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类制药机构:第 21-82 号执行令第 2 条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Décret exécutif n° 21-82 第 2 条把制药机构分成五类:生产类、经营类、进口类、

批发类、出口类。第 5 条规定机构可以经营其中一种或多种活动,

但须遵守各自活动对应的 BPF、储存、分销、药物警戒与器械警戒规范。

第 6 至 12 条逐类定义了职责。国瑞中安的尽调结论:

找合作方时先看 agrément 上记载的活动类型,再看它实际有没有能力承担。

二、法规依据

  1. Décret exécutif n° 21-82 du 11 Rajab 1442 correspondant au 23 février 2021 relatif aux établissements pharmaceutiques et les conditions de leur agrément(《2021 年 2 月 23 日第 21-82 号执行令·制药机构及其许可条件》,JORADP N° 14,2021-02-28 公布,第 9–12 页,共 29 条) 第 2 条(五类机构)、第 5 条(可兼营与规范遵守)、

第 6 条(生产类)、第 9 条(经营类)、第 10 条(进口类)、第 11 条(批发类)、第 12 条(出口类)。

  1. Loi n° 18-11 du 18 Chaoual 1439 correspondant au 2 juillet 2018 relative à la santé(《2018 年 7 月 2 日第 18-11 号卫生法》,JORADP N° 46,2018-07-29 公布) 第 219 条(机构为生产、经营、进口、出口与批发五类)。
  2. Décret exécutif n° 20-324 du 6 Rabie Ethani 1442 correspondant au 22 novembre 2020 relatif aux modalités d’homologation des dispositifs médicaux(《2020 年 11 月 22 日第 20-324 号执行令·医疗器械核准方式》,JORADP N° 69,2020-11-22 公布,第 10–14 页,共 46 条) 第 18 条(仅第 218、219 条认可的机构可递交核准申请)。
  3. Décret exécutif n° 21-82 du 11 Rajab 1442 correspondant au 23 février 2021 relatif aux établissements pharmaceutiques et les conditions de leur agrément(《2021 年 2 月 23 日第 21-82 号执行令·制药机构及其许可条件》,JORADP N° 14,2021-02-28 公布,第 9–12 页,共 29 条) 第 3 条(机构为商法规定的公司形式,须经制药工业部部长许可)。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五类机构的划分与第 219 条完全一致,但职责是新写的。

Loi 18-11 第 219 条列出的是五类名称,第 21-82 号执行令第 6 至 12 条

给每一类写明了具体职责。这个”名称 + 职责”的双层结构意味着:

只有名称不够,还要看机构是否具备履行该类职责的实际条件。

看点二:经营类机构(第 9 条)是器械项目里最关键的一类。

第 9 条:经营类机构负责登记与核准决定的经营活动,

须承担与登记、核准、药物警戒、器械警戒、放行与批次跟踪相关的全部操作,

以及必要时的撤回。这一条把器械项目里几乎所有上市后义务都压在了经营类机构身上。

看点三:进口类机构(第 10 条)的职能是”进口后原样转售”。

第 10 条:进口类机构负责进口产品与/或器械,

原样(en l’état)转售给批发类机构与公共机构,

或用于临床研究,同时满足储存、质量与批次放行条件。

注意进口类机构不直接面向终端,它转售的对象是批发机构与公共机构。

看点四:批发类机构(第 11 条)明确排除试验用药品。

第 11 条:批发类机构负责产品与器械(试验用药品除外)的采购、储存与运输,

原样批发给其他批发机构、零售药房与私立及公立医疗机构。

这个排除项说明临床试验用样品不走批发渠道。

四、实务建议

  1. 尽调合作方时先索取 agrément 原件,核对记载的活动类型。
  2. 器械项目优先选择同时具备”经营”与”进口”资质的机构。
  3. 若合作方只有生产资质,不能由其承担进口与经营职能。
  4. 在协议中把第 9 条列举的六项职责逐条分配。
  5. 临床试验用样品单独安排渠道,不走批发类机构。
  6. 定期复核合作方 agrément 的活动范围是否发生变更。

五、核验清单

  • □ 合作方 agrément 原件已索取,活动类型已核对。
  • □ 已优先选择同时具备经营与进口资质的机构。
  • □ 无进口资质的机构未被安排承担进口职能。
  • □ 协议已按第 9 条六项职责逐条分配。
  • □ 临床试验用样品渠道已单独安排。
  • □ 合作方活动范围变更的复核机制已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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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07 篇 谁能递交申请:第 20-324 号执行令第 18 条的主体门槛》:https://www.grzanglobal.com/algeria-medical-device-registration/who-can-submit-homologation-application/
  • 《第 32 篇 经营许可 agrément 的取得、失效与过渡:第 21-82 号执行令第 19 至 27 条》:https://www.grzanglobal.com/algeria-medical-device-registration/agrement-obtaining-lapse-transitional/
  • 《第 33 篇 持证人与经营人的连带责任:第 21-82 号执行令第 4 条与第 9 条》:https://www.grzanglobal.com/algeria-medical-device-registration/joint-liability-holder-and-operator/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30 日。

免责声明

本文依据阿尔及利亚官方公报公布的法规原文整理,仅供合规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阿尔及利亚国家药品管理局(ANPP)与制药工业部可能发布新的部长令、通知或指南,具体项目请以递交时 ANPP 的最新要求与缴费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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