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戒三档时限:24 小时、14 天、30 天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坦桑尼亚的警戒报告时限按后果严重程度分三档,法定依据为 GN 315 第 41–44 条,并在条例附表(报告时限表)中以三行列表重述:

事件类型时限
严重公共健康威胁(Serious threat to public health)不超过 24 小时
死亡/严重伤害(Death/serious injury)不超过 14 天
其他(Others)不超过 30 天

第 42(1) 条的条文表述为:

  • 第 42(1)(a)(i):境内事件,已导致死亡或健康状况严重恶化 → 在注册人、制造商或进口商知悉事件后 24 小时内提交初步报告;
  • 第 42(1)(a)(ii):境内事件,未导致死亡或健康状况严重恶化,但若发生则可能导致 → 自知悉起 14 天内;
  • 第 42(1)(b):境外(outside Mainland Tanzania)发生的事件 → 尽快(as soon as possible)提交。

二、法规依据

法规名称文号/编号公布日期条款号
The Tanzania Food, Drugs and Cosmetics (Control of Medical Devices) Regulations, 2015GN. No. 3152015 年 7 月 31 日第 41 条、第 42(1)(a)(i) 条、第 42(1)(a)(ii) 条、第 42(1)(b) 条、第 42(2) 条、第 43 条、第 44 条;附表报告时限表
Vigilance and Post Marketing Surveillance(TMDA 官网页面)无政府公报编号(TMDA 指南文件)未标注公布日期(TMDA 现行版本)Reporting Timelines 段落
The Tanzania Medicines and Medical Devices ActCap. 219现行合并版本警戒授权条款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报告义务主体是四类,且覆盖”境外发生、境内销售”的情形。

第 41 条:注册人、制造商、进口商与分销商(every registrant, manufacturer, importer and distributor)均须就引起其注意的事件提交初步报告与最终报告——该事件发生在坦桑尼亚境内或境外,且涉及在坦桑尼亚大陆销售的器械,并满足两项条件:(a) 与器械失效、有效性下降,或其标签或使用说明中的任何不足相关;(b) 已导致死亡或患者、使用者或其他人健康状况的严重恶化。

“境外发生”这一句非常关键:中国工厂发生的、涉及已出口坦桑尼亚产品的事件,也在报告范围内。

看点二:三档时限在条文与附表之间有一处表述差异,须按严者执行。

第 42(1)(a)(i) 条把 24 小时绑定在”已导致死亡或健康状况严重恶化”;附表的时限表则把 24 小时绑定在”严重公共健康威胁”,把 14 天绑定在”死亡/严重伤害”。两者不完全一致。

国瑞中安的执行口径:一旦出现死亡、严重伤害或严重公共健康威胁,一律按 24 小时启动;其余情形按 14 天(有潜在可能者)或 30 天(其他)处理。按最严档执行是最安全的。

看点三:TMDA 官网警戒页面给出的是两档表述,与条例三档不同。

TMDA 官网”Vigilance and Post Marketing Surveillance”页面写:”Serious events must be reported within 24 hours. Other events/incidents must be reported within 30 days.” 这是两档。条例本身是三档(含 14 天)。以条例为准,官网页面作为操作提示。

看点四:最终报告的内容与后续行动被法定化。

第 44(1) 条:初步报告后,须按第 43(2)(h) 条确立的时间表提交最终报告。第 44(2) 条:最终报告须含——(a) 事件描述,含健康状况严重恶化或死亡的人数;(b) 事件原因的详细解释与所采取行动的正当性;(c) 调查后采取的任何行动,可包括:加强该器械的上市后监督、针对器械设计与制造的纠正与预防措施(CAPA)、召回该器械。

看点五:初步报告的信息要求很具体,且区分报告人身份。

第 42(2) 条:初步报告须含器械名称与标识(含作为系统、测试试剂盒、组、族或族组组成部分的标识);若由制造商报告,须含该制造商与任何已知进口商的名称地址,以及可就事件联系的制造商代表的姓名、职务、电话与传真;若由进口商报告,须含进口商与制造商的名称地址,以及进口商代表的姓名、职务、电话与传真。另须声明此前是否已就该器械向 TMDA 报告过,如已报告,须给出报告日期。

四、实务建议

  1. 建立”知悉即计时”的事件登记机制,计时起点是知悉时点,不是事件发生时点。
  2. 死亡/严重伤害/严重公共健康威胁一律按 24 小时启动初报,不按 14 天。
  3. 境外事件也要报:第 41 条明确覆盖境外发生且涉及在坦销售的器械。
  4. 最终报告按第 44(2) 条的三段式撰写(事件描述与人数、原因与行动正当性、后续行动),并明确给出三类可选行动。
  5. 与 LRP 建立 24 小时联络通道——第 9(a) 条要求 LRP 发现问题后”立即”通知 TMDA。
  6. 按第 42(2)(b) 条准备报告人身份信息模板,区分制造商报告与进口商报告版本。

五、核验清单

  • □ 已建立三档时限台账:24 小时(死亡/严重恶化/严重公共健康威胁)、14 天(潜在可能者)、30 天(其他)。
  • □ 计时起点为知悉时点。
  • □ 境外发生且涉及在坦销售器械的事件已纳入报告范围(第 41 条)。
  • □ 最终报告已按第 44(2) 条三段式准备。
  • □ 初步报告已按第 42(2) 条准备,并区分制造商/进口商版本。
  • □ 与 LRP 的 24 小时联络通道已建立(第 9(a) 条)。
  • □ 已知悉 TMDA 官网的两档表述与条例三档的差异,按条例且从严执行。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本文件所引条文均比对 TMDA 官方公布文本(GN. No. 315 第 41–44 条及附报告时限表;TMDA 官网警戒页面);法规更新时同步复核。

  • 坦桑尼亚本地资源:可协调持牌本地责任人(LRP)与经销商资源,覆盖在线递交、样品递送、质量审核配合与口岸放行环节。
  • 服务能力:分类判定、注册与列名路径选择、技术文档(CSDT/STED)编写与本地化、GMDN 与分组策略、临床证据组织、软件与 AI 器械申报、变更管理、警戒与 PMS 报告、年度保留费与续证管理。
  • 联系方式:hito.lin@grzan.cn;官网 www.grzan.cn。

免责声明

本文为法规信息整理与解读,不构成法律意见,亦不替代 TMDA 的个案答复或书面确认。具体产品的分类、路径与资料要求,以 TMDA 现行有效文本及其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

关于国瑞中安

国瑞中安(GRZAN)是一家专注于医疗器械全球法规注册与授权代表服务的专业机构,业务覆盖中国 NMPA、欧盟 EU MDR/IVDR、美国 FDA、中国香港 MDACS、中国澳门 ISAF、南非 SAHPRA、埃塞俄比亚 EFDA、埃及 EDA、肯尼亚 PPB、坦桑尼亚 TMDA、东南亚及中东等多个市场,为国内外医疗器械制造商提供从产品分类、技术文档编写、上市申报到本地授权代表、上市后警戒与合规维护的全链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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