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RDC 848/2024 第 7 条的体系要求

更新时间:2026-10-29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RDC 848/2024 第 7 条要求制造商建立、实施、文件化并维护风险管理体系,第 1 款进一步把它定义为贯穿器械全生命周期的连续过程、须系统性定期更新——自公布之日起 180 天起适用(第 88 条);ANVISA 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发布生效公告,一份静态的 ISO 14971 报告已不足以支撑巴西合规。

二、法规依据

  • 《基本安全与性能要求》——RDC nº 848/2024,2024 年 3 月 8 日 DOU 公布,第 7 条(含第 1 款、第 2 款第 I–VI 项)、第 85 条、第 88 条
  • 《医疗器械分类、通知与注册及标签说明书要求》——RDC nº 751/2022,2022 年 9 月 15 日决议,第 10 条第 7 款、第 56 条至第 58 条
  • 《技术警戒》——RDC nº 67/2009,2009 年 12 月 21 日公布,第 3 条单款、第 8 条
  • 《巴西良好生产规范》——RDC nº 665/2022,2022 年 3 月 30 日公布、2022 年 5 月 2 日生效(第 138 条),第 1 条

三、专业解读看点

第 7 条第 2 款列了六件事:为每个器械建立并文件化风险管理计划;识别分析已知与可预见危害;估计评价预期使用及可预见误用下的风险;按第 10、11 条消除或控制风险;评价生产与上市后阶段信息对总体风险、受益—风险判定与风险可接受性的影响;必要时变更控制措施。国瑞中安的读法是,这六项与 ISO 14971 的「计划—分析—评价—控制—上市后评审」闭环一一对应,巴西没有另起炉灶,而是把国际标准的管理闭环写成了本国法定义务。

企业常踩的第一个坑,是「集团一份文件打天下」。第 2 款第 I 项的表述是每个医疗器械与每个 IVD 都要有计划。集团统一的风险管理主文件可以作为方法层,产品层必须有针对巴西申报型号的独立文件,两者不能互相替代。

第二个坑是上市后信息不回灌。第 V、VI 项要求把生产与上市后信息重新纳入风险评价并据此调整控制措施,这与 RDC 67/2009 的技术警戒数据是同一条链:巴西境内发生的死亡、对公共卫生的严重威胁与伪造,知悉后 72 小时内上报 Notivisa;其他已核实的严重不良事件为 10 个日历日;可能导致严重不良事件的技术投诉为 30 个日历日。国瑞中安反复看到,企业把这些报告交给警戒岗,风险管理文件却停在几年前的旧版本,现场检查时形成「两张皮」。

第三个判断:风险管理文件本身落在技术卷宗的固定位置。RDC 751/2022 第 56 条规定通知(notificação)时技术卷宗不提交给 ANVISA,由持证主体自行保存,并允许以交叉引用质量体系记录的方式组织,ANVISA 可随时调阅;第 57 条要求技术卷宗按附件 II 结构编制,第 58 条要求按风险等级分档,其中第 3 章正是基本安全与性能要求与风险管理的落点,第 4 章为临床证据综述。

第四个判断:风险管理与警戒的义务主体并不相同。RDC 67/2009 适用于在巴西境内设有机构的健康产品注册持有人,警戒上报是持有人的义务;而第 7 条把风险管理文件的建立与维护放在制造商身上。两个主体分处境内外,若没有约定数据回传路径与时限,制造商手里的风险文件会长期滞后于巴西现场数据。国瑞中安的取舍建议是:把定期更新的触发条件写成可执行清单,而不是只写「定期评审」四个字。

第五个判断:标准清单的列项不等于强制。ANVISA 官方《认可技术标准清单》(v1.0,2026-09-11)所列标准,被列入既不等于批准也不等于强制,企业可自愿采用;清单所列标准若已被新版取代,可直接采用新版而无须另行论证。这条对读者判断 ISO 14971 与 IEC 62366-1 尤其有用——风险管理文件的版本口径跟着现行版本走,不必因为清单上写的是旧版编号就按旧版准备。

四、实务建议

  • 按「方法层主文件 + 产品层计划」两级建档,产品层写明巴西申报型号、预期用途与使用环境。
  • 把 Notivisa 上报记录与技术投诉设为风险管理文件的强制触发输入,写明更新频次与责任人。
  • 在 RDC 751/2022 第 56 条至第 58 条要求保存的技术卷宗中,同步归档风险管理文件及其历史版本:通知(notificação)申请时不向 ANVISA 提交技术卷宗,由持有人自行保存并可按质量体系文件的引用方式组织,ANVISA 在必要调查时可随时调取,因此「随时拿得出」比「做得漂亮」更重要。
  • 变更控制措施后,回到第 7 条第 2 款第 IV 项核对是否仍满足安全原则。
  • 警戒上报的 72 小时、10 个日历日、30 个日历日三档时限写入 SOP,并做年度演练。
  • 在制造商与巴西持有人之间书面约定警戒数据的回传路径与时限。

五、核验清单

  • □ 是否每个申报型号都有独立的风险管理计划
  • □ 危害清单是否覆盖可预见误用情形
  • □ 受益—风险判定是否写明可接受性准则
  • □ 上市后信息回灌路径是否有记录留痕
  • □ 风险管理文件版本是否与最新警戒数据匹配
  • □ 制造商与持有人之间的警戒数据回传是否有书面约定
  • □ 风险管理计划是否写明定期更新的具体触发条件
  • □ 风险管理依据的标准版本是否为现行版本(认可清单列项不等于强制)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免责声明

本文由国瑞中安法规团队依据巴西 ANVISA 公开法规整理,仅供合规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或监管承诺。法规条款以葡萄牙文官方文本(DOU/Planalto/ANVISA 立法库)为准,中文表述如与官方文本不一致,以官方文本为准。具体项目请以递交时现行法规与 ANVISA 个案答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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