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义务:第 13 条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进口商是把第三国器械投入欧盟市场的经济营运者。第 13 条要求其在投放市场前核验:器械已加贴 CE 标志并编制 EU DoC;制造商可识别且(如适用)已指定授权代表;器械附有使用说明与安全信息并具备 UDI(视适用阶段)。核验不满足时不得投放,并须通知制造商与(如适用)授权代表。
二、法规依据
| 法规/文件 | 条款号 | 日期 | 出处 |
|---|---|---|---|
| Regulation (EU) 2017/746(IVDR) | 第 13 条(进口商的一般义务) | 通过 2017-04-05;适用 2022-05-26 | EUR-Lex |
| 同上 | 第 28(1) 条(进口商须注册并取得 SRN);第 24(8) 条(UDI 保存);第 16 条(进口商被视为制造商的情形) | 2017-04-05 | EUR-Lex |
| 同上 | 第 10 条(制造商义务);第 11 条(授权代表) | 2017-04-05 | EUR-Lex |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进口商是欧盟境内唯一「对外把关」的法定角色。
进口商承担的不是形式查验:第 13 条要求确认器械的符合性文件链完整(CE、DoC、可识别的制造商与授权代表、说明与 UDI)。对境外制造商而言,这意味着进口商有权、也有义务向其索取文件——把进口商当成纯物流角色,会在市场监管中同时暴露两方。
看点二:进口商自身也要注册取 SRN。
第 28(1) 条把制造商、授权代表与进口商并列为须在第 30 条电子系统注册的主体。第 28(3) 条要求制造商使用 SRN 向公告机构申请与访问 EUDAMED。因此进口商没有 SRN,会直接影响整个链条的数据提交。
看点三:第 16 条是进口商的身份风险点。
进口商若以自身名称、注册商标投放器械,改变器械的预期用途,或以可能影响符合性的方式改装器械,即被视为制造商并承担第 10 条义务(第 16(1) 条)。贴牌、改包装与改说明书是三条最常见的触发路径(详见第 36 篇)。
看点四:UDI 保存义务使进口商成为追溯链的一环。
第 24(8) 条要求经济营运者保存其供应或接收的器械 UDI。进口商作为进入欧盟的第一环,其 UDI 记录是市场监督与警戒追溯的起点数据。
四、实务建议
- 建立进口前核验清单(CE、DoC、制造商与 EC REP 可识别性、说明书与 UDI),并留存核验记录。
- 进口商按第 28 条完成注册并取得 SRN,纳入项目启动条件。
- 在商业合同中约定文件提供时限与不合格情形的处理(通知制造商与授权代表)。
- 建立 UDI 台账(第 24(8) 条),与制造商、经销商的数据口径一致。
- 对贴牌、改包装、改说明书的需求先做第 16 条判定,再决定是否执行。
五、核验清单
- □ 已核验 CE 标志与 EU DoC 齐备
- □ 已核验制造商可识别,境外制造商已指定授权代表
- □ 已核验随附说明与 UDI(适用阶段)
- □ 进口商已按第 28 条注册并取得 SRN
- □ UDI 保存台账已建立(第 24(8) 条)
- □ 贴牌、改包装、改说明书需求已完成第 16 条判定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免责声明
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或承诺。所引法规为 Regulation (EU) 2017/746(OJ L 117, 5.5.2017, p. 176;通过 2017-04-05,适用 2022-05-26)第 10 条、第 11 条、第 13 条、第 16 条、第 24(8) 条、第 28 条。以 EUR-Lex 最新文本为准。
关于国瑞中安
国瑞中安(GRZAN)是医疗器械法规咨询机构,在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越南、菲律宾六国设有自营主体,可为客户担任当地持证人、进口商与授权代表;欧盟市场由国瑞中安注册团队与欧洲本地持照伙伴协同交付。我们提供欧盟 IVDR 下的欧盟授权代表(第 11 条)委任与连带责任管理、授权书(第 11(3)(4) 条)起草与审核、授权代表变更(第 12 条)执行、进口商与经销商义务(第 13、14 条)落地、第 16 条角色转变风险判定、医疗机构自制器械(第 5(5) 条)条件评估、EUDAMED 主体注册与 SRN(第 27、28 条)、UDI 与器械注册(第 24–26 条)、公告机构对接与 Class D 欧盟参比实验室(第 100 条)衔接、技术文档(附件 II、III)与 GSPR 符合性矩阵、质量管理体系(第 10(8) 条)与 PRRC(第 15 条)支持、遗留器械过渡(第 110 条)规划、上市后监督与警戒(第 78–83 条)的全流程服务。