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ass C 路径:通用器械组与代表性器械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Class C 器械须适用附件 IX 第 I、III 章,并按第 4.4–4.8 节对每个通用器械组至少 1 件代表性器械作技术文档评审(第 48(7) 条)。三类情形会被加严:自测与近患者检测器械加按第 5.1 节评审;伴随诊断须逐台走第 4.1–4.8 节评审并向主管机关或 EMA 咨询(第 5.2 节);制造商亦可改用附件 X + 附件 XI(第 XI 节第 5 节除外)的组合(第 48(8) 条)。
二、法规依据
| 法规/文件 | 条款号 | 日期 | 出处 |
|---|---|---|---|
| Regulation (EU) 2017/746(IVDR) | 第 48(7) 条(Class C:附件 IX 第 I、III 章 + 每通用器械组至少 1 件代表性器械按 4.4–4.8 节评审;自测/近患者检测加 5.1 节;伴随诊断逐台按 4.1–4.8 节并咨询);第 48(8) 条(替代路线:附件 X + 附件 XI,第 XI 节第 5 节除外) | 通过 2017-04-05;适用 2022-05-26 | EUR-Lex |
| 同上 | 第 2(7) 条(伴随诊断);第 2(8) 条(通用器械组);附件 VIII 规则 3(13 项 Class C 用途) | 2017-04-05 | EUR-Lex |
| 同上 | 附件 IX 第 4.1–4.8 节、第 5.1 节、第 5.2 节 | 2017-04-05 | EUR-Lex |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通用器械组是 Class C 的「成本阀门」。
第 2(8) 条把通用器械组定义为具有相同或相似预期用途、或技术共通性从而可作通用归类的一组器械。组内共用一份代表性器械的评审结论,是 Class C 项目控制评审台数与费用的核心手段。分组论证应覆盖预期用途、分析物、方法学、样本类型与结果判读方式。
看点二:伴随诊断在 Class C 中没有「抽样」待遇。
第 48(7) 条第三小段要求伴随诊断每一件器械都走第 4.1–4.8 节的技术文档评审,并依第 5.2 节向主管机关或 EMA 咨询。也就是说,伴随诊断不适用「每组 1 件」的抽样规则,也不适用第 48(8) 条的替代路线豁免(该条仍要求逐台咨询)。
看点三:13 项 Class C 用途覆盖了中国厂商最集中的品类。
附件 VIII 规则 3 的 13 项用途(见第 04 篇)包含性传播因子、癌症筛查诊断分期、人类遗传检测、伴随诊断、药物浓度监测、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筛查等。多数分子诊断与肿瘤检测产品线会落在 Class C,这是中国 IVD 企业出口欧盟时最需要提前排期的一档。
看点四:替代路线(附件 X + XI)不是「绕开评审」。
第 48(8) 条允许 Class C 改用附件 X 型式检验 + 附件 XI 生产质量保证(第 5 节除外),但伴随诊断仍须逐台咨询(附件 X 第 3 节 (k) 点)。型式检验对样机与批次的准备要求更集中,适合型号收敛、批量稳定的产品线。
四、实务建议
- 建立通用器械组地图:预期用途—方法学—分析物—样本类型四维分组,并与公告机构书面确认。
- 代表性器械选择要有书面理由:为什么该件能代表组内最不利情形(worst case)。
- 伴随诊断项目把 EMA/主管机关咨询(第 5.2 节)节点前置到项目计划,周期按季度而非月度估算。
- 自测与近患者检测 Class C 产品按第 5.1 节单独成册。
- 若选附件 X + XI 路线,先确认附件 XI 第 5 节被排除后的生产质量证据链如何补齐。
五、核验清单
- □ 已按第 48(7) 条确认适用附件 IX 第 I、III 章
- □ 已按第 2(8) 条定义通用器械组,并确定每组至少 1 件代表性器械
- □ 代表性器械的最不利情形论证已书面化
- □ 伴随诊断已确认逐台评审 + EMA/主管机关咨询(第 5.2 节)
- □ 自测/近患者检测已按第 5.1 节补充文档
- □ 替代路线(附件 X + XI,第 XI 节第 5 节除外)的可行性已评估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免责声明
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或承诺。所引法规为 Regulation (EU) 2017/746(OJ L 117, 5.5.2017, p. 176;通过 2017-04-05,适用 2022-05-26)第 2(7)(8) 条、第 48(7)(8) 条、附件 VIII 规则 3 及附件 IX 第 4.1–4.8、5.1、5.2 节、附件 X 第 3 节 (k) 点。以 EUR-Lex 最新文本为准。
关于国瑞中安
国瑞中安(GRZAN)是医疗器械法规咨询机构,在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越南、菲律宾六国设有自营主体,可为客户担任当地持证人、进口商与授权代表;欧盟市场由国瑞中安注册团队与欧洲本地持照伙伴协同交付。我们提供欧盟 IVDR 下的分类判定(附件 VIII)与符合性路径设计(第 48 条及附件 IX/X/XI)、公告机构遴选与对接、Class B/C/D 代表性器械与通用器械组抽样策略、性能评价报告(第 56 条、附件 XIII)与性能研究(第 57、58 条)、技术文档(附件 II、III)与 GSPR 符合性矩阵、Class D 通用规范((EU) 2022/1107)与欧盟参比实验室(第 100 条)衔接、质量管理体系(第 10(8) 条)与 PRRC(第 15 条)支持、UDI 与 EUDAMED 注册(SRN、UDI/DEV)、授权代表(第 11 条)委任、遗留器械过渡(第 110 条)规划、上市后监督与警戒(第 78–83 条)的全流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