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处置与报废:第 48–50 条与处置审批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第 48–50 条 把医疗产品的安全处置写成了需要审批的事项。与 第 39 条 禁止假冒、缺陷、过期产品相配合,阿联酋对过期、召回与不合格器械采取的是「禁止流通+审批处置」的双轨管理。我们的判断是:器械企业最容易出错的环节,是把召回品与过期品当作普通库存自行销毁。理由在于处置审批是法定前置,未经审批的处置本身即构成违规,且会令召回的闭环证据链断裂——企业无法证明产品已合法退出市场,后续在 EDE 的核查中仍需重新说明去向。
二、法规依据
| 法规名称 | 文号/编号 | 公布日期 | 条款号 | 要点 |
|---|---|---|---|---|
| 联邦法令《医疗产品、药师与药事机构管理法》 | 联邦法令第 38/2024 号 | 2024-10-01 颁布;2024-10-14 刊登官方公报;2025-01-02 生效 | 第 48 条 | 第 48–50 条规定医疗产品安全处置的审批、条件与有效期 |
| 联邦法令《医疗产品、药师与药事机构管理法》 | 联邦法令第 38/2024 号 | 2024-10-01 颁布;2024-10-14 刊登官方公报;2025-01-02 生效 | 第 49 条 | 第 48–50 条规定安全处置的审批、条件与有效期 |
| 联邦法令《医疗产品、药师与药事机构管理法》 | 联邦法令第 38/2024 号 | 2024-10-01 颁布;2024-10-14 刊登官方公报;2025-01-02 生效 | 第 50 条 | 第 48–50 条规定安全处置的审批、条件与有效期 |
| 联邦法令《医疗产品、药师与药事机构管理法》 | 联邦法令第 38/2024 号 | 2024-10-01 颁布;2024-10-14 刊登官方公报;2025-01-02 生效 | 第 39 条 | 禁止假冒、缺陷、过期产品 |
| 联邦法令《医疗产品、药师与药事机构管理法》 | 联邦法令第 38/2024 号 | 2024-10-01 颁布;2024-10-14 刊登官方公报;2025-01-02 生效 | 第 33 条 | 进出口许可与撤销,处置不当的关联后果 |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 1:处置是审批事项,不是企业内部作业。 我们的专业判断是:自行销毁没有审批,等于未完成合规闭环。理由在于第 48–50 条把处置设计为需经审批的行为,企业的销毁动作只有落在审批之后才具合法性。取舍上,正确顺序是先在仓库内隔离暂存,取得处置审批后再执行,并把审批文件与执行记录一起归档,而不是先销毁后补材料。
看点 2:第 39 条与第 48–50 条的连接点在缺陷与过期产品。 判断是:缺陷与过期产品既不得流通,也不能自行处置,只能走审批路径。理由在于第 39 条是禁止性规定,第 48–50 条是唯一出口,两条共同封闭了其他处理方式。取舍上,仓库标准操作规程中应把缺陷品、过期品、召回事品单独隔离,与合格品物理分区,并单独建账,避免混同后被当作合格品发运。
看点 3:处置记录是召回闭环的最后一块。 判断是:现场安全纠正措施(FSCA)的效果证据依赖处置记录,没有处置记录,召回在监管层面未被完成。理由在于第 21 条项下的权利人义务与处置结果直接相连。取舍上,处置审批、处置执行与处置证明三份文件应一并归档,形成从取回到销毁的完整链条,缺任一份都可能在后续核查中被要求补充说明。
四、实务建议
- 仓库标准操作规程中把过期品、缺陷品、召回品单独隔离,与合格品物理分区并单独建账。
- 处置流程固定为「先隔离、再申请审批、后执行」,禁止先销毁后补材料。
- 处置审批、处置执行与处置证明 3 份文件一并归档,形成完整链条。
- 与主责机构约定召回品的集中与转交时限,避免产品在分销环节滞留。
- 处置执行方须具备相应资质,并在委托文件中明确处置方式与证明文件的出具义务。
- 处置台账与警戒台账、PSUR 台账联动,同一批次产品在三套记录中的状态一致。
五、核验清单
- □ 过期品、缺陷品、召回品已在仓库内物理分区并单独建账
- □ 处置流程为「先隔离、再申请审批、后执行」,无先销毁情形
- □ 处置审批、处置执行、处置证明三份文件已一并归档
- □ 与主责机构已约定召回品集中与转交时限
- □ 处置执行方资质与证明文件出具义务已写入委托文件
- □ 处置台账与警戒台账、PSUR 台账的批次状态一致
- □ 已核验第 39 条禁止流通要求在仓库作业中的执行方式
延伸阅读:第 43 篇《现场安全纠正措施(FSCA)与召回:撤回程序与责任分配》、第 48 篇《罚则与申诉:第 160/162/168 条与 AED 1,000–1,000,000 区间》、第 38 篇《进口许可两段式:预许可、到货清关与 2 个月有效期》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免责声明
本文由国瑞中安法规团队依据截至核验日期可获取的阿联酋官方法规与监管机构公开信息整理,仅供合规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商业承诺。阿联酋联邦法令第 38/2024 号的执行条例尚未全部发布,EDE 的服务流程与费用可能调整;文中标注「实务口径」的内容来自行业通行做法,不具法规效力。企业应以 EDE(www.ede.gov.ae)最新公布的服务页面、阿联酋官方公报文本及主管机关书面答复为准。
关于国瑞中安
国瑞中安(GRZAN)是专注于医疗器械全球法规注册与授权代表服务的专业机构,业务覆盖欧盟 EU MDR/IVDR、英国 UK MDR 2002、美国 FDA 510(k)/De Novo/PMA、沙特 SFDA、阿联酋 EDE、俄罗斯 RZN、印尼 Kemenkes、越南 MOH 等主要市场。我们为中国医疗器械制造商提供 CE 技术文件与临床评价、欧盟授权代表(EC REP)与英国授权代表(UKRP)、阿联酋本地授权代表(LAR)与上市许可申报、ISO 13485 体系辅导、UDI 与标签本地化、上市后警戒(PMS、PMCF、PSUR)以及多市场组合注册策略。联系:hito.lin@grzan.cn | 官网:www.grza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