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证主体进口与费用

持证主体进口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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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结论说明
授权代表第 11(1) 条要求境外制造商指定唯一授权代表并经其书面接受,第 11(5) 条使授权代表与制造商对缺陷器械承担连带责任
授权边界第 11(3) 条八项任务配第 11(4) 条十项不可委托义务,第 11(3)(b) 条的保存期直指第 10(7) 条的至少 10 年
进口核验第 13、14 条要求进口商与经销商核验 CE 标志、DoC 与 UDI 并保存 UDI;第 16 条贴牌或改变预期用途即被视为制造商
费用口径无欧盟统一申请费:公告机构按第 46 条公布标准费用清单,EURL 收费依 (EU) 2022/945,成员国依第 104 条提前 3 个月告知
模块启用Commission Decision (EU) 2025/2371 触发 6 个月过渡,前四模块自 2026-05-28 强制;遗留器械可用 EUDAMED-DI 于 2026-11-28 前补登,警戒与性能研究两个模块尚未宣告功能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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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国瑞中安(GRZAN)基于公开法规整理,数据核验截至 2026年10月19日,仅供行业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法规以当地主管机构当期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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