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回与现场纠正:流程设计、通知链与记录留存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召回与现场纠正的处置链条有五环:触发(不良事件、抽样不合格、检查发现、供应商变更、内部发现)→ 决策(是否召回、召回级别、是否上报监管)→ 通知(监管机构、授权代表、分销商、医疗机构、用户)→ 执行(回收、替换、返工、现场修复)→ 记录与报告(执行记录、效果评估、监管报告、结案)。最容易被忽视的是第五环——执行不等于结案,缺少效果评估与结案记录,会在下一次检查中被记为未闭环。
二、法规依据
| 法规名称 | 文号/编号 | 日期 | 条款 |
|---|---|---|---|
| 卫生部部长令《关于批准医疗器械安全性、质量与有效性监测规则》 | 第 ҚР ДСМ-320/2020 号 | 2020 年 | 监测发现处置与纠正措施 |
| 欧亚经济委员会决定《医疗器械安全性、质量与有效性监测规则》 | 第 174 号决定 | 2015 年 12 月 22 日 | 联盟路径的纠正措施 |
| 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决定《关于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保持与评价要求》 | 第 106 号决定 | 2017 年 11 月 10 日 | 纠正与预防措施过程;非计划检查 |
| 卫生部部长令《关于批准流通中药品与医疗器械取样规则》 | 第 ҚР ДСМ-323/2020 号 | 2020 年 | 抽样不合格引发的处置 |
| 卫生部部长令《关于批准药品与医疗器械国家注册、再注册及注册档案变更规则》 | 第 ҚР ДСМ-16 号 | 2021 年 2 月 9 日(司法部登记号 22175) | 注册证的处置关联 |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纠正与预防措施是第 106 号决定明列的被评价过程之一。检查会评价 CAPA 过程本身的有效性,而不只是看某一次纠正的结果。这意味着召回与现场纠正的执行记录,会成为下一次检查的输入材料。
看点二:通知链条上的每一环都要留痕。监管、代表、分销商、医疗机构、用户——五类对象,通知方式与时限各不相同。国瑞中安的做法是预先建立联系人清单与通知模板,在事件发生时按清单逐一执行并记录,而不是临时找人。
看点三:哈萨克斯坦的通知链必须包含授权代表。代表是监管机关与企业之间的联络节点,也是标签与说明书上被列名的主体。召回通知若绕开代表,会造成监管方与企业之间的信息断层。
看点四:非计划检查是恢复合规状态的正式通道。按第 106 号决定,制造商可申请非计划检查用于”确认导致不合格器械出厂的原因已消除”。重大召回完成后,通过这一通道取得正式确认,比内部结案更有说服力。
看点五:两条路径的纠正措施规则不同。国家路径按第 ҚР ДСМ-320/2020 号命令,联盟路径按第 174 号决定。组合内两条路径并存时,召回流程要按路径分别执行,不能用一套模板覆盖全部产品。
四、实务建议
- 预先建立五类对象的联系人清单与通知模板,事件发生时按清单执行并留痕。
- 召回通知链条中明确包含授权代表,保持监管与企业之间的信息通路。
- 执行完成后做效果评估并出具结案记录,不止于”货收回来了”。
- 重大召回完成后,通过第 106 号决定的非计划检查通道取得正式确认。
- 国家路径与联盟路径的召回流程分别设计,不用一套模板覆盖。
五、核验清单
- □ 五类对象的联系人清单与通知模板已预先建立
- □ 通知链条已包含授权代表
- □ 每次通知的时间、方式、对象与内容已留痕
- □ 执行完成后已完成效果评估并出具结案记录
- □ 重大召回已通过第 106 号决定的非计划检查取得确认
- □ 国家路径(第 320 号令)与联盟路径(第 174 号决定)的召回流程已分别设计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免责声明
本篇所引法规为卫生部部长令第 ҚР ДСМ-320/2020 号(2020 年)、第 ҚР ДСМ-323/2020 号(2020 年)、第 ҚР ДСМ-16 号(2021 年 2 月 9 日,司法部登记号 22175)、欧亚经济委员会第 174 号决定(2015 年 12 月 22 日)与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第 106 号决定(2017 年 11 月 10 日)。文中未标注官方法定出处的判断为实务口径,已在文中标注。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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