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后监管报告与 PSUR:70 天/90 天与两年周期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阿联酋《药物警戒良好规范指南》(GVP Guidelines)给周期性安全更新报告(PSUR)定死了两个数字:覆盖区间不超过 12 个月 的,自数据锁定点起 70 个日历日 内提交;覆盖区间超过 12 个月的,为 90 个日历日。同时,警戒数据与文件须自上市许可终止后至少保存 10 年。联邦法令第 38/2024 号第 23 条第 4 款在法律层面承接了上市后报告义务。我们的判断是:周期报告的真正难点不在提交动作,而在数据锁定点(DLP)的设置——中国厂商常把 DLP 设成自然年末,导致报告区间与注册批准日错位,进而牵动续期节奏。我们建议把 DLP 与上市许可批准日对齐,并按最长口径配置归档。

二、法规依据

法规名称文号/编号公布日期条款号要点
阿联酋《药物警戒良好规范指南》GVP Guidelines以监管机构公布版本为准PSUR 提交时限条款覆盖区间 ≤12 个月的为数据锁定点后 70 个日历日,>12 个月的为 90 个日历日
阿联酋《药物警戒良好规范指南》GVP Guidelines以监管机构公布版本为准保存条款警戒数据与文件自上市许可终止后至少保存 10 年
联邦法令《医疗产品、药师与药事机构管理法》联邦法令第 38/2024 号2024-10-01 颁布;2024-10-14 刊登官方公报;2025-01-02 生效第 23 条第 4 款上市后报告义务,权利人须按要求提交数据与文件
联邦法令《医疗产品、药师与药事机构管理法》联邦法令第 38/2024 号2024-10-01 颁布;2024-10-14 刊登官方公报;2025-01-02 生效第 7 条上市许可有效期 5 年 可续期,决定 PSUR 区间与续期节奏的衔接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 1:70/90 的分界是覆盖区间长度,不是产品风险等级。 我们的专业判断是:企业可以通过控制区间长度来选择适用的时限,这是一条纯日历规则。理由在于 GVP 指南以 12 个月为唯一分界,没有为高风险器械另设档次。取舍上,把区间设为 12 个月整仍落在 ≤12 个月一侧,应走 70 个日历日;我们不建议把区间跨过 12 个月,否则凭空多出 20 个日历日的缓冲,却换来更长的累计暴露期。

看点 2:10 年保存自「上市许可终止」起算,不是自发证起算。 判断是:注册证到期未续、被撤销、主动注销,都会触发 10 年倒计时。理由是 GVP 指南使用的表述为上市许可终止后。取舍上,归档系统不能按证书到期日自动清理,应为警戒数据单独设置保留标记,并把保存义务写进与主责机构的协议,避免主责机构更换后资料散失。

看点 3:高风险器械 PSUR 两年一次属实务口径。 判断是:GVP 指南并未规定器械 PSUR 的频率档次,行业通行的两年一次没有官方法规出处。理由在于器械的周期性报告安排尚未由执行条例细化。取舍上,我们建议以 EDE 注册批准函的载明要求或逐产品书面确认确定频率,不主动采用两年一次,也不把它写进与交易对手的承诺文件。

四、实务建议

  1. 把 PSUR 的数据锁定点与上市许可批准日对齐,区间控制在 12 个月及以内,适用 70 个日历日 的提交时限。
  2. 建立 DLP 日历提醒,按数据锁定点后第 30 日 启动数据汇总,为 70 日留出完整的内审与签发余量。
  3. 归档规则按 10 年 保存设置,起算点为上市许可终止,不按证书载明有效期自动清理。
  4. PSUR 频率以 EDE 批准函或书面确认确定;高风险器械两年一次的周期仅作实务口径参考,不写入承诺文件。
  5. 与主责机构约定 PSUR 数据的境内部分由其在 DLP 后限期提供,境外部分由制造商汇总,接口人固定。
  6. PSUR 与续期(第 7 条 5 年)合并排期,避免周期报告与续期材料在同一窗口内集中交付。

五、核验清单

  • □ PSUR 数据锁定点已与上市许可批准日对齐,区间不超过 12 个月
  • □ DLP 日历提醒已设置,提交时限按 70 个日历日 倒排
  • □ 归档规则按 10 年 保存设置,起算点为上市许可终止
  • □ PSUR 频率已取得 EDE 批准函载明要求或书面确认
  • □ 与主责机构的 PSUR 数据分工与限期提供条款已写入协议
  • □ PSUR 排期已与第 7 条 5 年 续期节点合并管理
  • □ 警戒数据归档范围已覆盖个案报告、PSUR 与现场安全通知三类文件

延伸阅读:第 42 篇《不良事件报告时限:联邦口径与阿布扎比 DOH 的 5 日/15 日标准》、第 45 篇《变更管理:微小变更告知与重大变更重新批准(第 15 条)》、第 8 篇《五年有效期与续期:第 7 条与 EDE 官方续期服务口径》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免责声明

本文由国瑞中安法规团队依据截至核验日期可获取的阿联酋官方法规与监管机构公开信息整理,仅供合规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商业承诺。阿联酋联邦法令第 38/2024 号的执行条例尚未全部发布,EDE 的服务流程与费用可能调整;文中标注「实务口径」的内容来自行业通行做法,不具法规效力。企业应以 EDE(www.ede.gov.ae)最新公布的服务页面、阿联酋官方公报文本及主管机关书面答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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