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ivisa 不良事件申报通道与责任归属:为什么境外工厂不能自行申报
更新时间:2026-10-29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巴西的不良事件与技术投诉申报只能由注册持有人经 Notivisa 提交,境外制造商没有自开账号、自行申报的通道——这是国瑞中安对客户说得最多的一句结论。由此产生的直接后果是:RDC 67/2009 第 8 条的 72 小时与 10 个日历日时钟,实际上全部压在巴西一侧,工厂到持有人之间的传输时间被算进时限。
二、法规依据
- 《技术警戒规章》——RDC nº 67/2009,2009 年 12 月 21 日公布(DOU 2009-12-23),第 3 条单段、第 8 条、第 10 条
- 《现场行动的执行与通知》——RDC nº 551/2021,2021 年 8 月 30 日公布(DOU),全文
- 《医疗器械分类、通知与注册及标签说明书要求》——RDC nº 751/2022,2022 年 9 月 15 日决议,第 4 条 VIII、第 13 条 II、第 14 条 III
- 《受卫生许可约束企业的运营条件》——Decreto nº 8.077/2013,2013 年 8 月 14 日签署、2013 年 8 月 15 日 DOU 公布(Seção 1, p.18)并生效(第 26 条),第 15 条第 2 款(自生产至消费各主体对质量、安全与有效承担连带责任)、第 16 条独款(不良事件与技术投诉须通报 ANVISA)、第 24 条(违反本法令构成卫生违法,依 Lei nº 6.437/1977 承担民事与行政责任)、第 25 条(废止 Decreto nº 79.094/1977 与 Decreto nº 3.961/2001)
三、专业解读看点
第一个看点:Notivisa 是通道,不是责任分配规则。国瑞中安见到不少境外工厂把「为什么我不能自己报」理解为技术问题,实际是法律结构问题——RDC 67/2009 适用于在巴西境内设有机构的注册持有人,第 3 条单段把责任与通道绑定在同一主体上。BRH 是行业俗称,法定术语为 detentor de registro/detentor de notificação。
第二个相关点是持有人协议中的配合义务。国瑞中安建议在制造商授权书与质量协议中写明:工厂须在知悉事件后立即通报,通报内容至少包含事件发生地、产品型号与批次、是否已造成死亡或重伤、是否已采取临时措施。字段越完整,巴西侧的申报越不容易返工。
第二个看点:责任无法用合同转移,但工作可以。第 3 条要求持有人就技术投诉、不良事件、公共卫生严重威胁、警示与现场行动向卫生机关应答。国瑞中安的建议是在制造商授权书(LOA)与质量协议中把「工厂→持有人」的通报时限写成可考核条款,让 72 小时的法定窗口在内部被切分成更小的段落。
第三个相关点是历史数据的可得性。第 8 条 III 项要求判断「近两年同类事件曾致死或致严重健康损害」(官方原文为 nos últimos dois anos,常被误写为三年),这要求工厂侧台账可检索。RDC 67/2009 第 6 条 X 项独款把法定保存期定为不短于产品预期寿命,且自收到通报之日起不少于两年。国瑞中安在项目中见过台账按年份分散存放的情况,判定无法在 30 个日历日内完成,最终只能按更严的档位处理。
第三个看点:申报语言与术语。RDC 751/2022 第 10 条 §9 要求申请表、使用说明书与标签模型为葡萄牙文;警戒申报同样以葡文递交。国瑞中安建议事件记录模板做成双语,葡文版本为唯一递交版本,避免因翻译往返消耗时限。
第四个看点:通报义务的法源在法令层,Notivisa 只是履行通道。Decreto 8.077/2013 第 16 条独款规定,不良事件与技术投诉须通报 ANVISA,未通报即构成卫生违法。国瑞中安据此纠正一个高频误解:不少企业以为申报义务来自 Notivisa 或 RDC 67/2009,只要不开账号、不登记就与己无关。顺序恰好相反——法令先设义务,系统后开通道;不开账号不等于义务消失,只等于义务无法履行,责任照样成立,并可由第 24 条导入 Lei 6.437/1977 的处罚清单。这条也解释了为什么责任推不出去:义务主体是法令指定的,不是系统注册时自选的。更进一步,Decreto 8.077/2013 第 15 条第 2 款把连带责任明确覆盖「自生产至消费」的全部参与主体——工厂、进口商、分销商与持有人在同一条责任链上,工厂不是链条之外的旁观者,只是链条上的另一环;链条上任何一环脱节,压力最终仍回到对 ANVISA 负责的持有人身上。所以「让工厂自己报」既无通道,也无法律依据。
四、实务建议
- 在 LOA 或质量协议中固化「工厂→持有人」事件通报的内部时限与格式。
- 由持有人创建并维护 Notivisa 账号与操作人授权,工厂不直接持有。
- 建立葡文/英文对照的事件记录模板,葡文为递交版本。
- 持有人与工厂各自指定唯一对接人,避免多头传递。
- 通报模板固定字段:发生地、型号批次、后果等级、已采取措施。
- 工厂侧投诉与事件台账按第 6 条 X 项独款保存:不短于产品预期寿命,且自收到通报之日起不少于两年,并可按型号检索。
- 双方各指定备份对接人,避免休假或人员变动导致断链。
- 每年做一次模拟申报演练,验证通道、权限与翻译链路。
- 已提交事件同步跟踪后续闭环,不以提交完成作为终点。
五、核验清单
- □ 核对 Notivisa 申报主体与注册持有人是否一致
- □ 核对工厂→持有人通报链路的内部时限是否短于 72 小时
- □ 核对葡文申报模板与 RDC 67/2009 第 4 条术语
- □ 核对账号权限与操作人授权记录
- □ 核对工厂侧台账是否可按型号检索并覆盖近两年
- □ 核对备份对接人名单的有效性
- □ 核对已提交事件是否已完成后续闭环
- □ 核对 gov.br/anvisa 上 Notivisa 入口的现行路径
- □ 核对通报义务的法源是否已按 Decreto 8.077/2013 第 16 条独款写入内部责任矩阵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免责声明
本文由国瑞中安法规团队依据巴西 ANVISA 公开法规整理,仅供合规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或监管承诺。法规条款以葡萄牙文官方文本(DOU/Planalto/ANVISA 立法库)为准,中文表述如与官方文本不一致,以官方文本为准。具体项目请以递交时现行法规与 ANVISA 个案答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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