。企业在准备联盟路径时,应把国家路径的档案作为起点,而不是另起炉灶。
看点四:2028 年 12 月 31 日是最后一个”按本国规则办事”的时点。此前的变更与档案整理可以按本国规则处理——通常更省事。存量产品若有重大变更计划,应尽量前移。
看点五:并行管理需要一个统一的登记台账。同一产品组合里既有国家证又有联盟证,还有不同路径下的不同代表、不同变更状态与不同检查周期。没有统一台账,管理工作会迅速失控。
四、实务建议
- 建立”路径台账”,逐产品标注:路径、证书编号、代表、变更状态、检查周期、适用监测规则。
- 证据包按”基础材料共用、论证结构分轨”组织,联盟路径以国家路径档案为起点。
- 代表能力覆盖两套规则(第 ҚР ДСМ-320/2020 号命令与第 174 号决定)。
- 存量产品的重大变更尽量安排在 2028 年 12 月 31 日 之前。
- 新增产品的证据包按联盟规则的深度准备,避免 2028 年后重做基础工作。
五、核验清单
- □ 路径台账已建立(路径、证号、代表、变更状态、检查周期、监测规则)
- □ 证据包的”共用基础材料 + 分轨论证结构”已建立
- □ 代表已具备两套规则的执行能力
- □ 存量产品重大变更已排在 2028 年 12 月 31 日 之前
- □ 新增产品证据包已按联盟规则深度准备
- □ 两套监测台账可分别调取且互相索引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免责声明
本篇所引法规为修订 2014 年协定的议定书(2025 年 12 月 29 日签署,第 11 条)、卫生部部长令第 146 号(2025 年 11 月 18 日签署,2025 年 11 月 20 日公布)、第 ҚР ДСМ-16 号(2021 年 2 月 9 日,司法部登记号 22175)、第 ҚР ДСМ-320/2020 号(2020 年)、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第 46 号决定(2016 年 2 月 12 日)与欧亚经济委员会第 174 号决定(2015 年 12 月 22 日)。文中未标注官方法定出处的判断为实务口径,已在文中标注。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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