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区与境内:DHCC、JAFZA 与境内销售的边界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在迪拜医疗城(DHCC)、杰贝阿里自由区(JAFZA)这类自由区设仓,解决的是仓储与再出口便利,不是境内销售资格。联邦法令第 38/2024 号第 2 条明确法令适用范围涵盖自由区,第 5 条规定无上市许可不得进口、分销、持有、销售、陈列、再上市、使用或生产医疗产品。凡涉及向阿联酋境内销售,仍须先取得 EDE 上市许可,并经第 22 条框架下的持牌进口商进口;从围网自由区进入境内还有三重附加条件。

二、法规依据

法规名称文号/编号公布日期条款号要点
联邦法令《医疗产品、药师与药事机构管理法》联邦法令第 38/2024 号2024-10-14 官方公报,2025-01-02 生效第 2 条法令适用范围涵盖自由区,医疗器械属医疗产品
联邦法令《医疗产品、药师与药事机构管理法》联邦法令第 38/2024 号2024-10-01 颁布,2025-01-02 生效第 5 条无上市许可不得进口、分销、持有、销售、陈列、再上市、使用或生产
联邦法令《医疗产品、药师与药事机构管理法》联邦法令第 38/2024 号2024-10-01 颁布,2025-01-02 生效第 31 条、第 32 条进口与出口许可制度,进口主体须为持牌机构
EDE 服务页:医疗物品与产品进口许可服务页,无文号EDE 官网现行公布围网自由区条件栏自围网自由区进口需有效营销办公室许可、EDE 签发的 GSP 证书且货架期至少 12 个月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 1:适用范围条款已经把自由区写进去,不存在“特殊区域替代注册”的路径。 第 2 条在第 1 条定义基础上明确适用范围包含自由区,这意味着自由区主体同样受第 5 条强制上市许可约束。我们的理解是:自由区牌照赋予的是公司设立、仓储与再出口的经营便利,产品能否在境内市场合法流转属于另一套独立判断,两者不能互相抵扣。

看点 2:围网自由区路径的三重附加条件是叠加关系,不是三选一。 自围网自由区进口须同时具备有效营销办公室许可、EDE 签发的 GSP 证书以及至少 12 个月货架期,缺任何一项,进口许可申请都无法成立。实务中容易踩的坑是拿到 GSP 证书后不再复核其有效期与覆盖范围,或把常规 2/3 货架期口径套用到自由区路径上,两者数值口径不同、不可互相替换。

看点 3:再出口与境内销售要走两套账、两套单据。 同一批货物若在自由区中转后转做境内销售,关务处理完全不同:再出口不触发境内应税环节,进入境内销售则产生相应税费,按 CIF 价 5% 计征(实务口径)。我们建议在系统里把两条路径的出库单据、流向记录与批次数完全分开,避免在追溯核查时无法还原货物流向。

四、实务建议

  1. 在设立自由区主体前先明确业务模式:以再出口为主还是以境内销售为主,两者所需牌照与流程不同。
  2. 凡向境内销售的产品,先取得 EDE 上市许可,再安排经第 22 条框架下持牌进口商报关。
  3. 从围网自由区进口前,逐项核对营销办公室许可、EDE GSP 证书与 12 个月货架期三项条件。
  4. 在仓储系统中区分再出口与境内销售的出库路径,单据、流向与批次记录分开管理并可回溯。
  5. 按 CIF 价 5%(实务口径)预估境内销售环节的税费成本,纳入报价与单位成本模型。
  6. 定期复核自由区主体许可与 EDE 注册状态的一致性,避免主体资质变化传导到进口环节。

五、核验清单

  • □ 已确认第 2 条适用范围包含自由区,未预设“自由区替代注册”的错误前提
  • □ 拟向境内销售的产品均已取得 EDE 上市许可
  • □ 进口环节已由第 22 条框架下的持牌进口商承接
  • □ 围网自由区路径的三项附加条件已逐项核验:营销办公室许可、GSP 证书、12 个月货架期
  • □ 再出口与境内销售的出库单据、流向记录与批次数据已完全分开管理
  • □ 境内销售环节的税费已按 CIF 价 5%(实务口径)纳入成本模型
  • □ 自由区主体许可与 EDE 注册状态的一致性已建立定期复核机制

延伸阅读:第 38 篇《进口许可两段式:预许可、到货清关与 2 个月有效期》、第 40 篇《医疗仓库许可与 GSP/GSDP:药师与器械工程师的配置》、第 02 篇《联邦法令第 38/2024 号适用范围:医疗器械被归入哪一类医疗产品》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免责声明

本文由国瑞中安法规团队依据截至核验日期可获取的阿联酋官方法规与监管机构公开信息整理,仅供合规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商业承诺。阿联酋联邦法令第 38/2024 号的执行条例尚未全部发布,EDE 的服务流程与费用可能调整;文中标注「实务口径」的内容来自行业通行做法,不具法规效力。企业应以 EDE(www.ede.gov.ae)最新公布的服务页面、阿联酋官方公报文本及主管机关书面答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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