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与不合格器械处置:第 93–100 条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MDR 第 93–100 条构成市场监管章节:成员国主管机关须组织并实施市场监管活动(第 93 条),配备相应权力与资源,对不合规器械采取措施。第 95 条规定对存在不可接受风险的器械应采取的程序;第 100 条规定成员国之间与委员会之间的市场监管信息交换,其电子系统(市场监管模块)已被 Commission Decision (EU) 2025/2371 宣告功能完备,自 2026-05-28 起强制使用。

二、法规依据

法规/文件条款/编号日期出处
Regulation (EU) 2017/745第 93 条(市场监管);第 94 条(主管机关的权力);第 95 条(存在不可接受风险的器械的处理程序);第 100 条(市场监管信息交换)通过 2017-04-05;适用 2021-05-26EUR-Lex
Commission Decision (EU) 2025/2371宣告市场监管电子系统功能完备(第 100 条所指系统)2025-11-26 通过;OJEU 2025-11-27 公布EUR-Lex
Regulation (EU) 2024/1860分阶段启用与 6 个月过渡期通过 2024-06-13;生效 2024-07-09EUR-Lex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市场监管是成员国的执法活动,与公告机构的评审是两条线。

公告机构评审解决”上市前的符合性证据”,市场监管解决”上市后的实际符合状态”。已持 CE 证书与 CE 标志的器械,仍可能因市场监管检查被认定为不合规。两条线的结论不一致时,企业需要分别应对。

看点二:第 95 条的程序针对”不可接受风险”,后果较重。

主管机关认定器械存在不可接受风险的,依第 95 条采取相应程序,可能包括要求相关经济营运者采取措施、限制供应、撤出市场或召回。企业在收到此类通知时,须按程序响应并提供信息。

看点三:市场监管模块强制后,跨成员国的信息可见度上升。

第 100 条规定的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市场监管模块)被 Commission Decision (EU) 2025/2371 宣告功能完备,自 2026-05-28 起强制使用。实务后果是:一国的不合规处置更容易被其他成员国看到,跨市场的合规一致性从”最佳实践”变成”运营要求”(实务口径)。

看点四:经济营运者须配合并提供信息。

进口商与分销商依第 13、14 条负有核验与通报义务,在市场监管环节还须配合主管机关并提供可追溯信息。可追溯性依赖 UDI 与分销记录,两处缺失会使企业在检查中处于被动。

四、实务建议

  1. 建立主管机关检查的响应流程:牵头人、文件调取路径、响应时限、对外口径。
  2. 分销记录与 UDI 数据保持可追溯,能在检查中快速定位批次流向。
  3. 建立”不合规认定”的申诉与整改双通道,并保留全部往来记录。
  4. 跨市场销售的产品,统一各成员国的标签、说明书与注册信息,降低不一致风险。
  5. 关注市场监管模块上线后的信息可见性,把合规一致性纳入常规内审。

五、核验清单

  • □ 已建立主管机关检查响应流程
  • □ 分销记录与 UDI 数据可支撑批次追溯
  • □ 已建立不合规认定的申诉与整改通道
  • □ 各成员国的标签、说明书与注册信息一致性已核对
  • □ 已确认市场监管模块强制使用时点(2026-05-28)
  • □ 合规一致性已纳入常规内审范围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免责声明

本文为法规信息整理,不构成法律意见或承诺。文中引用 Regulation (EU) 2017/745 第 93、94、95、100 条与第 13、14 条(通过 2017-04-05,适用 2021-05-26)、Commission Decision (EU) 2025/2371(2025-11-26 通过,OJEU 2025-11-27 公布)与 Regulation (EU) 2024/1860(2024-06-13 通过、2024-07-09 生效,自 2026-05-28 强制);标注"实务口径"的内容为经验性整理,已在文中标注,不作为法定依据。实际申报请以 EUR-Lex 与欧盟委员会官网最新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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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瑞中安(GRZAN)是医疗器械法规咨询机构,在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越南、菲律宾六国设有自营主体,可为客户担任当地持证人、进口商与授权代表;欧盟市场由国瑞中安注册团队与欧洲本地持照伙伴协同交付。我们提供欧盟 MDR 下的器械属性与分类判定(附件 VIII 22 条规则与规则 11 软件分类)、符合性评估路径设计(附件 IX/X/XI)与公告机构对接、技术文档(附件 II)与通用安全与性能要求(附件 I)符合性矩阵编制、质量管理体系(第 10(9) 条)与 ISO 13485 衔接、临床评价(第 61 条与附件 XIV)与上市后临床随访(PMCF)、UDI(第 27 条)与 Basic UDI-DI 分配、EUDAMED 经济营运者注册与单一注册号(第 30、31 条)及器械注册、欧盟授权代表(EC REP)委任与连带责任管理、法规责任人(PRRC,第 15 条)支持、警戒与趋势报告(第 87、88 条)及定期安全更新报告(第 86 条)、遗留证书过渡期(第 120 条,经 (EU) 2023/607 修订)路径规划的全流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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