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营运者四类角色: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与分销商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MDR 把责任主体分为四类经济营运者:制造商(Manufacturer,第 10 条)、欧盟授权代表(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第 11 条)、进口商(Importer,第 13 条)、分销商(Distributor,第 14 条)。四类主体的义务强度依次递减,且角色可以叠加——同一家企业在同一件器械上可能同时承担两个角色。

二、法规依据

法规/文件条款日期出处
Regulation (EU) 2017/745第 2(33)–(35) 条(定义);第 10 条;第 11 条;第 13 条;第 14 条;第 16 条通过 2017-04-05;适用 2021-05-26EUR-Lex
欧盟委员会《说明资料(授权代表、进口商与分销商)》角色与责任概述现行health.ec.europa.eu
MDCG 2022-16授权代表指南现行欧盟委员会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制造商的定义看”以谁的名义上市”,不是看”谁生产”。

依第 2(33) 条,制造商是制造或完全翻新器械、或委托设计/制造/完全翻新,并以自己的名称或商标上市该器械的自然人或法人。因此代工厂不是制造商,委托方才是;品牌方即便完全不碰生产线,也是 MDR 项下的制造商,承担第 10 条全部义务。

看点二:EC REP 只在制造商不在欧盟设立时才强制,且是”唯一”的。

依第 11(1) 条,制造商不在成员国设立的,其器械只有在制造商指定唯一一名(sole)授权代表后方可投放欧盟市场。依第 11(2) 条,指定构成授权代表的授权书(mandate),须经授权代表书面接受方为有效,且至少覆盖同一通用器械组(generic device group)的全部器械。

看点三:进口商与分销商的分界点是”是否把第三国器械投放欧盟市场”。

依第 2(34) 条,进口商是在欧盟设立、把来自第三国的器械投放欧盟市场的主体;分销商是供应链中除制造商与进口商外、使器械可在市场上获得的主体,直至投入使用为止。一家欧盟公司在欧盟境内从另一家欧盟公司采购后转售,是分销商;直接从中国进口后投放欧盟市场,是进口商。

看点四:角色可以叠加,且叠加后义务累加。

依第 16 条,进口商或分销商以自己的名称或商标上市器械、重新贴标、重新包装或翻译说明书的,被视为制造商并承担第 10 条义务(详见第 36 篇)。此外,一家欧盟公司若同时是某产品的进口商与另一产品的分销商,两套义务并行。

四、实务建议

  1. 绘制”角色矩阵”:按 SKU × 主体逐格标注角色,避免同一主体在不同产品上角色混淆。
  2. 与 EC REP 签订书面授权书时,逐条对照第 11(3) 条任务清单,并明确不可委托事项(第 11(4) 条)。
  3. 进口商建立”投放前核验清单”:CE 标志、随附信息、标签、UDI、EUDAMED 注册状态。
  4. 分销商建立”不可上市”触发条件清单,并保留向制造商与授权代表的通报记录。
  5. 任何涉及重新贴标、重新包装、翻译的业务,先行评估是否触发第 16 条角色转变。

五、核验清单

  • □ 已按 SKU 判定各主体的角色(制造商/EC REP/进口商/分销商)
  • □ 已确认境外制造商已指定唯一 EC REP(第 11(1) 条)
  • □ 授权书已书面接受并覆盖同一通用器械组(第 11(2) 条)
  • □ 进口商已完成投放前核验清单
  • □ 分销商已建立不合规器械的通报流程
  • □ 已评估是否存在触发第 16 条角色转变的业务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免责声明

本文为法规信息整理,不构成法律意见或承诺。文中引用 Regulation (EU) 2017/745 第 2(33)–(35) 条、第 10、11、13、14、16 条(通过 2017-04-05,适用 2021-05-26),以及欧盟委员会《授权代表、进口商与分销商说明资料》与 MDCG 2022-16(解释性文件,法律位阶低于条例);标注"实务口径"的内容为经验性整理,已在文中标注,不作为法定依据。实际申报请以 EUR-Lex 与欧盟委员会官网最新文本为准。

关于国瑞中安

国瑞中安(GRZAN)是医疗器械法规咨询机构,在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越南、菲律宾六国设有自营主体,可为客户担任当地持证人、进口商与授权代表;欧盟市场由国瑞中安注册团队与欧洲本地持照伙伴协同交付。我们提供欧盟 MDR 下的器械属性与分类判定(附件 VIII 22 条规则与规则 11 软件分类)、符合性评估路径设计(附件 IX/X/XI)与公告机构对接、技术文档(附件 II)与通用安全与性能要求(附件 I)符合性矩阵编制、质量管理体系(第 10(9) 条)与 ISO 13485 衔接、临床评价(第 61 条与附件 XIV)与上市后临床随访(PMCF)、UDI(第 27 条)与 Basic UDI-DI 分配、EUDAMED 经济营运者注册与单一注册号(第 30、31 条)及器械注册、欧盟授权代表(EC REP)委任与连带责任管理、法规责任人(PRRC,第 15 条)支持、警戒与趋势报告(第 87、88 条)及定期安全更新报告(第 86 条)、遗留证书过渡期(第 120 条,经 (EU) 2023/607 修订)路径规划的全流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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