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后监测:第 513 号决议附件 2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吉尔吉斯斯坦的上市后监测不是注册程序的附属条款,而是与注册程序并列的独立程序:内阁第 513 号决议以两个附件分别规定——附件 1 是国家注册与鉴定程序,附件 2 是《医疗器械安全性、质量与有效性监测程序》。这一结构安排传递的信号很明确:拿证与守住证,是两套并行的义务。

二、法规依据

  1. 内阁第 513 号决议,2024 年 8 月 27 日:
    • 第 1 条第 2 项:批准附件 2《医疗器械安全性、质量与有效性监测程序》;
    • 第 1 条第 1 项:批准附件 1《国家注册、安全性质量有效性鉴定、国家名录与命名维护、注册档案变更、注册证暂停或撤销程序》;
    • 第 3 条第 2 项:废止政府 2018-08-01 第 359 号令《关于批准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与有效性监测程序……》;
    • 第 4 条:本决议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满 10 日生效。
  2. 第 216 号法律第 14 条:器械数据与信息变更的报告义务,落在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身上。
  3. 第 216 号法律第 15 条:注册证的暂停与撤销情形,含”出现新的系统性数据表明风险大于获益”。
  4. 内阁第 450 号决议,2026 年 6 月 29 日:流通领域检查程序。

来源说明:附件 2 的逐条内容(监测内容、报告形式、报告周期、报告路径)本轮未取得可逐字引用的官方原文,以下在程序结构与原则层面表述,具体履行要求须以内阁第 513 号决议附件 2 原文为准。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决议用”两个附件”的结构,把上市前与上市后放在了同一层级。

这不是排版习惯,而是立法设计。附件 1 管”准入”,附件 2 管”守住”,两者由同一份内阁决议规定、同时生效。企业在搭建合规体系时,也应当按这两个层级分别建立:注册档案体系(对应附件 1)与监测体系(对应附件 2)。两套体系的维护主体可以相同,但不能混为一谈。

看点二:新程序取代了 2018 年的旧程序,旧经验不再适用。

内阁第 513 号决议第 3 条第 2 项明确废止了政府 2018 年 8 月 1 日第 359 号令。这意味着:在第 513 号决议生效前建立的监测流程、表单与报告口径,应当重新核对。 对已经在吉国销售多年的企业,这一点尤其重要——沿用旧流程会造成履行方式与现行要求不符。

看点三:监测义务与注册证存续直接绑定。

第 216 号法律第 15 条把”出现新的系统性数据表明风险大于获益”列为注册证撤销事由。“新的系统性数据”从何而来?主要就是上市后监测。 这就形成了一个闭环:监测发现的系统性风险信号,可能反过来成为撤销注册证的依据。监测因此不是”向监管交材料”,而是”对自己的注册证负责”。

看点四:报告义务的主体是”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需要内部分工。

第 14 条把义务放在两者身上。我们建议在企业内部与协议中明确分工:授权代表负责接收、翻译与递交;制造商负责技术评估与内容提供。 未约定分工的,出现漏报时责任难以界定,而主管机构只认注册证记载。

看点五:监测与检查是配套关系。

内阁第 450 号决议把检查覆盖到流通环节。检查中会调阅监测记录——包括投诉处理记录、不良事件报告、警戒档案。建议把监测记录做成”检查常备包”的一部分(见第 16 篇),保持随时可查的状态。

四、实务建议

第一,按两个附件分别建立体系。 建议建立两套文件:注册档案体系(对应附件 1)与上市后监测体系(对应附件 2),各自设定维护责任人与更新频率。

第二,核对并更新旧流程。 若企业此前按 2018 年第 359 号令建立了监测流程,建议按内阁第 513 号决议附件 2 重新核对表单、报告口径与递交路径,并留存更新记录。

第三,在协议中明确监测分工。 建议约定:授权代表负责接收、翻译与递交;制造商负责技术评估与内容提供;双方约定响应时限。

第四,建立监测数据的内部评审机制。 建议定期(至少每季度)评审监测数据,评估是否出现”系统性”信号。这一评审既是合规动作,也是注册证风险的自查。

第五,把监测记录纳入检查常备包。 建议包含:投诉处理记录、不良事件报告、警戒档案、定期评审记录,保持最新状态。

五、核验清单

  • □ 已按内阁第 513 号决议的两个附件分别建立体系:注册档案体系(附件 1)与监测体系(附件 2);
  • □ 已核对并更新按 2018 年第 359 号令建立的旧流程,留存更新记录;
  • □ 协议中已明确监测义务的内部分工:授权代表负责接收翻译递交,制造商负责技术评估;
  • □ 已建立监测数据季度评审机制,评估是否出现系统性风险信号;
  • □ 监测记录(投诉、不良事件、警戒档案、评审记录)已纳入”检查常备包”;
  • □ 已取得内阁第 513 号决议附件 2 原文,核对具体履行要求。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我们的服务涵盖:上市前路径选型与可行性评估、注册档案编制与递交、授权代表安排、本地检测与临床试验组织、生产现场检查协调、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性辅导、上市后监测与器械警戒体系搭建、进口与流通合规、规费测算与项目预算管理。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由具备多年欧亚经济联盟注册实操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在比什凯克、阿拉木图、塔什干、莫斯科等地建立了稳定的本地协作网络,能够以中文、俄文、英文三语作业,对境外制造商在独联体市场常见的授权代表安排、委托书公证认证链、技术文件本地化、检查应对等关键环节提供可执行方案。

我们坚持一项原则:所有对外发布的法规结论,必须落到可核验的官方来源;无法核验的数字与周期,一律标注「实务口径」,不以经验值充当法规依据。

如需就吉尔吉斯斯坦或欧亚经济联盟市场准入进行项目咨询,欢迎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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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为国瑞中安基于公开渠道获取的吉尔吉斯共和国及欧亚经济联盟现行法规资料所作的整理与专业解读,仅供医疗器械企业在规划市场准入时参考,不构成对具体产品注册结论的承诺,亦不作为法律意见。监测的具体内容、报告形式、周期与路径须以内阁第 513 号决议附件 2 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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