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数据与等效性援引:第 20-324 号执行令第 20 条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Décret exécutif n° 20-324 第 20 条给了临床数据一条重要出口:

需要临床研究的数据必须进入卷宗,但除非通过等效性证明(démonstration d’équivalence)

可以援引已有的临床数据。也就是说阿尔及利亚不默认要求本地临床试验,

但要求给出等效性论证。第 19 条同时把卷宗数据分成行政、技术、科学与临床三组。

二、法规依据

  1. Décret exécutif n° 20-324 du 6 Rabie Ethani 1442 correspondant au 22 novembre 2020 relatif aux modalités d’homologation des dispositifs médicaux(《2020 年 11 月 22 日第 20-324 号执行令·医疗器械核准方式》,JORADP N° 69,2020-11-22 公布,第 10–14 页,共 46 条) 第 19 条(卷宗含行政、技术、科学与临床三组数据)、

第 20 条(临床数据入卷与等效性援引)。

  1. Arrêté du 28 Ramadhan 1442 correspondant au 10 mai 2021 fixant la composition du dossier d’homologation et du dossier de renouvellement de la décision d’homologation des dispositifs médicaux à usage de la médecine humaine(《2021 年 5 月 10 日部长令·核准卷宗与续证卷宗组成》,JORADP N° 55,2021-07-14 公布,第 21–24 页,共 13 条) 第 5 条(第 II 部分临床摘要、第 V 部分临床报告)、第 4 条(试验结果须附详细摘要)。
  2. Décret exécutif n° 20-324 du 6 Rabie Ethani 1442 correspondant au 22 novembre 2020 relatif aux modalités d’homologation des dispositifs médicaux(《2020 年 11 月 22 日第 20-324 号执行令·医疗器械核准方式》,JORADP N° 69,2020-11-22 公布,第 10–14 页,共 46 条) 第 25 条(第四阶段临床数据评估)、第 26 条(无法评估时走临床专家委员会报告,30 日)。
  3. Décret exécutif n° 20-324 du 6 Rabie Ethani 1442 correspondant au 22 novembre 2020 relatif aux modalités d’homologation des dispositifs médicaux(《2020 年 11 月 22 日第 20-324 号执行令·医疗器械核准方式》,JORADP N° 69,2020-11-22 公布,第 10–14 页,共 46 条) 第 23 条(技术评估)、第 24 条(专家利益冲突)。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第 20 条的结构是”义务 + 例外”,举证责任在企业。

第 20 条先说”需临床研究的数据须入卷”,再说”除非通过等效性证明可援引既有临床数据”。

这个句式决定了举证责任在企业:要主动提交等效性论证,

不能因为没被要求就默认豁免。

看点二:等效性论证要落在卷宗第 V 部分,不是放在第 II 部分摘要里。

第 5 条把卷宗第 II 部分定为”技术、性能、非临床与临床摘要“,

第 V 部分定为”临床报告“。等效性论证属于实质论证材料,

应放在第 V 部分,并在第 II 部分摘要中给出指向。

看点三:第 26 条是无法完成常规评估时的兜底,时限 30 日。

第 26 条:当器械无法按常规评估时,走文件评估 + 临床专家委员会报告,

报告须在 30 日内出具。这条对无对照器械与创新器械尤其重要——

它把”评不了”转化为”换路径评”,而不是终止。

看点四:第 25 条第四阶段只评估”临床数据”,不评估”临床研究方案”。

第 25 条第四阶段的措辞是”临床数据评估(l’évaluation des données cliniques)”。

这与一些市场”先批临床方案再开展试验”的两步制不同,

阿尔及利亚在常规通道里是直接评审已完成的临床数据。

四、实务建议

  1. 立项时先判断是否需要临床数据,若需要,同步准备等效性论证。
  2. 等效性论证放在卷宗第 V 部分,第 II 部分给出指向。
  3. 等效性论证覆盖预期用途、技术特征、生物学特性与临床性能四个维度。
  4. 无对照器械与创新器械预先准备第 26 条的论证材料。
  5. 试验结果(药学、技术、非临床、临床)都附按规定编制的详细摘要。
  6. 若确需在阿尔及利亚开展临床研究,另行申请并按第 21-551 号执行令缴纳相应费用。

五、核验清单

  • □ 临床数据需求已判断,等效性论证已同步准备。
  • □ 等效性论证已放入第 V 部分并在第 II 部分给出指向。
  • □ 论证已覆盖四个维度。
  • □ 第 26 条兜底论证材料已备妥。
  • □ 各类试验结果均已附详细摘要。
  • □ 本地临床研究的费用与申请路径已确认。

本篇相关阅读

  • 《第 13 篇 技术评估四阶段:第 20-324 号执行令第 25 条》:https://www.grzanglobal.com/algeria-medical-device-registration/article-25-technical-evaluation-four-phases/
  • 《第 21 篇 核准卷宗五部分:2021 年 5 月 10 日部长令第 5 条》:https://www.grzanglobal.com/algeria-medical-device-registration/dossier-five-parts-article-5/
  • 《第 05 篇 阿尔及利亚器械四级分类:Classe I、IIa、IIb、III》:https://www.grzanglobal.com/algeria-medical-device-registration/algeria-device-classification-class-i-iia-iib-iii/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30 日。

免责声明

本文依据阿尔及利亚官方公报公布的法规原文整理,仅供合规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阿尔及利亚国家药品管理局(ANPP)与制药工业部可能发布新的部长令、通知或指南,具体项目请以递交时 ANPP 的最新要求与缴费通知为准。

关于国瑞中安

国瑞中安(GRZAN)是医疗器械法规咨询机构,在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越南、菲律宾六国设有自营主体,并在埃及、沙特阿拉伯、科威特、约旦、伊拉克、伊朗、巴基斯坦、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土库曼斯坦、阿尔及利亚、摩洛哥、尼日利亚、坦桑尼亚、埃塞俄比亚、肯尼亚等市场建立了本地合作网络,提供医疗器械注册、当地授权代表、技术文件编写、质量管理体系辅导、上市后警戒与合规维护服务。本系列内容由国瑞中安法规团队依据阿尔及利亚官方公报(Journal Officiel de la République Algérienne,JORADP)原文逐条核验后编写。

与 GRZAN 携手,开启您的国际化之旅

我们期待与更多医疗器械企业合作,共同开拓全球市场。

联系我们
微信
WeChat
微信二维码
扫码添加微信
电话联系
Call
办公电话 工作日 9:00-18:00
0755-88659477
移动电话 24小时服务
+86 15815880040
邮箱联系
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