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制造商必须指定欧盟授权代表吗?第 11 条与连带责任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制造商未在成员国设立的,其器械只有在制造商指定唯一(sole)授权代表后方可投放欧盟市场(第 11(1) 条)。指定须构成授权代表的授权书(mandate),仅在授权代表书面接受时有效,且至少对同一通用器械组的全部器械有效(第 11(2) 条)。第 11(5) 条规定:制造商未在成员国设立且未履行第 10 条义务的,授权代表须与制造商在同一基础上、连带地(jointly and severally)对缺陷器械承担法律责任。
二、法规依据
| 法规/文件 | 条款号 | 日期 | 出处 |
|---|---|---|---|
| Regulation (EU) 2017/746(IVDR) | 第 11(1)–(7) 条:(1) 须指定唯一授权代表;(2) 书面接受、至少覆盖同一通用器械组;(3)(a)–(h) 八项任务;(4) 不可委托事项;(5) 连带责任;(6) 终止通知;(7) 主管机关参照 | 通过 2017-04-05;适用 2022-05-26 | EUR-Lex |
| 同上 | 第 10 条(制造商义务);第 15(6) 条(授权代表须永久持续拥有 PRRC);第 10(15) 条(责任的财务覆盖) | 2017-04-05 | EUR-Lex |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连带责任是赔偿责任,不是联络义务。
第 11(5) 条的措辞是授权代表「legally liable for defective devices on the same basis as, and jointly and severally with, the manufacturer」。这意味着授权代表一旦签署授权书,就在缺陷器械责任上承继了与制造商相同的赔偿基础。把授权代表理解为「欧洲地址 + 转信服务」,在法源上无法成立。
看点二:第 11(3) 条的八项任务中,(c)、 (g)、 (h) 最常流于形式。
八项任务为:(a) 核验 EU DoC 与技术文档已编制、适当时已实施符合性评估程序;(b) 按第 10(7) 条期限保存技术文档、DoC 与(适用时)第 51 条证书副本供主管机关取用;(c) 遵守第 28 条注册义务,并核验制造商已遵守第 26 条注册义务;(d) 应主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符合性所需的全部信息与文件;(e) 转达主管机关的样品或器械接触请求并核验其取得;(f) 就预防或纠正措施配合主管机关;(g) 立即告知被指定的器械相关的投诉与可疑事件报告;(h) 制造商违反本条例义务时终止授权书。其中 (c) 的双向核验、(g) 的即时通报、(h) 的终止义务,最常缺流程支撑。
看点三:不可委托清单划定了制造商的义务底线。
第 11(4) 条明确第 10(1)、(2)、(3)、(4)、(5)、(6)、(8)、(9)、(10)、(11) 条义务不得通过授权书委托。风险管理、性能评价含 PMPF、技术文档、符合性声明与 CE 标志、UDI 与注册、质量管理体系、上市后监督、随附信息、纠正措施等,责任始终在制造商。授权书若把这些义务整体「委托」给授权代表,该部分在法源上不发生效力。
看点四:第 15(6) 条让授权代表也要配 PRRC。
授权代表须永久且持续地可支配至少一名具备欧盟 IVD 法规专业知识的 PRRC,资质路径与第 15(1) 条相同(学位 + 1 年经验,或 4 年经验)。评估机构能力时,应要求其出示该人员资质,而不只看注册地址。
四、实务建议
- 授权书按第 11(3) 条八项任务逐条列明,并写明覆盖的通用器械组范围。
- 在商业合同中单独约定责任边界、信息通报时限、终止条件与文件交接,避免与法定连带责任脱节。
- 要求授权代表出具其 PRRC 的资质证明(第 15(1) 条路径 (a) 或 (b)),并按第 15(6) 条保持持续可支配。
- 建立双向台账:制造商推送变更与事件,授权代表回传投诉与监管来函。
- 每年(实务口径)复核一次授权书与 EUDAMED 登记信息的一致性。
五、核验清单
- □ 已确认制造商是否在成员国设立(决定是否必须指定 EC REP)
- □ 授权书已由授权代表书面接受(第 11(2) 条)
- □ 授权书覆盖第 11(3) 条 8 项任务,且范围至少覆盖同一通用器械组
- □ 已按第 11(4) 条排出不可委托义务清单
- □ 已核验授权代表按第 15(6) 条拥有符合资质的 PRRC
- □ 已建立双向信息台账与年度(实务口径)复核机制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免责声明
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或承诺。所引法规为 Regulation (EU) 2017/746(OJ L 117, 5.5.2017, p. 176;通过 2017-04-05,适用 2022-05-26)第 10(1)–(11)(15) 条、第 11(1)–(7) 条、第 15(1)(6) 条。文中「每年复核一次」为实务口径,已在文中标注。以 EUR-Lex 最新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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