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书该怎么写:第 11(3) 条八项任务与不可委托事项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授权书(mandate)是授权代表的权力来源与责任边界。第 11(3) 条规定授权书至少要求并授权代表执行 (a)–(h) 八项任务;第 11(4) 条明确第 10 条的 (1)、(2)、(3)、(4)、(5)、(6)、(8)、(9)、(10)、(11) 款义务不得委托。授权代表可应主管机关要求提供授权书副本(第 11(3) 条第一小段末句)。

二、法规依据

法规/文件条款号日期出处
Regulation (EU) 2017/746(IVDR)第 11(3) 条(八项任务、应要求提供授权书副本);第 11(4) 条(不可委托的制造商义务清单);第 11(2) 条(书面接受、有效范围)通过 2017-04-05;适用 2022-05-26EUR-Lex
同上第 10(1)–(11) 条(制造商义务);第 15(6) 条(授权代表的 PRRC);第 11(6) 条(终止通知义务)2017-04-05EUR-Lex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至少(at least)」意味着授权书可以写更多,但不能写更少。

第 11(3) 条第二小段的措辞是「The mandate shall require, and the manufacturer shall enable, the 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 to perform at least the following tasks」。实务中常需补充的两项是:文件保管的介质与期限约定、以及制造商向授权代表提供信息的响应时限——这些虽不在八项任务内,但决定了任务能否履行。

看点二:第 (b) 项把保存期限直接指向第 10(7) 条的 10 年。

第 11(3)(b) 条要求授权代表按第 10(7) 条所述期限,保存技术文档、EU DoC 以及(适用时)依第 51 条签发的证书(含修订与补充)副本,供主管机关取用。第 10(7) 条的期限是自该 DoC 所覆盖的最后一件器械投放市场起至少 10 年。授权书应把这个数字直接写进去。

看点三:不可委托清单的边界是「责任可分担,义务不可转移」。

第 11(4) 条排除的十项覆盖:设计与制造的合规(10(1))、风险管理体系(10(2))、性能评价含 PMPF(10(3))、技术文档(10(4))、DoC 与 CE 标志(10(5))、UDI 与注册义务(10(6))、质量管理体系(10(8))、上市后监督体系(10(9))、随附信息与语言(10(10))、纠正措施与通报(10(11))。授权代表可以协助执行,但义务主体仍是制造商。

看点四:第 11(3)(h) 条的终止义务需要内部触发条件。

第 11(3)(h) 条要求授权书规定:制造商违反本条例义务时,授权代表须终止授权书;第 11(6) 条进一步要求终止后立即通知其所在成员国主管机关,并(适用时)通知参与该器械符合性评估的公告机构,说明终止及理由。授权书应写清「哪些情形构成触发」。

四、实务建议

  1. 授权书按八项任务逐条编号,并补充文件保管、信息响应时限与费用安排条款。
  2. 明确写入第 10(7) 条的 10 年保存期与调阅配合义务。
  3. 单独列出第 11(4) 条的不可委托清单,避免任何「全权委托」表述。
  4. 约定终止触发条件与终止后的文件交接、EUDAMED 信息更新安排(第 11(6) 条)。
  5. 每年(实务口径)复核授权书与 EUDAMED 登记、证书状态的一致性。

五、核验清单

  • □ 授权书已逐条覆盖第 11(3) 条 (a)–(h) 八项任务
  • □ 已写入第 10(7) 条至少 10 年的文件保存期(第 11(3)(b) 条)
  • □ 已明确列出第 11(4) 条不可委托的制造商义务清单
  • □ 已约定终止触发条件与通知安排(第 11(3)(h)、11(6) 条)
  • □ 授权代表已确认可在主管机关要求时提供授权书副本
  • □ 年度(实务口径)一致性复核机制已建立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免责声明

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或承诺。所引法规为 Regulation (EU) 2017/746(OJ L 117, 5.5.2017, p. 176;通过 2017-04-05,适用 2022-05-26)第 10(1)–(11) 条、第 11(2)(3)(4)(6) 条、第 15(6) 条、第 51 条。文中「每年复核一次」为实务口径,已在文中标注。以 EUR-Lex 最新文本为准。

关于国瑞中安

国瑞中安(GRZAN)是医疗器械法规咨询机构,在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越南、菲律宾六国设有自营主体,可为客户担任当地持证人、进口商与授权代表;欧盟市场由国瑞中安注册团队与欧洲本地持照伙伴协同交付。我们提供欧盟 IVDR 下的欧盟授权代表(第 11 条)委任与连带责任管理、授权书(第 11(3)(4) 条)起草与审核、授权代表变更(第 12 条)执行、进口商与经销商义务(第 13、14 条)落地、第 16 条角色转变风险判定、医疗机构自制器械(第 5(5) 条)条件评估、EUDAMED 主体注册与 SRN(第 27、28 条)、UDI 与器械注册(第 24–26 条)、公告机构对接与 Class D 欧盟参比实验室(第 100 条)衔接、技术文档(附件 II、III)与 GSPR 符合性矩阵、质量管理体系(第 10(8) 条)与 PRRC(第 15 条)支持、遗留器械过渡(第 110 条)规划、上市后监督与警戒(第 78–83 条)的全流程服务。

与 GRZAN 携手,开启您的国际化之旅

我们期待与更多医疗器械企业合作,共同开拓全球市场。

联系我们
微信
WeChat
微信二维码
扫码添加微信
电话联系
Call
办公电话 工作日 9:00-18:00
0755-88659477
移动电话 24小时服务
+86 15815880040
邮箱联系
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